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接國際標準 天津自貿區出臺新措施
近日,天津市政府印發關於落實《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提出6方面任務措施,發揮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綜合試驗平臺作用,構建與高水準制度型開放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為我國加入國際高標準貿易協定提供支撐並積累經驗。
去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提出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備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相關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此次我市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在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組織落實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商務人員臨時入境、數字貿易、營商環境等領域的試點任務。
在推動貨物貿易創新發展方面,我市將開展重點行業再製造產品進口試點,梳理再製造進口業務需求,形成目錄清單和試點方案上報國家部委。特定貨物暫時入境,在進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擔保後,可暫不繳納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進一步明確空運快件、普通貨物通關時間標準,落實關於自貿試驗區的空運快件6小時通關政策,在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且完成必要檢疫程式的前提下,對已抵達並提交通關所需全部資訊、履行稅款繳納手續的貨物盡可能在48小時內放行。
《工作方案》還提出了推進服務貿易自由便利方面的措施,例如,開展新金融服務試點;壓減相關金融服務審批時限;在額度可控前提下,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工作或者生活的個人、註冊在自貿試驗區的企業依法跨境購買相關境外金融服務且總體風險可控,並預留審慎性操作空間。
與此同時,商務人員臨時入境更加便利,我市將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及家屬入境便利化試點,並對擬在試點地區籌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家屬,開展入境便利化試點,重點關注租賃、商務服務、科學研究等行業外商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明確其隨行配偶和家屬的入境、停居留期限與該高級管理人員一致。
促進數字貿易健康發展方面的主要措施包括,不要求強制披露大眾市場軟體源代碼,建立健全數字安全領域安全防範工作機制,同時,落實完善網路消費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在加大優化營商環境力度方面,聚焦“邊境後”規則,《工作方案》還提出政府採購、知識產權、公平競爭、環境資訊自願披露等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此外,還提出了推薦自貿試驗區內更多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納入“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企業名單”及“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名單”推動投資轉移無遲延的措施。
在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方面,《工作方案》要求加強風險研判,對風險點進行分級,研究制定可行有效的風險防控預案,切實防控風險。
關於落實《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23〕9號),發揮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綜合試驗平臺作用,確保各項措施在天津落地見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實施自貿試驗區提升戰略,在自貿試驗區認真組織落實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商務人員臨時入境、數字貿易、營商環境等領域試點任務,統籌開放和安全,構建與高水準制度型開放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為我國加入國際高標準貿易協定提供支撐並積累經驗,更好服務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
二、任務措施
(一)推動貨物貿易創新發展
1.開展重點行業再製造產品進口試點。梳理再製造進口業務需求,形成目錄清單和試點方案,上報國家部委。建立工作會商機制,做好業務指導,按照職責履行監管責任,創新監管方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持續開展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嚴防以再製造產品的名義進口洋垃圾和舊品。
2.特定貨物暫時入境暫不繳納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調研行業應用場景,摸清暫時入境貨物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以及國家部委有關規定,暫時進入自貿試驗區的試點貨物,在進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擔保後,符合其他方面放行條件,貨物准予放行。組織各部門保障試點貨物順利通關,保證上述貨物暫時入境期間不得用於出售或租賃等商業目的,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複運出境,需要延長複運出境期限的,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依照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3.原產地證明微小差錯不影響享受優惠關稅待遇。在審核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明時,對原產地證明存在微小差錯或細微差異的,應按照海關總署關於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明“微小差錯或細微差異”的情形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給予貨物優惠關稅待遇。對存疑的原產地證明,海關通過對外核查等方式進行確認,保障符合規定的進口貨物獲得相應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優惠關稅待遇。
