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準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準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23〕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準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23年11月26日
(本文有刪減)
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
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高水準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
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高水準制度型開放,是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重要舉措。為全面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更好發揮上海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作用,打造國家制度型開放示範區,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統籌發展和安全,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在上海自貿試驗區規劃範圍內,率先構建與高標準經貿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路徑、積累新經驗。
二、加快服務貿易擴大開放
(一)金融服務
1.鼓勵金融機構和支付服務提供者率先推出電子支付系統國際先進標準,開展數字身份跨境認證與電子識別。支持依法依規引進境外電子支付機構。電子支付監管機構應及時公開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
2.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允許金融機構向境外傳輸日常經營所需的數據。涉及金融數據出境的,監管部門可基於國家安全和審慎原則採取監管措施,同時保證重要數據和個人資訊安全。
3.深化金融科技國際合作,便利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資產管理,為境外設立的基金產品提供境內投資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務。有序推進數字人民幣試點,探索數字人民幣在貿易領域的應用場景。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審慎探索在臨港新片區內放寬非居民並購貸款限制,擴大貸款適用場景,支持本地金融監管機構在充分總結個案試點經驗和全面評估風險管理情況基礎上研究制定業務指引。
4.優化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支持跨國公司設立資金管理中心,完善資金池安排。在臨港新片區內建設再保險國際板。支持保險資金依託上海自貿試驗區內有關交易所試點投資黃金等大宗商品。
5.提升自由貿易帳戶系統功能,優化帳戶規則,實現資金在上海自貿試驗區與境外間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6.研究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支持證券跨境轉讓業務,探索融資租賃資產跨境轉讓並試點以人民幣結算。支持商業保理公司在符合進出口與收付匯一致性要求前提下,辦理基於真實國際貿易背景的商業保理業務。
(二)電信服務
7.基礎電信企業在不影響品質和可靠性前提下,提供合理和非歧視待遇,依法依規及時提供移動電話號碼(非物聯網號碼)攜號轉網服務,並不斷提高服務品質。
8.在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要求前提下,基礎電信企業進一步完善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服務體系,合理確定費率,且不設置歧視性條件。
三、提升貨物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準
(一)特定貨物進口
9.對符合條件的自境外暫時准許進入上海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進行修理的貨物實施保稅,複運出境的免征關稅,不復運出境、轉為內銷的須照章徵收關稅。
10.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進口葡萄酒和蒸餾酒,且境內代理商註冊地在區內的,貿易商可免於在容器、標籤、包裝上標示商標或商品名的中文譯文以及有效日期、保質期、最遲銷售日期。若由於包裝、容器問題或易腐成分添加導致上述日期比消費者預期更短,貿易商應作標示。
11.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進口醫療器械,且境外註冊人或備案人指定的境內代理人住所在區內的,境內代理人可在醫療器械品質管理體系有效管控下,於銷售或供應前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按規定粘貼中文標籤或副標籤。粘貼中文標籤或副標籤應向屬地藥品監管部門報告,並接受屬地藥品監管部門監督。海關、屬地藥品監管部門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共用上述粘貼中文標籤或副標籤進口醫療器械的資訊,海關在進口環節根據屬地藥品監管部門提供的資訊做好通關及檢驗監管。
(二)商用密碼產品管理
12.除列入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清單的外,對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碼產品進口,不採取限制措施。
13.除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外,對製造、出售、分銷、進口或使用商用密碼產品的,不強制制定或實施技術法規及合格評定程式以獲取專有密碼資訊、要求與境內企業合夥或使用特定密碼演算法等。
14.加快推進商用密碼檢測認證體系建設,鼓勵積極采信商用密碼檢測認證結果。涉及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社會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碼產品,應由具備資格的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合格後,方可銷售或提供。
(三)通關便利化
