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金融、跨境结算多地航运金融支持政策助力 历史时刻到来!中国超希腊成世界第一大船东国
历史时刻到来!中国超希腊成世界第一大船东国
克拉克森研究最新数据显示,按总吨位计算,中国已经正式超过长期“霸榜”的希腊,成为世界最大的船东国。
长期以来,拥有众多知名船王以及船东公司的希腊一直是世界最大的船东国。而根据克拉克森研究最新数据显示,按总吨位计,目前中国已经以微弱优势超过希腊成为了世界最大的船东国。
21世纪初,日本是按总吨位计的最大船东国,随后希腊在2013年超过了日本排名第一。随后2018年中国也超过了日本,开始了对希腊的“追击”。
该数据公司表示,从2015年开始,中国船东所拥有的船队规模增长强劲,尤其是干散货船对和集装箱船队的规模增长最为突出。
根据克拉克森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中国船东所持有的船队规模已经达到了2.492亿总吨(GT),市场份额占比为15.9%(中国船东的船队价值约为1800亿美元),略高于希腊船东的2.490亿GT,市场份额占比15.8%(希腊船东的船队价值约为1630亿美元),排在第三的为日本的1.810亿GT,随后是韩国和美国都为约6600万GT。
克拉克森研究公司(Clarksons Research)分析师斯蒂芬•戈登(Stephen Gordon)表示,因为有着其强大的货运规模、强大的造船业以及日益活跃的金融业,因此中国的船队规模的提升并不令人奇怪。
在航运金融政策支持方面,上海、天津、山东、厦门等地纷纷出台航运金融支持政策。
天津重磅措施支持航运金融发展 天津市出台《天津市鼓励航运金融发展实施细则》
2023年,天津市出台《天津市鼓励航运金融发展实施细则》明确:
为天津市航运企业提供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年期以上融资总量2%的奖励
天津市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排名前20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结算业务增量万分之二的标准给予奖励
天津市保险机构分别以上一年度船舶险和货运险保费收入为基准,给予船舶险增量保费6%和货运险增量保费3%的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航运金融衍生品,参加天津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评选,对获奖的按照我市金融政策给予奖励。
打造辐射全球的港航供应链服务体系,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202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世界级港口群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方案围绕山东省加快建设世界级港口群,提升山东港口服务国家战略、融入新发展格局的枢纽作用和支撑能力作出具体部署。
方案要求:山东省打造辐射全球的港航供应链服务体系,提升航运服务业辐射能级。
在供应链金融方面,方案明确: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中心,鼓励发展船舶融资租赁、债券融资、供应链金融等航运金融新业态,推动建立全产业链航运金融平台。鼓励金融企业在山东港口城市设立航运金融服务机构,拓展国际结算等业务,支持开展港口、航运保险新业务。建设中国北方船舶交易和服务中心,促进船舶资源要素集聚。
加快航运金融发展!厦门市出台两大政策
为提高厦门市航运金融服务水平与港口航运业国际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做强做大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厦门市出台《厦门市加快推进航运金融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以航运金融规模不断扩大,航运金融质量不断提升,航运金融要素不断集聚为目标,《行动方案》提出了3大发展目标、五大任务,在融资信贷、租赁服务、资本市场、航运保险、汇兑结算等方面给予支持。
1.加大航运融资支撑力度
畅通银行信贷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主动对接本市航运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在合规审慎前提下提供差异化信贷产品服务。鼓励银行围绕厦门港“十四五”发展目标,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及码头、船坞、船台等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助力厦门港“五大重点工程”建设。支持银行加大对港口设备、港口港电工程、港口电力设施节能改造及港口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新购、改造和技术提升项目的融资力度。支持银行探索金融产品创新,大力发展船舶信贷、供应链金融等特色航运金融业务。支持银行切实有效降低航运企业融资成本。依托“信易贷”“产融云”等平台,增强对航运相关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完善银行对航运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鼓励银行采取联合贷款、杠杆收购贷款等形式,支持航运龙头企业和优质上市公司开展兼并重组。
加强租赁服务支持。吸引从事船舶、港机港电等领域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机构)在厦落户。支持租赁机构开展内贸船舶与外贸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研发更多航运特色融资服务产品,加大船舶融资租赁发展力度,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和目标客户群体,扩大业务规模,形成集群效应。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租赁机构的支持力度。支持租赁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市场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鼓励航运企业利用直租、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方式加快先进设备技术升级、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政企联动,支持租赁机构探索多元化租赁业务模式。
发展融资增信服务。鼓励银行引入保单和金融科技等增信手段。支持保险机构和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鼓励增信基金以“批量增信、智能管理、及时分险”业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
