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AC非資本債券即將面世 國有大型銀行風險抵禦能力有望再提升
1月26日晚間,中國銀行披露了關於TLAC(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發行計畫的董事會議案,標誌著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正式進入達標實施階段。同時也意味著,TLAC非資本債券作為創新的債券品種,將正式面向市場發行。
TLAC非資本債券是指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為滿足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而發行的、具有吸收損失功能、不屬於商業銀行資本的金融債券。
自2011年以來,我國五家國有大行相繼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國內銀行業在全球金融領域的影響力不斷提升。2021年,人民銀行、原銀保監會、財政部參照國際監管規則發佈《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正式啟動了國內G-SIBs的TLAC達標進程。
“TLAC非資本債券的發行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風險抵禦能力,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在業內人士看來,考慮到我國G-SIBs資本較為充足、存款保險基金計入TLAC政策等情況,發行適量TLAC非資本債券可實現2025年初順利達標。
2008年金融危機表明,大型金融機構接連破產將造成嚴重的溢出影響,歐美國家政府為救助大型機構付出了高額公共成本。針對危機中暴露的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的問題,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於2015年發佈《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以下簡稱《TLAC條款》),明確了總損失吸收能力的國際統一監管標準,旨在引導G-SIBs強化“內部紓困”能力。
《TLAC條款》提出,大型金融機構應具備充足的損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機時,採取“內部紓困”的方式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功能的連續性,避免動用公共資金進行“外部救助”。
其中,FSB對於TLAC的監管指標提出了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總損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的最低監管要求,並劃分了兩個達標階段。
根據《TLAC條款》,在不考慮現行監管緩衝資本要求的情況下,自2015年底認定為G-SIBs的商業銀行,需於2019年起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杠杆比率分別達到16%、6%,2022年起,分別達到18%、6.75%。
自國際《TLAC條款》發佈以來,美國、英國、日本等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機構根據自身國情制定了轄內G-SIBs的TLAC監管要求和達標方案,並逐步落地實施。
在達標手段上,國外G-SIBs更傾向於使用靈活性更高、成本相對更低的非資本債務工具以滿足監管要求。同時,海外各國充分利用TLAC框架中的例外條款滿足達標要求。具體來看,日本允許將存款保險基金按照上限計入TLAC,歐洲允許銀行將部分高級債券認定為合格TLAC工具。
FSB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國外全部G-SIBs均達到了第一階段TLAC監管要求,絕大多數已達到第二階段監管要求;2022年以來,國外全部G-SIBs均已達到第二階段TLAC監管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TLAC條款》對於新興市場國家G-SIBs的達標時間推遲6年,分別延長至2025年和2028年。作為目前唯一有G-SIBs入圍的新興市場國家,我國G-SIBs即將面臨著第一階段TLAC達標的考核要求。
近年來,隨著我國大型銀行國際化戰略的實施和資產規模的快速擴張,在國內和全球銀行體系中的重要性日趨凸顯。
自2011年以來,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相繼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在FSB公佈的2023年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中,除上述四家國有大行外,交通銀行首次入選。
在國際TLAC的監管框架下,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深入研究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改革成果、持續跟蹤國際銀行達標實踐,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逐步構建我國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體系。
2021年10月,人民銀行、原銀保監會、財政部聯合發佈《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要求,構建了全面的TLAC監管框架。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在總損失吸收能力指標設置、達標要求,合格工具標準等方面與金融穩定理事會的監管規則保持一致。同時,在存款保險基金計入、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的資本扣減規定上借鑒了國際同業經驗,更好地適應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實踐。
根據《管理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存款保險基金,可以計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
“TLAC監管規則在我國的落地實施,有利於完善我國G-SIBs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制度框架,增強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能力,引導G-SIBs更加注重業務發展與損失吸收、風險抵禦能力相匹配,提升發展品質。”在業內人士看來,TLAC監管規則在國內的落地,對於拓展商業銀行主動負債品種,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也具有積極意義。
值得關注的,在我國入選G-SIBs銀行中,除交通銀行因2023年首次入選獲得3年緩衝期外,其餘4家大行均需在2025年初滿足TLAC要求,目前來看,各家銀行進展如何?