15.優化國際中轉集拼平臺運作模式,吸引全球拼箱企業在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內設立拼箱中心,允許開展出口拼箱、國際中轉拆拼箱等多業態同場作業。對由境外啟運,經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換裝、分拆、集拼,再運往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中轉貨物不檢驗(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16.對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進口的貨物,允許境外出口商或生產商通過其在區內的代理人向屬地海關申請預裁定。
17.對在境外實施符合要求檢疫處理後的特定品類進口貨物,簡化境內檢疫措施。
18.支持境外利益相關方依法平等參與上海自貿試驗區相關標準制修訂。除依法需保密的外,上海自貿試驗區在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時,應將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60日,鼓勵重要檔同時提供外文版供參考。
19.在確保數據安全前提下,支持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數據跨境交換系統;採用國際公認標準及可獲得的開放標準,加強系統相容性和交互操作性;通過國際合作,分享數據交換系統開發和管理領域的資訊、經驗和最佳實踐,共同開發數據交換系統試點專案。
20.鼓勵物流企業優化創新“最後一公里”配送解決方案。試點在洋山港建設自動化駕駛智能測試專用道。
21.試點在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開展區港一體化管理,允許在口岸區域開展物流和加工,取消貨物堆存期限限制。在符合監管條件前提下,經外高橋港區、浦東國際機場等上海其他口岸進出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的貨物,試點適用海關一線徑予放行政策。
(四)海關監管執法
22.對有關經營主體依法依規向海關提交的秘密資訊(包括一旦披露可能損害資訊提供者競爭地位的資訊),上海自貿試驗區應設置相關程式防止其未經經營主體授權被披露。
23.對進出口的涉嫌侵權假冒貨物,海關依職權採取邊境措施。對發現的過境涉嫌侵權假冒貨物,海關可將貨物相關資訊通報給貨物目的國海關。
四、率先實施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
(一)數據跨境流動
24.企業和個人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數據,且符合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要求的,可以向境外提供。
25.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支持上海自貿試驗區率先制定重要數據目錄。指導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出境風險自評估,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提升數據跨境流動便利性。
26.在遵守網路管理制度前提下,消費者可使用不對網路造成損害的終端設備接入互聯網和使用網上可獲得的服務與應用。
27.實施數據安全管理認證制度,引導企業通過認證提升數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準,形成符合個人資訊保護要求的標準或最佳實踐。
(二)數字技術應用
28.支持上海自貿試驗區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可轉讓記錄示範法,推動電子提單、電子倉單等電子票據應用。
29.加強全面數位化的電子發票管理,增強電子發票跨境交互性,鼓勵分享最佳實踐,開展國際合作。支持電子發票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對企業開展電子發票國際標準應用能力培訓。
30.支持上海自貿試驗區研究完善與國際接軌的數字身份認證制度,開展數字身份互認試點,並就政策法規、技術工具、保障標準、最佳實踐等開展國際合作。
31.借鑒國際經驗,研究建立人工智慧技術的倫理道德和治理框架。支持設立人工智慧倫理專家諮詢機構。制定人工智慧倫理規範指南,發佈企業人工智慧倫理安全治理制度示範案例。
32.支持可信、安全和負責任地使用人工智慧技術。優化“人工智慧+醫療器械”應用審評審批程式,對進入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式的人工智慧輔助診斷醫療器械加快審評審批。完善外資企業參與創新藥物研發等領域人工智慧創新合作的方式及要求。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探索開展高度自動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上測試及示範應用,加快推動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應用。深入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高精度地圖應用試點。
(三)數據開放共用和治理
33.建立健全數據共用機制,支持企業依法依規共用數據,促進大數據創新應用。支持建設國際開源促進機構,參與全球開源生態建設。支持探索開展數據交易服務,建設以交易鏈為核心的數據交易和流通關鍵基礎設施,創建數據要素流通創新平臺,制定數據、軟體資產登記憑證標準和規則。
34.擴大政府數據開放範圍,明確獲取和使用公開數據方式,發佈開放數據集目錄。探索開展公共數據開發利用,鼓勵開發以數據集為基礎的產品和服務。
35.舉辦數字中小企業對話會,促進中小企業合作與數位化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利用相關平臺、數字工具等參與政府採購。
36.推動境內外機構開展合作,搭建中小企業參與數字經濟資訊交流平臺。支持開展數字包容性國際合作,分享數字經濟可持續發展成果和最佳實踐。
37.加強對非應邀商業電子資訊的監管,強化監管技術應用和國際合作。
38.健全數字經濟公平競爭常態化監管制度,發佈數字市場競爭政策和最佳實踐,促進競爭政策資訊和經驗國際交流,開展政策制定和執法能力建設培訓。
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一)商標與地理標誌
39.上海自貿試驗區內經營主體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主管部門應在商標註冊公告和初步審定公告中標明貨物或服務名稱,並根據尼斯分類進行分組。
40.充分公開國外地理標誌(含意譯、音譯或字譯)在中國獲得保護的法律手段,明確異議處理及註銷相關規定。
41.通過規範以下行為,對地理標誌產品實施高水準保護:使用地理標誌指示產品源自非其真正產地的某一地理區域;指示並非來自該產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產品;指示不符合受保護名稱產品規範的某一相同或近似產品。
(二)專利
