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概覽——新西蘭
一、基本情況
外匯管理部門:新西蘭儲備銀行是新西蘭中央銀行,也是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執行貨幣政策,維持金融製度穩定有效,監測金融市場,開展國際收支統計,公開市場操作,管理外匯儲備,並對外匯市場進行幹預。
主要法規:《儲備銀行法》、《金融交易報告法》(1996年)、《海外投資法》(2005年)、《海外投資管理條例》(2005年)、《關稅(特許)令修正令》(2014年)、《金融市場行為法》(2013年)。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製:法定貨幣為新西蘭元,實行浮動匯率製,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新西蘭儲備銀行在匯率水平出現異常並明顯脫離經濟基本面時,會進行外匯市場幹預,該幹預不以影響匯率的長期走勢為目標。新西蘭儲備銀行定期公布外匯儲備情況和外匯敞口,及用於統計目的的參考匯率。
二、外匯管理政策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無出口關稅,支持符合衛生和檢疫協議的產品及滿足市場需求的產品出口。對涉及新西蘭文化保護、人類生命或動物生命安全的產品需要出口許可證,各類動植物的出口受到限製。戰略物資只有在滿足特定要求並簽發出口許可證後方可出口。新西蘭對特定農產品的出口許可證進行管理,以遵循部分貿易夥伴的關稅配額製度。進口方面,對涉及新西蘭公民人身安全、環境和動植物保護、國際相關協議的貨物列入禁止和限製進口清單。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基本沒有限製。
(二)資本和金融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直接投資:對外直接投資沒有限製。涉及敏感性土地、重大商業項目及漁業捕撈方面的外商直接投資須經新西蘭海外投資委員會批準。外國投資者在新西蘭從事漁業捕撈或生產,需得到一定的豁免和許可,才有資格參與分配或購買新西蘭海區漁業捕撈的配額、配額使用權、臨時捕撈證或年度捕撈權等。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根據規定,未經王室許可,境外投資者不能擁有新西蘭電信公司超過49.9%的控製權和新西蘭航空公司超過10%的所有權。
(三)個人外匯管理政策
個人經常項目:攜帶1萬(含)以上新西蘭元或等值外幣現鈔和無記名轉讓票據進出境均須向海關申報。
個人資本項目:沒有限製。
(四)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政策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在新西蘭註冊成立銀行需通過新西蘭儲備銀行的審批。對境外賬戶開立、境外借款、向非居民貸款、國內外匯貸款、購買以外幣計價的本國證券、外匯頭寸等無限製。對外匯存款賬戶及非居民存款賬戶無存款準備金、流動資產比例、利率管製、信用管製等管理要求。
保險業:保險公司在境外持有投資組合無最高限製;在本地持有投資組合無最低限額;對資產負債和貨幣匹配無要求。
基金業:投資基金受托人為境外人士,且投資敏感土地、重要的商業資產或捕撈配額,受《海外投資法》(2005年)限製,養老基金中若75%以上成員為新西蘭人或者新西蘭常住人口可申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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