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 一文了解境内银行境外贷款
为进一步支持天津开放型经济发展,增强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联合编写发布了《跨境金融便民手册》(2023年版)。
以下为跨境人民币政策问答,包括: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跨境人民币-境内银行境外贷款政策 现整理如下。
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
2021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对政策要点进行认真梳理,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问
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
(1)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2)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3)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4)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5)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问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问
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
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问
根据商事改革制度,业务办理及审核上的要求上有哪些及时调整?
答
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凭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时,无需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问
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
(2)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
(3)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
(4)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
问
放宽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哪些使用限制?
答
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问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有哪些优化?
答
(1)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问
对外商投资业务的专户管理要求有哪些规定?
答
(1)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2)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3)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问
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管理哪些内容进行了优化?
答
(1)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2)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3)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问
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哪些简化?
答
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问
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可享受哪些便利?
答
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问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有什么便利?
答
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问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有哪些变化?
答
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跨境人民币-境内银行境外贷款政策
2022年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对政策要点予以梳理,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问
《通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
(1)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将银行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拓展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便利采用人民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2)将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3)明确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办理和相关跨境资金使用要求,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问
《通知》实施的政策意义是什么?
答
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境内银行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问
境外贷款业务的定义是什么?
答
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问
境外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答
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问
《通知》中办理境外贷款的境内银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
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问
如何计算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
答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
问
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是否可以直接办理?是否需要进行业务备案?
答
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问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通过什么渠道发放?
答
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问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不得用于哪些方面?
答
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问
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如何操作?
答
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问
对于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和贷款币种的规定是什么?
答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问
境外贷款是否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答
(1)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2)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3)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4)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问
《通知》中境外贷款的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适用情况分别是什么?
答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
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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