42.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滿18個月未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公佈專利申請資訊。對經初步審查不符合相關要求或還需進一步審查的,應說明原因。專利行政部門可依申請提早公佈申請結果。
43.對已獲准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新農用化學品的未披露實驗等數據實施保護。即使該化學品在境內的另一專利保護期先行屆滿,仍應繼續按該數據的保護期給予保護。
(三)行政監管和司法保護
44.加大行政執法監管力度和對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規範具有商業規模、故意使用以下標籤或包裝的行為:未經授權在標籤或包裝上使用與已在中國境內註冊商標相同或無法區別的商標;意圖在商業交易過程中將標籤或包裝用於商品或服務,且該商品或服務與已在中國境內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相同。
45.對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授權在電影院放映過程中對電影作品進行複製且對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加大行政執法監管力度和對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
46.進一步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為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全面法律救濟手段。對以下侵犯商業秘密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加大行政執法監管力度和對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未經授權獲取電腦系統中的商業秘密;未經授權盜用、披露商業秘密(包括通過電腦系統實施上述行為)。
六、推進政府採購領域改革
(一)採購程式
47.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指定的其他採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以及訂立“建設—運營—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許合同,適用本方案相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專案除外)。
48.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進行的政府採購一般應實行公開競爭。對以下情形,可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無投標、無合格投標、無合格供應商或存在串通投標;只能由特定供應商提供;為保持技術一致性或避免重新採購,對原採購補充採購;有限試用或委託研發的首創性貨物及服務;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等。
49.政府採購實行有限競爭時,採購人應發佈包括採購人資訊、採購說明、資格要求等充分資訊的資格預審公告,邀請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如採購人有意選擇有限數量的合格供應商投標,需說明相應選擇標準和數量限額。
50.政府採購實施邀請招標時,採購人應提前發佈相關資訊。開展2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採購或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採購,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採購人應設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的最後日期,一般應自資格預審檔發出之日起不少於25日,緊急情況下不少於10日。
51.政府採購實施招標時,採購人設定提交投標檔的最後日期,一般應自招標檔發出之日起不少於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縮短期限,但不得少於10日。
(二)採購管理
52.採購人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各類費用、傭金、利息等;選擇性購買的價格;同一採購項下的所有合同。
53.依法依規進行政府採購資訊公開。盡可能免費向供應商提供招標檔,並鼓勵以中英兩種語言發佈採購公告。
54.採購人有證據證明有關供應商在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前3年內,履行與採購人或與採購人存在管理關係單位的採購合同時,發生過重大實質性違約且未及時採取合理補救措施的,可以拒絕其參與採購活動,但應當在採購檔中載明。
55.採購人在編制政府採購需求時可以設置關於環境保護以及資訊保護的技術要求。採購標的存在國際標準的,採購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國際標準。
56.應未中標、成交供應商請求,採購人應向其答復未中標、成交的理由或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優勢說明,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57.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妥善保存政府採購專案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檔、記錄和報告,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相關檔應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58.提升政府採購電子化採購平臺的數字技術應用水準,推動採購流程透明化、規範化和智能化,推進電子證照應用。
59.政府採購應便於中小企業參與,鼓勵通過電子化方式進行採購。根據採購的規模、設計和結構,可對中小企業實施合同分包。
(三)採購監督
60.指定獨立於採購人的審查主管機關,就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提出的投訴進行審查。鼓勵採購人和供應商通過磋商解決投訴。
61.供應商認為政府採購檔、採購過程和中標結果、成交結果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應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
七、推動相關“邊境後”管理制度改革
(一)國有企業改革
62.深化國資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對國資監管機構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股權多元化的國有全資公司,實施有別於國有獨資公司的管理新模式,規範股東履職程式,發揮好股東會作用。