提升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支持已上市港口、航运企业通过再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从资本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所融资上市,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支持航运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引导航运企业用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类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深入挖掘储备优质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航运、港口企业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吸引上市公司入股航运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实现战略融合。
推动航运产业基金发展。鼓励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在厦设立航运产业投资基金。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并购基金、母基金等在厦集聚,鼓励各类基金投向本市航运业。支持设立航运基金服务信托及海事信托基金。积极争取境内外机构在厦门发起设立人民币国际投资基金,为航运企业参与两岸及“一带一路”沿线项目提供股权、债权资金支持。通过城市建设投资基金设立港口建设子基金,引入具有投资建设运营经验的产业资本与央企,推进港口码头作业区、物流园区建设。支持港口建设实施主体充分利用港口建设子基金的权益性资金放大功能,降低其负债率,提升融资能力,破解投资项目资本金问题。发起设立港航基金,推进港口码头股权整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厦门港口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2.提高航运风险管理能力
推动航运保险发展。吸引国内外机构在厦设立航运保险专营机构、再保险总部、区域性总部以及分支机构,完善保险产业链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航运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大航运保险产品创新与研发,进一步扩大航运产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在航运产业内使用和推广。充分利用自贸区保险创新实验室,开发关于码头、油污、无人船责任险等具有本地特色的新险种。盘活现有保险机构牌照资源,引入具有航运背景的战略投资者。
提高航运业防控风险能力。鼓励本市航运领域相关企业利用远期避险、套期保值等手段,综合应用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规避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提升航运领域相关企业利用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管理风险的能力。
3.提升航运结算业务水平
大力发展资金结算业务。积极开办与航运相关的外汇业务,拓展如物流金融、账款融资、汇率避险等外汇业务新品种。依托交通物流枢纽优势,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探索基于海上/陆上运输、多式联运的国际贸易融资结算新模式。持续推动金融机构参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用好用足自贸区政策,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做强做大人民币代理清算规模,进一步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合作国家和地区范围。鼓励本市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航运金融中心,为厦门航运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为进一步推进航运金融创新发展,加快金融与航运融合,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厦门市同步出台了《厦门市加快航运金融发展若干措施》,制定了加大新增船舶运力金融支持力度等11条具体措施。
航运金融发展若干措施在信贷、融资租赁、航运资本市场、结算、保险方面给予支持
1.加大航运信贷支持力度
加大新增船舶运力金融支持力度。对本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或从本市以外购置的,符合一定条件、自有并合法经营、且船龄在10年(含)以内的船舶,每年按照贷款金额的2%给予补助,平均每载重吨补贴最高不超过175元。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贷款补助标准执行。
增强增信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规定的航运企业开展的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含)且担保费率低于1%/年(含)的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予以担保费补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给予一定存量与增量业务奖励。设立首贷续贷专项增信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航运企业首贷贷款予以1%贴息。设立自贸区航运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通过不低于50%的风险分担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提供增信融资服务。
2.促进融资租赁发展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扩大船舶、港机港电设备业务规模。对经营满1年(含)以上、年实际租赁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机构购入船舶、港机港电设备并被本市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租赁使用的,按规定给予业务奖励。单家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度含其他租赁业务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租赁机构发展。对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本市以外新迁入的租赁机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支持租赁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按规定给予增资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租赁机构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上市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租赁机构,给予购租房补贴。
