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外國補貼條例實施規則》重點解讀
2022年11月歐洲議會(EU Parliament)和歐盟理事會(EU Council)先後通過了《關於扭曲歐盟內部市場的外國補貼條例》[1] (Regulation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下稱《條例》)。《條例》於2023年1月12日生效, 2023年7月12日開始實施。依據《條例》,歐盟委員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於7月10日,通過了《關於實施<外國補貼條例>的實施規則》[2] (下稱《實施規則》)。
《條例》和《實施規則》賦予歐盟委員會及成員國政府一項新的監管工具,通過收集、評估和規製非歐盟外國政府補貼等手段,以防止扭曲性的外國補貼破壞歐盟內部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條例》和《實施規則》是以國內市場監管角度處理其他國家補貼的法律工具,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歐盟近來加強內外部市場監管、利用歐盟內部政策撬動國際規則的政策趨勢。如同其他國際經貿規則,歐盟此舉或啟發其他發達經濟體跟進立法,國際補貼規則面臨重大調整的可能。跟蹤研判《條例》和《實施規則》有助於我國“走出去”企業更好地評估歐盟新規對赴歐投資經營的影響,並做好相應合規準備。
一、歐盟外國補貼監管工具概述
歐盟製定《條例》等規則,則是從外國企業在歐盟境內直接投資參與經濟活動的角度進行規製。外國投資者所獲得的外國補貼,也可能對歐盟內部市場競爭環境的影響。從手段上看,歐盟希望通過事前申報審批、啟動專屬調查等方式加強接受外國補貼企業在歐盟內部市場的經濟活動。同時在效果上,綜合平衡外國補貼在歐盟內部市場競爭環境的積極因素和有益效果。
二、《實施規則》重點內容解讀
在《實施規則》中,歐委會也主要圍繞這三部分業務對信息申報的具體要求、流程和時限等規則進行了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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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了在涉及並購交易中,需要強製事前申報非歐盟外國政府補貼的情形。當交易方歐盟境內營業額達5億歐元,且過去三年收到的外國政府補貼達到5000萬歐元時,交易方在申請並購審查時需要同時提交其收到的外國政府補貼的信息。
《實施規則》則進一步明確了需要向歐委會提交申報主體、信息內容、形式要求和時限規定等詳細規定。對於申報義務方,《實施規則》要求以FS-CO表格的形式提交。
在需要申報的並購交易的基本信息方面,《實施規則》要求圍繞需要申報審查的並購交易,主要提供相關並購交易的概述、集中各方的基本信息以及並購交易(特別是控製權取得)的詳細信息,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該部分信息與歐盟經營者集中申報程序的信息範圍要求相當。
(二)公共采購的信息申報
《條例》規定了在參與歐盟境內公共采購時,需要強製事前申報非歐盟外國政府補貼的情形。當公共采購價值至少達到2.5億歐元,且過去三年從任一單一外國政府收到的補貼達到400萬歐元時,競標公共采購的經營者需要在競標時提前申請外國補貼相關審查。
《實施規則》就公共采購中需要向招標主管機關提供外國補貼的信息,做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對於申報義務方,《實施規則》要求以FS-PP表格的形式提交。與經營者集中申報要求不同的是,如公共采購競標方未收到外國政府補貼或補貼金額未達申報門檻時,競標方僅需要提交其未達到申報門檻的聲明,並通過披露收到的相關財政資助予以證明。
需要提供的並購信息方面,《實施規則》僅要求競標方提供公共采購的相關信息。且在已經通過正式投標程序《歐洲單一采購文件》(ESPD)提交的情況下,不必重復提交。這減輕了申報方的信息提交負擔。
(三)收到的外國政府補貼信息的申報
在經營者集中和公共采購申報中,申報方在過去三年收到的外國政府的補貼信息是重中之重。就不同補貼項目的扭曲性效果,需要提供詳略不同的補貼信息。
最有可能造成市場競爭扭曲性效果的補貼包括:
a) 救助中短期瀕臨破產企業的補貼;
b) 無限額度或者無期限的擔保;
c) 不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官方支持出口信貸安排》的出口融資措施;
d) 直接促成特定並購交易的補貼;
e) 使企業在公共采購中獲得不正當投標優勢的補貼。
對於此類補貼,《實施規則》要求申報方提供過去三年單一項目金額超過100萬歐元的外國政府補貼,並需要提供詳細說明和證明材料。
其他類型的補貼則被《實施規則》認為是扭曲性效果較輕的補貼項目。在並購審查申報時,僅在過去三年從單一外國政府獲得補貼金額累計超過4500萬歐元時,才需要提供補貼項目的摘要信息;在公共采購申報時,僅當申報方過去三年從單一外國政府獲得補貼超過400萬歐元才需要提供摘要信息。
(四)補貼信息申報的程序性規定
《實施規則》還對補貼信息申報時效計算、語言種類、信息保密和補充信息提交等程序性問題進行了規定。
(五)以職權主動調查的相關規定
《條例》規定,歐委會可以以職權主動發起對歐盟境內經營者因獲得外國政府補貼而幹擾歐盟內部市場競爭情況的調查。此類調查並沒有強製實現申報的規定,但歐委會有權對過去十年經營者收到的補貼情況進行調查。
《實施規則》進一步細化了歐委會調查中可以采用的調查手段和方式。歐委會可以采取訪談取證、實地調查、向提供補貼的外國政府取證以及從歐盟成員國取證等多種方式了解和分析被調查補貼項目的情況以及歐盟內部市場競爭狀況的情況等。
(六)措施執行和違法處罰
針對經營者集中申報、公共采購申報和依職權調查等工作,《實施規則》規定了歐委會可以采取的不同的結案方式和執行措施種類。對於違反歐委會決定、不執行歐委會裁定的措施的經營者,歐委會可以視情給與不同金額的罰款或定期罰金。
在申報中提供不完整或誤導性信息的,可能被歐委會處以不超過上財年營收1%的罰金,或不超過其上財年每日營收5%的罰款。而對於不執行歐委會決定的,將被處以不超過上財年營收10%的罰款。
三、中國企業合規建議
【註釋】
[1] Regulation (Eu) 2022/25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2R2560&qid=1673254237527.
[2]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3/1441 detailed arrangements for the conduct of proceedings by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Regulation (EU) 2022/25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23.177.01.0001.01.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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