《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内地与香港同时生效
1月2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共同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今天起在两地同时生效。
至此,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签署的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全部生效,两地在法律规则衔接上实现新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合办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新机制”研讨会今日举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研讨会致开幕辞
两地法院约90%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说:“本安排是两地生效施行的第九项司法协助文件,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司艳丽表示,“安排尽可能扩大互认范围,但仍有部分案件没有被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根据安排第三条规定,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的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数量有限,只占民商事案件的很小一部分。”
司艳丽介绍,近三年来,内地各级人民法院共一审审结涉香港的民商事案件5.5万余件,“安排可有效实现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跨境认可执行,使得当事人无需为实现同一个案件确定的权益而重复诉讼,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讼之累,切实增进两地民众福祉。”
突显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享有独特优势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民商事安排突显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享有独特优势,香港是唯一一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及强制执行判决订立适用范围如此广泛的安排。民商事安排有助香港在‘十四五’规划下发展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和区域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
香港律师何君尧认为,安排的生效对兑现跨境纠纷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起到积极作用,“过去那些在香港有资产,但在内地干了违约的事情后跑到香港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在内地有资产,但在香港干了违约的事情后跑到内地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将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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