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比亞外商投資法律風險分析
一、缺乏深度盡職調查
很多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時,輕信項目合作方的陳述,不對項目做深入的盡職調查。不做盡職調查導致的風險可能是災難性的,包括收購的資產的合法性以及權屬問題,有可能收購的公司有巨大的隱藏債務或者訴訟風險,甚至公司本身已經不再合法存在。在海外的盡職調查方面一定要眼見為實,要特別重視現場的調查。調查方不應僅僅局限於對資料的審查,而且要做非常深入的訪談,與項目公司的管理層、員工進行訪談,特別強調與投資東道國的政府部門進行訪談,從而發現項目本身可能存在的且通過簡單的書面資料審查發現不了的問題。
二、投資結構設計不合理
中國跨國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中常能見到簡單化處理投資結構的案例。中國企業用境內的公司直接作為股東到投資東道國設立項目公司,不願意為這個投資項目在某個國家或者地區設立離岸公司,而作為境外項目公司股東的中國公司可能是一個大型央企或者是一個上市公司,這樣簡單化的結構無論是在稅務減免、投資企業責任規避,還是投資撤出的便利性上都可能遇到較大的問題。如果這個項目在當初投資時,在中間設立一層或者二層離岸公司,在轉讓時,直接轉讓中間的離岸公司,不僅不需要經過東道國的審批,還可能省掉大額的資本利得稅(很多離岸地如中國香港是沒有資本利得稅的)。所以巧妙設計投資架構可以大大減少利潤損失。
三、不重視談判簽約
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有不少是跨行業投資、脫離主業投資,對於海外投資的行業(如礦業領域)不熟悉,在談判和簽署合同時由於不了解相關行業的細節,臨時招募的團隊又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從而出現在項目談判時忽略項目的細節,給自己製造交易陷阱或者違約風險。此外,中國企業急於拿到項目,可能還作出一些不可能實現的承諾,例如,承諾一些不現實的工期和項目進展計劃,最後給自己造成違約風險。此外,在談判的過程中,中國企業往往可能相信投資東道國的官員所作出的一些口頭承諾,不將這些承諾落實到文字,最後由於該官員離職等原因導致承諾不能兌現。在這類國家合同中,在選擇管轄法律以及爭議解決機構的時候,一定要註意其與一般商事合同的區別,盡量避免東道國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還當規則製定者的情況。此外,還要避免東道國政府所作的承諾因為違反本國憲法而不能兌現的情況。
四、金融環境不穩定風險
贊比亞的內部、外部金融環境並不穩定。一方面,贊比亞債務危機纏身,且由於疫情的影響,加劇了外匯儲備的消耗,當前贊比亞比索的匯率持續走低,國內美元、歐元供給都出現短缺的情形,政府甚至出臺外匯管製等舉措來限製居民兌換外幣,這對於國際商事貿易而言,無疑會加劇結算匯兌的風險,以及降低收益轉出的效率;另一方面,贊比亞的財政金融危機,也很有可能導致遠期的政府失信行為,由此也引發了信用風險的擡升。此外,通貨膨脹、財政赤字、主權債務因素等金融問題亦需考察,而如若涉及大宗商品、期貨、證券金融等市場投資時,不良的金融環境亦可能帶來經貿投資的風險損失。
五、環保風險
贊比亞在經濟快速增長的過程中,也面臨著嚴重的環保問題。贊比亞製定了嚴格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基本采用了美國的環保標準,同時國際非政府組織也非常關註贊比亞的生態保護。因此,滿足贊比亞當地的環保要求成為海外投資者必須經歷的一關。
六、勞工罷工風險
贊比亞的工會力量十分強大,贊比亞的罷工問題也十分常見,這對於在贊比亞當地投資建廠、招募勞動力的投資者來說,存在著很大的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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