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外国国家豁免法——涉外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深刻认识出台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国际法律背景
深刻认识出台外国国家豁免法的里程碑意义
全面把握外国国家豁免法的核心要义
外国国家豁免法立足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并参考国际条约、其他国家豁免立法和实践,明确外国国家在我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其财产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不享有豁免的一些例外情形。该法共23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确立外国国家管辖豁免的原则与例外。该法在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上,明确外国国家原则上在我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但在以下例外情形下不享有管辖豁免,包括外国明示和默示接受管辖,以及商业活动争议、劳动和劳务相关合同争议、相关人身和财产损害争议、财产性争议、知识产权争议、仲裁争议等外国国家非主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二)确立外国国家财产免于司法强制措施的原则和例外。该法规定外国国家财产原则上免于司法强制措施,但在以下三类例外情形下不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包括:一是外国国家明示放弃豁免,二是外国国家指定财产用于执行,三是为执行我国法院的生效裁判,且外国国家的财产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用于商业活动并与诉讼有联系的情形。以下六类外国国家财产不应视为商业活动财产:外交财产、军事财产、央行财产、文化遗产或档案、科学文化或历史价值物品、非用于商业活动的其他财产。此外还规定,外国国家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不视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三)确立外国国家豁免法的适用范围。一方面,该法规定了适用于该法的外国国家的定义,包括外国国家本身、外国国家的国家机关和组成部分以及代表外国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另一方面,该法规定了国际法上的其他几类豁免制度不适用该法,包括高级官员的个人豁免、外交人员豁免、领事人员豁免、特别使团人员豁免、驻国际组织代表团豁免、国际会议代表团豁免等。上述豁免由我国其他法律及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予以保障。
(四)确立适用于外国国家豁免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该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外国国家的案件原则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同时,鉴于外国国家作为案件当事方的特殊性,该法对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送达、缺席判决等特殊程序作了专门规定。
(五)明确外交部在处理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的作用。该法规定,外交部就案件中相关国家是否构成外国主权国家、外交照会是否送达及何时送达等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应当采信。该法并规定,外交部可就涉及外交事务等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向法院出具意见。
(六)确立对等原则。国际法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法,对等互惠是国际法的本质。在立法中规定对等原则符合国际惯例,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俄罗斯等国豁免立法均有类似规定。这也符合我国立法实践,我国民事诉讼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也有相关规定。该法结合我国相关立法和各国立法,规定外国给予我国国家及财产的豁免待遇低于该法规定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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