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究竟有多少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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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2023年9月1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下稱“私募條例”)開始實施,開啟了中國私募基金行業監管的新紀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隨即於2023年9月底發布了系列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材料清單,以順應私募條例實施後的監管要求。其實,長久以來,私募基金行業一直面臨包括證監會、銀保監會(現已改組成立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改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多方監管,同時還須遵守基金業協會不時發布的自律性規則。
本文擬從行業監管角度梳理私募基金(包括QDLP和QFLP)及其管理人的監管機構以及應遵守的核心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以期對私募機構和業內人士提供有益參考。
國務院
01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生效日期:2023.09.01
文號:國務院令第762號
私募條例是針對私募基金行業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包括總則、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七章內容。具體而言:
在總則部分,私募條例框定了條例的適用範圍,並進一步明確了對私募基金采取差異化監管和分類監管的理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部分,私募條例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等相關人員的資質要求、備案登記、法定職責、註銷情形等內容;此外,還規定了私募基金托管的相關要求和例外。在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部分,私募條例對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宣傳推介、備案登記、投資範圍、投資層級、專業化管理、信息報送和披露等方面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在監督管理部分,明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規定了其法定職責、有權采取的監管措施和處罰措施等內容。在法律責任部分,私募條例細致地規定了相關主體違反條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責任形式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警告、通報批評等。
證監會
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包括對私募基金進行統一集中監管。針對私募基金行業,證監會於2014年8月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並於2020年12月發布了《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證監會授權基金業協會具體負責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等工作,履行行業自律監管職能。
01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下稱“私募監管暫行辦法”)
生效日期:2014.08.21
文號:證監會令第105號
私募監管暫行辦法是證監會頒布的第一部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的專門監管規定,也是私募條例頒布前私募基金行業層級最高的私募監管規定。私募監管暫行辦法共十章內容,從基本原則、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等方面出發,主要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合格投資者標準、資金募集方式、基金合同要求、投資運作禁止行為、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證監會的監管主體責任和權限以及創投基金的差異化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02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
(下稱“私募監管規定”)
生效日期:2020.12.30
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71號
私募基金行業在十余年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私募監管規定便旨在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控私募基金增量風險,穩妥化解私募基金存量風險,提升行業規範發展水平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針對性解決實踐中的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等問題。私募監管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的強製性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並在經營範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強調了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權架構清晰穩定的要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記時如實披露其出資結構,不得隱瞞關聯關系,嚴禁出資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環出資等行為;明確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思路,允許同一單位、個人控股或者實際控製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應當具有設立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全面、及時、準確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風控製度;明令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用私募基金財產進行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但同時也遵從商業慣例,允許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為被投企業提供短期借款、擔保,但借款或者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實繳金額的20%;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範要求等。
03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下稱“私募資管辦法”)
生效日期:2023.03.01
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03號
私募資管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接受財產出資,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並擔任管理人,由托管機構擔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私募資管辦法從業務主體、業務形式、非公開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披露、變更、終止與清算、風險管理與內部控製、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方面出發,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作出了規定。具體而言,私募資管辦法明確了證監會審慎監管和差異化監管原則;明確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為信托財產,其債務由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投資者以其出資為限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規定遵守審慎經營原則並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開展私募股權投資業務;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的條件和應當履行的管理人職責等。
04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
(下稱“私募資管運作規定”)
生效日期:2023.03.01
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3〕2號
私募資管運作規定是私募資管辦法的配套規範性文件。私募資管運作規定適用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募集、投資、風險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運作活動,明確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以及合格投資者的相應標準;明確了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規模和專門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封閉式資產管理計劃的擴募條件;明確從事並購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的資管計劃不受“同一機構管理的全部集合資管計劃投資單一資產不超過該資產凈值的25%”限製;允許專門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資管計劃通過 SPV 投資於標的股權,但該 SPV 應當嚴格界定,不能承擔募資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費、業績報酬等;強調不得開展“明股實債”投資,嚴防機構假借股權投資名義規避監管、滋生風險;防堵結構化發債行為,要求私募資管計劃投資單一債券占比超過 50%的,杠桿比例不得超過 120%,等。
除上述列舉的規定之外,證監會還出臺了諸多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特別是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相關的)監管規定,如《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限於篇幅,本文不一一介紹。
發改委
01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下稱“政府基金暫行辦法”)
生效日期:2017.04.01
文號: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
政府基金暫行辦法將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明確定義為由政府出資,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從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和登記管理、投資運作和終止、績效評價、行業信用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出發,規定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管規則。