3.加快航运资本市场发展
提升航运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对本市列入省或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于当年度完成股改的航运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后备航运企业因改制上市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后备航运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相关部门可开设“绿色通道”。对航运企业新三板挂牌、申请上市辅导备案、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阶段,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募资(含再融资)并返投本市40%(含)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航运企业,按照发行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航运产业基金发展。鼓励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在本市设立航运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以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出资。对投向本市水路运输、码头等航运相关项目的产业投资基金(本市各级政府参与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按照该产业投资基金对每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投资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金额按照40%、30%、30%分3年拨付。对符合上述投向、政府参与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可在现有返投认定的计算标准基础上增加20%。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申请享受市、区关于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搭建投融资对接平台,在各基金集聚区开展资本与航运企业投融资对接会,利用本市“信易贷”“产融云”等线上平台,拓宽资本与航运企业对接渠道。
4.增强航运防风险能力
加快发展航运保险。对国内外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专营机构、再保险总部、区域性总部以及分支机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鼓励保险机构拓展、创新航运保险业务,针对船舶险、货运险、保赔保险、集装箱保险、船舶污染责任险,以上一年度航运保险保费收入为基准,对补贴年度超过基准的增量保费对保险公司(含分支机构)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增量保费的3%,单家保险机构每年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大力发展再保险业务。探索组建航运保险共同体,全面提升航运保险风险管理能力和承保能力。
5.加快发展航运保险。对国内外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专营机构、再保险总部、区域性总部以及分支机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鼓励保险机构拓展、创新航运保险业务,针对船舶险、货运险、保赔保险、集装箱保险、船舶污染责任险,以上一年度航运保险保费收入为基准,对补贴年度超过基准的增量保费对保险公司(含分支机构)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增量保费的3%,单家保险机构每年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大力发展再保险业务。探索组建航运保险共同体,全面提升航运保险风险管理能力和承保能力。
为加快构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新格局,提升航运服务业能级,促进航运服务业更高质量发展,上海发布《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 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在航运保险、要素市场、融资汇兑方面给予支持。
1.提升航运保险服务水平
推动航运保险产品创新,探索研究对新能源船舶险、船舶建造险等重点险种的支持政策。建设具备全球服务能力的国际航运保险要素交易平台,支持智能跨境贸易保险平台对接全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高产品创新和精准定价能力。依托上海保险交易所打造离岸再保险业务窗口,提升航运保险承保和服务能力。鼓励航运保险机构参与国际海上保险联盟和“海上保险波塞冬原则”各项事务,并加强规则对接。(责任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保险交易所、上海航运保险协会等)
2.培育航运要素交易市场
积极推动航运指数期货品种上市,稳妥构建航运衍生产品体系,探索开发船用绿色燃料相关金融衍生产品。加强集装箱舱位交易平台市场推广,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共建平台。以船舶交易全产业链服务为依托,打造船舶资产专业产权交易场所。支持上海航运交易所与数据交易等专业平台合作,探索新型要素交易服务。(责任单位: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航运交易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委、上海证监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
3.提高融资汇兑便利水平
支持在沪银行编制跨境金融服务专属方案,优先使用人民币,更好适配国际航运相关汇兑结算融资等需求。支持航运供应链企业加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降低供应链融资成本。支持航运服务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方式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票据交易所等)
虽然目前中国船东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一,占到了15.9%,这个数字相对于中国的贸易实力(占全球进口的22%,集装箱出口的33%)来看,仍然偏低,中国船东们还要加油。
来源:跨境金融助手整理自中国船东协会、天津政务信息发布、供应链行业金融、厦门金融、上海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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