4.預裁定有效期屆滿前從速對展期申請作出決定。對企業預裁定展期申請相關需求和訴求進行調研並回饋海關總署。按照海關總署預裁定相關制度規定和統一安排,落實預裁定系統新增功能。
5.進一步明確空運快件通關時間標準。進一步優化空運快件通關流程,研究空運快件抵達放行路徑,制定空運快件6小時通關實施方案,按時落實國家部委制定的關於自貿試驗區的空運快件6小時通關政策。加強空運快件審核,依法開展抽查檢驗,明確快速放行前置條件,確保在快速放行前提交放行所需完整資訊、履行稅款繳納手續並完成必要的檢疫程式。
6.進一步明確普通貨物通關時間標準。實施提前預約、即時辦理等措施,強化應急值班,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簡化通關流程。在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且完成必要檢疫程式的前提下,對已抵達並提交通關所需全部資訊、履行稅款繳納手續的貨物盡可能在48小時內放行。通過“一口受理”、12360熱線等方式提供全方位通關諮詢服務,確保物資高效通關。
7.履行爭議付款放行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等有關規定,對企業因關稅、其他進口環節稅和規費未確定的貨物,在其他方面已符合放行條件的前提下,通過提供稅款擔保或履行稅款繳納手續等方式予以放行。
8.取消境外合格評定機構當地存在要求。開展企業需求調研,有序推進境外合格評定機構無需境內取得法人資格或設立代表機構即可在試點地區內從事認證活動的便利政策,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推動落實。對經國家部委批准的相關符合條件的境外認證機構開展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防範風險。
9.對進口資訊技術設備產品相關標準實施供方自我聲明。結合強制性認證商品目錄,梳理進口強制目錄產品的具體需求。加強對資訊技術設備產品生產者政策宣介輔導。督促位於自貿試驗區的境外生產者授權代表在進口商品前完成強制性認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避免出現產品品質安全問題,對失信或不良記錄者不享受相關政策。
10.允許進口葡萄酒標籤標注特點詞語。對標籤內容有明確規定的,嚴格按照規定執行;未明確規定的,標籤上已使用明確的描述詞、形容詞表述,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實施審慎監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等有關規定,嚴格做好進口葡萄酒流通環節標籤資訊的合規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推進服務貿易自由便利
11.開展新金融服務試點。梳理匯總金融服務業務需求,爭取被國家金融監管機構認定為新金融服務。明確新金融服務的定義標準、主要類型、外資主體准入標準、監管原則等內容。在充分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礎上審慎推進新金融服務試點,持續監測試點風險並視情況對試點措施進行調整。
12.壓減相關金融服務審批時限。對於申請事項,根據國家部委檔規定,嚴格落實審批時限要求,提高服務效率。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分類推進、分步驟實施,做好試點措施與相關法律規章制度的銜接。建立管審分離、多級復核、重大疑難事項集體討論、靜默期等多重控制機制,通過標準化、公開化、電子化等方式,規範各環節工作。
13.開展跨境購買境外金融產品服務試點。在額度可控前提下,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工作或者生活的個人、註冊在自貿試驗區的企業依法跨境購買相關境外金融服務且總體風險可控,並預留審慎性操作空間。指導銀行加強業務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真實性存疑的交易拒絕辦理。
14.開展境外服務人員專業能力評估試點。梳理境外職業資格認可需求。動態調整升級已有境外職業資格認可目錄,健全境外專業人員能力評價評估工作程式,對專業人員取得的境外職業資格實行單向認可,探索開展境外職業資格比照職稱認定。明確主體責任,加強統籌安排,精准開展評價評估工作,強化事後監管,加強境外專業人員在境內的執業活動監管,依法依規處置違法活動。
(三)便利商務人員臨時入境
15.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及家屬入境便利化試點。對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嚴格進行風險評估和合規性審查。建立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機構數據共用機制,根據現行政策,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隨行配偶和家屬的入境、停居留期限與該專家一致。對引進專家依法管理、一視同仁,穩妥處置各類涉外案事件。
16.開展對擬在試點地區籌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家屬入境便利化試點。重點關注租賃、商務服務、科學研究等行業外商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明確其隨行配偶和家屬的入境、停居留期限與該高級管理人員一致。對引進外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依法管理、一視同仁,並穩妥處置各類涉外案事件。
(四)促進數字貿易健康發展
17.不要求強制披露大眾市場軟體源代碼。明確企業履行有關技術支持和協助的法律義務,加大對大眾市場軟體的監管和抽查力度,及時發現軟體安全漏洞等問題並採取有效補救措施,依法對相關產品提供者進行處理。建立健全數字安全領域安全防範工作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等規定開展工作,確保資訊安全。
18.落實完善網路消費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研究潛在損害行為,明確界定“潛在損害”具體含義,借鑒國際國內司法實踐和判例,開展個案分析。重點關注消費互聯網行業,在司法、執法過程中嚴格執行網路消費糾紛的各項司法制度,全面加強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分析研判數字貿易新業態、新模式可能帶來的消費風險,提出應對舉措。