其中,值得註意的是,政府基金暫行辦法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規定了限定條件:基金管理人應是在中國大陸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資產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以及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控製製度等。此外,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需接受發改委的審查和監管。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領域、投資範圍、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等也存在特別規定。
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
01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下稱“資管新規”)
發文機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已改組成立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
生效日期:2018.04.27
文號:銀發〔2018〕106號
資管新規的適用主體是金融機構,適用對象是各類型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以及相關資產管理產品。而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並非資管新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所定義的“金融機構”,因此,根據資管新規,私募投資基金適用其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才適用資管新規。此外,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不適用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生效以來,盡管私募基金業內針對“私募基金是否應適用資管新規”這一問題眾說紛紜,但普遍認為資管新規中涉及私募產品統一負債比例上限、分級比例設定規則、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委托管理等內容應適用於私募基金。關於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的適用問題,基金業協會在2019年底發布的《私募備案須知》已經予以明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換言之,資管新規關於“合格投資者”標準的相關規定並不適用於私募基金。
02
《關於鼓勵相關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的通知》
(下稱“1442號文”)
發文機關: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已改組成立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生效日期:2018.11.13
文號:發改辦財金〔2018〕1442號
1442號文旨在鼓勵保險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各類機構依法依規積極參與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主要體現在:
(1)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專門實施機構從事市場化債轉股,允許保險業實施機構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的管理參照《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
(2)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業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可以獨立開展或與其他機構聯合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項目,資金募集和使用應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支持外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業務。允許外資依法依規投資入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03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下稱“17號文”)
生效日期:2015.06.15
文號:銀市場〔2015〕17號
17號文首先規定文中的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銀行間債券市場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符合已依法登記、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債券投資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機製以及相關專業人員、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獨立托管基金資產、最近三年未發生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等要求,且基金本身的設立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定並已經依法備案、基金的投資範圍包含債券等固定收益類產品等要求的,在按規定提交相關備案材料後,可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基金業協會
基金業協會是私募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接受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管。基金業協會主要職責包括製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按照規定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行為給予紀律處分;製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和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等。
01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
(下稱“登記備案辦法”)
生效日期:2023.05.01
文號:中基協發〔2023〕5號
登記備案辦法是基金業協會出臺的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的最新自律規則。雖然登記備案辦法的發布時間早於前文所述的私募條例,但其內在監管思路與私募條例一致,並進一步細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方面的監管規定。
登記備案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信息變更和報送以及自律管理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部分,登記備案辦法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持續符合的要求、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夥人、實際控製人等相關人員的範圍和情形、在境內開展私募證券基金業務且外資持股比例合計不低於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滿足的額外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履行的登記手續要求等等;在私募基金備案方面,對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資運作和存續以及退出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明確了不予備案、暫停辦理備案的情形等內容。
隨登記備案辦法發布的還有三個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配套指引,分別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經營要求、股東、合夥人、實際控製人的要求和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委派代表的要求三個方面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了細化的規定。
2023年9月28日,基金業協會又發布了三個針對私募基金備案的指引和相關材料清單,對現行基金備案自律規則及零散在關註要點、案例中的備案口徑進行整合、優化,進一步細化和落實了登記備案辦法對私募基金備案的監管要求。
02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下稱“募集管理辦法”)
生效日期:2016.07.15
募集管理辦法從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規定、特定對象確定、推介行為、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自律管理、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進行規定,構建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動的自律監管框架。募集管理辦法界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在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之外的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特別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和第一責任人義務:管理人應當承擔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同時,募集管理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即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並對前述程序的要求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03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製指引》(下稱“內部控製指引”)
生效日期:2016.02.01
內部控製指引主要從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製的目標與原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製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方面的製度建設進行管理和規定,建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製的自律監管框架。內部控製指引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製總體目標和全面性、相互製約、執行有效、獨立性等原則;規定了內部控製的要素,其中涉及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及製度文化環境、專業化運營原則、職責明確、相互製約的治理結構和組織結構等;強調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對業務流程控製、授權控製、募集控製、財產分離、防範利益沖突、投資控製、托管控製、外包控製、信息系統控製和會計系統控製等具體方面的內部控製製度進行了規範;同時明確,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製的建立及執行情況的監管機構。