根據FSB要求,4家大行TLAC風險加權比率和TLAC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應分別不得低於16%和6%。綜合考慮儲備資本、逆週期資本和G-SIBs附加資本等監管要求,4家大行的TLAC風險加權比率達標要求在20%左右。
當前,我國國有大行資產品質整體向好,資本安全墊充足。三季報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9月末,“工農中建”四大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8.79%、16.62%、17.30%和17.57%,與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的達標要求差距不大。
如果參照日本做法,將存款保險基金計入TLAC,我國G-SIBs的2025達標缺口總體可控,遠低於部分市場人士的預期。
從TLAC杠杆比率來看,根據最新披露數據,我國G-SIBs杠杆率均在7%左右,已滿足監管要求。
根據監管要求,合格的TLAC工具主要分為Basel III認可的資本工具和TLAC非資本債務工具兩類。
為進一步拓寬國內G-SIBs的TLAC外源性補充管道,近兩年來,我國G-SIBs發行非資本債券逐漸提上日程。
2022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原銀保監會印發《關於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標誌著我國TLAC非資本債券這一創新的債券品種正式推出。
2024年1月26日,中國銀行率先披露了關於TLAC非資本債券發行計畫的董事會議案,意味著TLAC非資本債券作為創新的債券品種,將正式面向國內市場發行。
據瞭解,TLAC非資本債券是具有吸收損失功能、不屬於商業銀行資本的金融債券。在使用上,TLAC非資本債券可以通過轉股或者減記的方式吸收損失。
“考慮到資本工具尤其是其他一級資本工具付息成本較高,TLAC非資本債券的創新推出,有利於大型商業銀行統籌資本補充和TLAC達標的關係,進一步優化資本與總損失吸收能力的總量和結構,節約監管達標成本。”業內人士表示,同時,TLAC非資本債券主要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總體規模有限,實際執行過程中將分批次進行,在豐富債券市場的產品序列的同時,不會對債券市場形成擠出效應。
從國際實踐看,當前,TLAC非資本債務工具已經成為G-SIBs補充TLAC的主要手段,是金融市場上資質較優的固定收益類產品。據FSB統計,自2016年以來,國外G-SIBS平均每年發行的各類TLAC債務工具規模約3000億美元,資本工具規模僅60億美元。
“相較於我國現有的國債、國開債,TLAC非資本債券絕對收益更高;相較於資本債券,其損失吸收順序更為靠後,風險更低,期限更加靈活。”在業內人士看來,下一步,我國還應繼續加大對TLAC非資本債務工具的市場培育力度,改善發行環境,拓寬投資者範圍,鼓勵有條件的G-SIBs根據市場情況赴境外市場探索發行TLAC非資本債務工具。
考慮到我國大型商業銀行目前資本充足率較高、TLAC第一階段達標缺口並不大的現實情況,國內G-SIBs通過適量發行TLAC非資本債券,預計可以實現在2025年初順利達標。
TLAC辦法的落地實施、TLAC非資本債券的補充發行,不僅有助於提升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還將不斷增強大型銀行風險抵禦能力、推動銀行業高質量發展。
日前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首次提出“金融強國”的建設目標,釋放了我國金融事業未來發展方向的重要信號。
金融機構是“金融強國”建設的重要微觀基礎。從“金融大國”邁向“金融強國”,離不開“強大的金融機構”。
當前,我國已經建成了全球最大的銀行體系,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多達4000多家,其中,5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金融機構綜合實力和影響力不斷增強,與發達國家銀行的差距進一步縮小。
從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而言, G-SIBs具有資產規模大、業務複雜程度高、關聯度強、國際活躍程度高、不可替代性強等特點,其損失吸收和風險抵禦能力事關金融穩定全局。
最新財報數據顯示,截至9月末,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和郵儲銀行六大行總資產規模達181.94萬億元,資產規模保持穩健增長,資產品質持續改善。
“國際TLAC監管規則發佈的初衷是旨在防止負面效應在周邊、區域及全球層面危及國際金融穩定。”在業內人士看來,按期達標代表著我國政府願意與各國政府採取監管一致性行動,確保危機處置時金融機構保有充足的損失吸收能力,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內外金融體系穩定運行。
同時,保障充足的損失吸收能力,也將持續提升大型銀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斷增強金融供給質效。
《金融時報》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國有大行的信貸投放規模增速高於全行業平均水準,充分體現了在逆週期調控環境中,國有大行在國民經濟中的穩定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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