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角度下的直接投資德國股權架構規劃
本文架構借鑒了TC Group的相關資料
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呈現快速增長趨勢,德國作為歐洲最大的經濟體和科技強國,一直是中國企業的重要投資目的地。投資德國時需要考慮諸多法律、稅務等問題,尤其是涉及到股權架構規劃時更是需要格外謹慎。
01
直接控製架構
直接控製架構即由中國企業作為股東直接投資設立德國公司,該架構的優點是股權結構直接簡單,僅需在德國設立一家公司,但可能被征收較高的股息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條,“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夥企業除外),並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二)如果據以支付股息的所得或收益由投資工具直接或間接從投資於第六條所規定的不動產所取得,在該投資工具按年度分配大部分上述所得或收益,且其來自於上述不動產的所得或收益免稅的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5%;(三)在其他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根據該約定,德國公司向中國股東分配股息時承擔的稅率依不同情形分為5%、10%和15%三檔。因而該股權架構對投資人的利處在於持股結構簡單、便於經營管理,但若無法滿足股息稅率5%的條件(法人股東直接持股25%以上),則需要承擔較高的稅負。
02
間接控製架構
(一)通過盧森堡間接投資德國
在這種架構中,中國企業通過在盧森堡設立一家公司的方式,間接控股德國公司。
盧森堡是歐盟的六大創始國之一,擁有強大的銀行和投資基金產業,也是歐元區最大的財富管理中心和再保險中心之一。靈活多樣的監管和法律環境,完善的金融服務和支持功能基礎設施,極富吸引力的稅收製度,為企業在盧森堡的設立和發展,以及在歐盟市場的開拓提供了得天獨厚的環境。通過歐盟經濟一體化的稅收政策、盧森堡國內稅法和中國與盧森堡之間的稅收協定,可以達到較好的稅收優化。
1.根據歐盟2011年《母子公司指令(on the common system of taxation applicable in the case of parent companies and subsidiaries of different Member States)》,歐盟境內的子公司或常設機構在將股息和利潤分配給位於其他歐盟成員國的母公司時,無需在其居住國繳納預提所得稅。德國和盧森堡都是歐盟國家,故德國公司向盧森堡股東分配利潤時,無需承擔稅負。但需註意的是,為了避免上述指令被濫用,歐盟於2015年對《母子公司指令》作出了修正,允許成員國忽略那些為逃稅目的而進行的人為安排,即要求在公司成員國有經濟實質(an arrangement or a series of arrangements shall be regarded as not genuine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are not put into place for valid commercial reasons which reflect economic reality)。根據盧森堡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即被認為在盧森堡有經濟實質:(1)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必須居住或工作(納稅地)在盧森堡;(2)主要的管理決策需在盧森堡做出,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須在盧森堡註冊地舉行,且一年至少一次;(3)公司不可以被其他國家認定為納稅主體。
2.根據盧森堡稅法,盧森堡控股公司從其投資對象(支付方)獲得的股息,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免征企業所得稅及市鎮商業稅:(1)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製支付方10%以上股權或控股額超過120萬歐元;(2)支付方支付股息時上述控股行為持續12個月以上;(3)支付方註冊於歐盟國家。故盧森堡公司取得德國公司的利潤分配所得收入,也無需在盧森堡繳納企業所得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盧森堡大公國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條約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不是合夥企業),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二)在其他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因此若中國股東持有盧森堡公司25%以上的股份,在接受盧森堡公司利潤分配時只需承擔5%的稅負。
通過上述歐盟經濟一體化的稅收安排和三個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等,可以較好得達成稅收優惠。
(二)通過香港地區與盧森堡間接投資德國
在這種架構中,中國企業通過設立香港地區公司和盧森堡公司,間接控股德國公司。該架構的優點在於利用歐盟內部、盧森堡國內稅收優惠政策和中國、香港地區、盧森堡三地之間的稅收安排或協定,以及香港地區的“地域來源征稅原則”,以實現稅收優化。
1.根據上文所述,由於同屬歐盟國家,在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下,德國公司向盧森堡股東分配利潤無需繳稅,且盧森堡公司就該筆收入也無需在盧森堡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中華⼈⺠共和國香港特別⾏政區與盧森堡⼤公國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逃稅協定》第十條第2款約定了免征股息稅的情形:“如⽀付股息的公司屬某締約⽅的居⺠,上述股息亦可在該締約⽅按照該⽅的法律征稅,但如該等股息的實益擁有⼈是另⼀締約⽅的居⺠:(a) ⽽該實益擁有⼈是⼀間公司(合夥除外),⽽該實益擁有⼈直接持有⽀付股息的公司的股本⾄少百分之⼗,或持有以最少1,200,000歐元的成本價⽽取得的分享權,則如此征收的稅款不得超過該等股息總額的百分之零。”因此若香港地區公司直接持有盧森堡公司10%以上的股份,或獲得盧森堡公司的股權支付了不少於120萬歐元,在接受盧森堡公司利潤分配時無需承擔稅負。
3.根據香港地區《稅務條例》第26條,香港地區對股息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內,故香港地區公司向中國股東分配利潤時,無需繳納股息稅。
通過上述四地之間的稅收安排或協定,以及香港地區不征收股息稅的規定,可使該股權架構具有較高的稅收優勢,但其結構層次較多,操作和管理相對復雜,需要考慮各國的稅收法規和稅收協定的具體規定。
03
架構實例
2019年,A股上市公司繼峰股份收購德國領先的汽車配件生產製造商Grammer公司約80%的股權,采用的即是通過盧森堡公司間接持股的方式完成收購。
繼峰股份以其子公司繼燁投資首先在境外直接設立全資子公司繼燁(盧森堡),並由繼燁(盧森堡)投資設立繼燁(德國),由該公司作為直接持股主體持有德國Grammer公司的股份。上述安排是綜合考慮投資者引進、融資與控製權架構、稅務籌劃及收購方案等因素後形成的架構,可以較好地保障繼峰股份的各項利益。
04
總結
綜上所述,中國企業在直接投資德國時股權架構規劃方面,需要充分考慮各國家或地區的稅法、相互之間的稅收協定和歐盟《母子公司指令》等因素,選擇合適的投資架構和稅務規劃,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稅負、提高稅收合規性,在規避風險的同時實現投資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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