04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下稱“信息披露辦法”)
生效日期:2016.02.04
信息披露辦法主要從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主體和對象、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基金募集和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自律管理等方面進行規定,構建了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監管框架。首先,信息披露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以及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對象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此外,信息披露辦法對基金募集、運作階段的信息披露方式、範圍等以及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管理製度要求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除上述規定外,基金業協會還發布了眾多關於私募基金的自律規則、公告與通知等文件,限於篇幅,本文僅對基金業協會出臺的涉及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的核心自律監管規定進行詳細梳理。如需查閱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其他自律規則或文件,可前往團隊微信公眾號“PE與TMT法律橋”下載團隊編纂的《法律橋PE寶典》。
針對特定類型私募基金[1]的監管機構
[1] 含保險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QDLP和QFLP。
1
保險資金投資私募基金的監管機構
本文所述的保險資金投資私募基金主要包含兩種情形,其一為由保險資管機構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並由該管理人發起和管理保險私募基金;其二為保險機構運用保險資金投資其他機構發起設立的私募基金。其中,與第一種情形有關的監管規定為《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與第二種情形有關的監管規定主要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等。對保險資金投資私募基金進行監管的機構主要為原保監會,現該機構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取代。
01
《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下稱“89號文”)
生效日期:2015.09.10
文號: 保監發〔2015〕89號
89號文由原保監會印發,首先即明確,保險資金可以設立私募基金,但應當事先確定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資金投資方向應當是國家重點支持的行業和領域。其中,發起人應當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下屬機構擔任,基金管理人可以由發起人擔任,也可以由發起人指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其他下屬機構擔任。如基金管理人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擔任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且實際投資的項目不少於3個;如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下屬機構擔任的,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
89號文明確保險資金設立的私募基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已完成立項的儲備項目預期投資規模應當至少覆蓋擬募集規模的20%;(2)發起人及其關聯的保險機構出資或認繳金額不低於擬募集規模的30%;(3)配備專屬投資管理團隊,投資期內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專屬投資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4)明確約定投資策略、投資方式、投資領域、投資限製、共同投資、投資集中度、投資流程、決策流程、投後管理、退出機製等;(5)建立由主要投資人組成的投資顧問委員會,重點處理關聯交易、利益沖突等事項;(6)建立托管機製,托管機構符合規定條件。其中第(2)項條件已被《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領域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廢除。
02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下稱“79號文”)
生效日期:2010.09.05
文號:保監發〔2010〕79號
79號文規定,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和註冊登記且未上市的公司股權。其中,間接投資股權即指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需滿足特定的條件。保險資金間接投資股權所指向的企業和保險資金投資的投資基金也需滿足79號文規定的限定條件。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同一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20%。此外,79號文還規定了風險控製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03
《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59號文”)
生效日期:2012.07.16
文號:保監發〔2012〕59號
59號文對保險資金投資事項進行調整,放松了部分限製,強化了風險控製的要求,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或者不動產,不再執行上一會計年度盈利的規定;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產的基本要求調整為1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調整為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投資機構的資本要求,調整為註冊資本或者認繳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成長基金、並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和以股權投資基金為投資標的母基金。其中,並購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公開上市交易的股票,但僅限於采取戰略投資、定向增發、大宗交易等非交易過戶方式,且投資規模不高於該基金資產余額的20%。新興戰略產業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務企業股權、養老企業股權、醫療企業股權、現代農業企業股權以及投資建設和管理運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業股權。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賬面余額由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調整為10%等。
2
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機構
從目前與創投基金相關的監管規定來看,創業投資基金受到來自發改委、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等監管機構在雙重備案管理、條件資格認定、差異化自律管理和優惠政策扶持等方面的監管,但不同監管機構對創投基金的界定卻有比較大的差異。具體而言:
(1)發改委等
01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下稱“創投企業辦法”)
發文機關:國家發改委、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現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已改組成立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
生效日期:2006.03.01
創投企業辦法共六章,從設立與備案、投資運作、政策扶持、監管等方面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管理作出了規定。首先,創投企業辦法界定了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和創業企業的定義,即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創業企業,系指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的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其次,創投企業辦法確立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的原則,且明確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已註冊登記、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限於創業投資等業務、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單個投資者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投資者人數不超過法定標準等條件;明確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除購買自用房地產以外的房地產業務,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未遵照辦法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02
《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下稱“投資兩類基金通知”)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已改組成立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
生效日期:2019.10.19
文號:發改財金規[2019]1638號
投資兩類基金通知進一步落實了資管新規中關於兩類基金有關規定另行製定的要求。投資兩類基金通知明確通知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向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股權投資基金。此外,對適用該通知的創業投資基金應滿足的條件進行了細化。此外,資管新規為減少資金在金融機構內部流轉環節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資產管理產品的多層嵌套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製。而由於部分創投基金具有“母基金”性質,不屬於資管新規禁止的資金在金融機構內部流轉的情形。因此投資兩類基金通知明確,符合該通知要求的創投基金接受資產管理產品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時,不視為一層資產管理產品。
(2)證監會