(五)加大優化營商環境力度
19.推動投資轉移無遲延。調研企業需求,推薦自貿試驗區內更多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納入“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企業名單”及“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名單”,並指導銀行根據自律機制動態調整名單。指導銀行加強展業審核,確認相關跨境資金收付真實合法,強化利潤匯出等重點領域事中事後監管。
20.完善單一來源方式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採購人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對單一來源採購的唯一性進行充分論證,並在報財政部門批准前進行公示。所有單一來源採購專案在公告成交結果時均應說明採用該方式的理由。解決政府採購平臺功能預留、文本格式、公示期限等實際操作中的問題,根據政府採購相關主體意見建議完善程式。及時規範糾正未載明或未規範說明採用單一來源方式理由的行為,督促採購人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規範單一來源填報,妥善應答處置問題和投訴。
21.完善專利公報內容。國家部委明確公開“申請人和相關第三方提交的與專利和非專利相關的文獻引文”等內容的程式、要求等事項後組織實施公開工作,方便申請人和公眾及時、便捷查閱專利申請案卷。落實公佈專利資訊的工作程式和要求,滿足查詢需求。回應企業需求,及時準確公開專利審查資訊。加強專利審查資訊公開管理,嚴把審批關。
22.依法落實知識產權相關救濟請求工作。結合前期判例進一步細化知識產權相關救濟請求的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程式,妥善把握前置條件的適用情形,對知識產權的救濟請求快速採取行為保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統一部署,設立後續補救程式,給予對方當事人陳述機會。嚴格掌握適用前置條件並執行申請人提供擔保前提,防止保全救濟措施濫用,公平保護各方利益。
23.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實行和解制度。梳理涉及不正當競爭的事項清單,明確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前提條件。統一規範執法程式、文書格式,逐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監督,及時糾正不規範執法行為,分析解決出現的問題和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制定風險應對預案,及時高效處置各種問題,加強培訓,提高專業素質,提升應急處突特別是輿情應對能力。
24.建立環境資訊自願披露機制。梳理企業、商業組織、非政府組織建立自願性機制需求。探索出臺鼓勵企業、商業組織參與環境績效的自願性機制評級的激勵性措施,推動金融機構根據評級結果給予自願參與提高環境績效企業相關優惠政策。鼓勵非政府組織研究、發佈針對環境績效的自願性評估機制,推動拓展環境資訊披露主體範圍,指導企業開展環境資訊自願披露。
25.支持企業履行與國際接軌的環保社會責任。梳理境外上市、高碳和綠能類企業環保社會責任標準及需求。引導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對接國際標準和指南,應用適宜的環境社會治理評價標準開展自評估,更好履行環保社會責任。指導企業識別理解和達到與我國贊成或支持的國際標準和指南相一致的標準原則和標準要求,提煉經驗做法,向國家部委報告情況。
26.公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公開仲裁裁決書的基礎性工作作出具體安排,明確公開原則、範圍、流程及風險防控等措施,形成工作制度機制。指導仲裁機構細化責任分工,統一規範辦案程式、文書格式等,嚴格審核把關,推動落實落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公開仲裁裁決書時,隱去可能造成當事人隱私洩露的相關資訊,指導仲裁機構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提升應急處置和輿情應對能力。
(六)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
統籌各專項領域防控工作,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強化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加強風險研判,對風險點進行分級,研究制定可行有效的風險防控預案,切實防控風險。各相關職能部門切實發揮主體責任,按照職責分工推動建立完善的風險防控配套措施,確保“管得住”。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對接,進行經常性工作調度,協調推動各領域風險防控工作落實,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有效推進。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自貿試驗區推動試點措施落地領導機制,充分發揮天津自貿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作用,加強組織協調,推動形成由市領導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落實、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具體推進的工作格局,高效抓好工作落實。
(二)加強細化落實
細化工作措施,儘快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需要暫時調整實施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式辦理,重大事項及時向市委、市政府請示報告,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高標準落實各項試點措施。
(三)定期總結評估
建立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推進機制,推動業務落地,形成指導案例,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政策知曉率。定期總結評估制度經驗,加強與商務部彙報溝通,制定推廣清單,明確推廣範圍和監管要求,按程式報批後有序推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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