63.上海自貿試驗區內指定專營企業購買、銷售貨物或服務時,應依照商業考慮進行決策。
64.對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建立科學合理、穩定可靠的補償機制。
65.建立健全國有企業資訊公開制度,持續完善、規範資訊披露程式,加強對國有企業資訊公開工作的分類指導,推動國有企業控股或參股上市公司提升治理運作的規範化水準。
(二)勞動者權益保護
66.支持上海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率先創建和諧勞動關係,全面落實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依法依規保障勞動者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職業技能培訓等基本權益,建立勞動者工資集體協商和正常增長機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開展勞動用工法治體檢。
67.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工商業勞動監察公約等要求,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實施智慧監察,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鼓勵和支持開展國際勞工領域人才培養培訓。
68.推動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不得為促進貿易或投資而降低勞動者權益保護水準。
69.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日常受理勞動者、工會、企業等提出的相關意見;處理、接受有關領域公眾書面意見,開展公眾意見審議,酌情公開審議結果;積極培育基層勞動關係服務站點等,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
(三)環境保護
70.出臺生物多樣性保護政策,支持上海自貿試驗區加強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71.支持開展綠色低碳領域國際合作、經驗分享和能力建設。加快推進設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允許臨港新片區內企業以加工貿易或保稅物流方式開展以船供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兌調和業務,符合條件的倉儲設施可以同時具備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功能。支持臨港新片區加快氫能核心技術攻關與標準體系建設,允許依法依規建設制氫加氫一體站,開展灘塗小規模風電制氫,完善高壓儲氫系統。
72.支持設立認證機構,開展綠色產品和生態產品認證,進行認證產品溯源,建立認證產品溯源機制。
73.支持通過規範漁具漁法、減少捕撈時間、削減漁船數量、實施捕撈配額等措施,打擊非法、不報告和不管制捕撈行為,以保護相關魚類種群。
74.鼓勵環境產品和服務進出口,豐富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研究推廣綠色債券以及環境、社會和治理(ESG)指數,推動開展環境產品和服務合作。
八、加強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75.健全風險評估機制。及時跟蹤試點進展,分析評估新情況新問題,根據風險程度,分別採取調整、暫緩或終止等處置措施。
76.建立風險預警制度。以新技術為支撐提升監管效率,採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判斷識別風險,根據風險程度進行分類監管。
77.加強金融風險防控。金融監管部門基於審慎原則採取合理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保障金融系統穩定運行。依法依規開展金融監管資訊共用、監管協作和風險跨境處置合作。加強對跨境收支業務數據的採集、監測和運用。通過“沙盒監管”等監管機制創新,確保風險有效隔離。堅持金融業務持牌經營要求,通過風險提示、風控指標計算、資訊報送等,加強相關風險監測和防範。
78.加強監管互認與合作。借鑒國際通行慣例與規則,視情采信其他國家監管機構報告,研究啟動監管互認機制,做好數據交換、結果互認、工作協同、執法互助。建立與境外網路安全機構合作機制,推動形成網路安全問題全球合作解決方案。
79.強化安全審查機制。落實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用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等機制。全面加強網路安全檢查,落實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防護責任。依法依規開展資訊公開,進一步規範重要資訊公開程式。
80.推進全流程監管。完善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法,健全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監管體系,統籌推進市場監管、品質監管、安全監管、網路監管等,加強協同監管,堵塞監管漏洞。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根據本方案確定的任務,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扎實推進各項措施落實;要建立完善制度創新機制,鼓勵大膽試、大膽闖;要用足用好浦東新區法規制定權,強化改革試點法治保障;要加強安全評估和風險防範,提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水準;要加快建設高水準專業化對外開放工作隊伍,為打造國家制度型開放示範區提供有力支撐。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給予積極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對確需制定具體意見、辦法、細則、方案的,應在本方案印發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確保落地見效。商務部要加強統籌協調,組織開展成效評估,指導落實試點任務,支持上海總結成熟經驗並及時複製推廣。需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按法定程式辦理。對本方案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商務部要及時進行梳理和研究,不斷調整優化措施,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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