01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下稱“私募監管暫行辦法”)
第八章
私募監管暫行辦法第八章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界定了創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即該辦法所稱創投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同時明確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投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采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投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3)基金業協會
01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
(下稱“私募登記備案辦法”)
生效日期:2023.5.1
文號:中基協發〔2023〕5號
基金業協會在新發布的私募登記備案辦法中進一步明確了創業投資基金應符合的條件,即投資範圍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後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基金合同體現創業投資策略;不使用杠桿融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基金最低存續期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創業投資基金名稱應當包含“創業投資基金”,或者在公司、合夥企業經營範圍中包含“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字樣。同時,私募登記備案辦法也強調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基金備案、投資運作、上市公司股票減持等方面提供差異化自律管理服務。
(4)銀保監會
(現已改組成立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01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下稱“101號文”)
生效日期:2014.12.12
文號:保監發〔2014〕101號
101號文對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規定。首先,101號文界定了創投基金的概念:101號文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法設立並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主要投資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創業企業,是指處於初創期至成長初期,或者所處產業已進入成長初期但尚不具備成熟發展模式的未上市企業。保險資金投資的創投基金的管理人應當符合累計管理創業投資資產規模不低於10億元、擁有不少於5名專業投資人員、成功退出的創業投資項目合計不少於10個、至少3名專業投資人員共同工作滿5年、建立激勵約束機製、跟進投資機製、資產托管機製和風險隔離機製等條件;創投基金本身應滿足不是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首只創業投資基金、單只基金募集規模不超過5億元、基金普通合夥人(或基金管理機構)及其關聯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員投資或認繳基金余額合計不低於基金募集規模的3%等條件。上述“單只基金募集規模不超過5億元”的限製條件被2021年12月8日發布並實施的《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領域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刪除。
3
QDLP[1]和QFLP[2]的監管機構
[1] 即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簡稱“QDLP”。
[2] 即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簡稱“QFLP”。
01
《關於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
發文機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現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現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生效日期:2010.12.24
QFLP最早於2010年在上海試點,實施辦法即明確了上海QFLP試點的內容和監管方向。根據實施辦法,上海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與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試點企業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者應主要由境外主權基金、養老基金、捐贈基金、慈善基金、投資基金的基金(FOF)、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公司以及聯席會議認可的其他境外機構投資者組成。此外,辦法還規定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與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業務範圍、應具備的條件和辦理程序等內容。
02
《關於加快推進上海全球資產管理中心建設的若幹意見》(下稱“6號意見”)
發文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生效日期:2021.06.01
文號:滬府辦規〔2021〕6號
6號意見指出上海全球資產管理中心的重點任務之一是深化QFLP和QDLP試點。推動參與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的外資機構管理境內人民幣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內資機構參與QFLP試點。推進QFLP試點機構開展境內非上市公司股權、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和夾層基金、特殊資產、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等投資。支持境外知名資產管理機構和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申請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資質。支持QDLP試點機構投資境外私募基金和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債權、證券市場、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等領域。探索推動外資資產管理機構用一個主體開展QDLP、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WFOE PFM)等業務。鼓勵試點機構在上海市設立全球或區域管理中心,開展跨境雙向投資管理。推動銀行理財、保險資管等與試點機構開展合作。
03
《關於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
(下稱“84號意見”)
發文機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已改組成立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
生效日期:2021.03.30
文號:銀發〔2021〕84號
84號意見明確規定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按照余額管理模式自由匯出、匯入資金,簡化外匯登記手續。將海南自由貿易港納入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QDLP試點基礎額度,每年可按一定規則向其增發QDLP額度。
05
《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下稱“95號意見”)
發文機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已改組成立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
生效日期:2020.04.24
文號:銀發〔2020〕95號
95號意見規定,粵港澳大灣區開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試點。允許港澳機構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參與投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基金)。有序推進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和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試點,支持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境外投資。對上述QFLP、QDLP/QDIE試點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由內地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聯合評審製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根據收支形勢適時逆周期調節,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不論是從私募基金監管機構、監管歷史的橫向沿革,還是從私募基金監管體系和規定的縱向發展和完善來看,都可以看出私募基金行業監管力度和水平正在隨著行業發展的需要在不斷加強。2023年9月4日,中國證監會市場監管二部主任王建平在2023全球PE論壇上便表示,為了落實私募條例的相關原則,將全面修改證監會2014年以來形成的監管製度體系。下一步要全面修訂證監會2014年8月出臺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完善配套規範性文件,指導協會修訂自律規則,不斷完善私募基金監管製度體系。由此可見,私募基金的監管規定和體系正在面臨深刻的整合和變化。對於私募管理機構而言,在募退兩難的市場環境中,不僅僅要伺候好“金主爸爸”,也要不斷跟進“婆婆們”的監管新規,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上行穩致遠,這其實也是機構“金主爸爸們”對私募管理機構進行法律盡職調查的重點之一。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一級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組牽頭人、TMT行業組牽頭人,大成中國區科技文化休閑娛樂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8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法律服務,涵蓋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展覽業、製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榮登首屆《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復旦大學法學學士,曾參與多個母基金選擇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項目的盡職調查、基金投資標的公司的盡職調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關的日常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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