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8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正式印发新修订的债券办法,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赴澳门发行债券专项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债券扶持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债券扶持办法》是合作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及《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精神,支持澳门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各类扶持措施,提高澳门债券市场对境内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优先选择在澳门发行债券。相较于原办法,《债券扶持办法》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将合作区企业通过间接方式在澳门成功发行债券纳入补贴范围,并将奖励比例由原先募集资金规模的0.8%提高至2%,同时,外部评审费用补贴范围由绿色债券扩大至绿色和可持续债券。中介机构是债券市场服务生态的重要一环,他们业务分布广、客户资源丰富,能为澳门债券市场引入更多优质发行人。故《债券扶持办法》相应优化了中介机构的奖励机制,对注册在合作区,且为境内企业赴澳门成功发债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的外部评审机构,由每家每次10万元的扶持标准,提升至按其实际服务金额予以补贴,单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每家机构限额100万元。相较于原办法,本次《债券扶持办法》明确了扶持资金的申请流程和不同申报主体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并规定扶持资金申请“线上办”,提升企业办事便捷度。另外,为稳定企业预期、增强企业赴澳门特区发债的信心,合作区企业可在债券成功发行前,基于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建议,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申请预审,扶持资金将在企业成功赴澳门发行债券后按流程拨付。原债券扶持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2月末,为保持新旧政策在时间上的有效衔接,《债券扶持办法》特别规定,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该办法扶持条件的,可于2024年申请扶持资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积极发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作为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平台的作用,支持澳门特区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其控制的注册在境外企业名义,在澳门特区发行的、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且该有价证券符合澳门金融管理局相关债券发行指引的要求,并且全数由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系统登记、托管及结算;(二)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控制的注册在境外的企业;(三)中介机构,是指为前述企业赴澳门特区成功发行债券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的外部评审认证机构;(四)控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境外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者虽不拥有境外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五)债券一般发行费用,是指承销费用、律师事务所费用、会计师事务所费用、信用评级机构费用、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系统托管及结算费用,以及澳门交易机构的发行服务费用及上市费用;(六)外部评审费用,是指与绿色和可持续债券发行相关的外部评审机构费用,包括发行前外部评审(包括但不限于认证、第二方意见、验证、ESG评分/评级、保证、就设立绿色和可持续融资框架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发行后外部评审或者报告费用;(七)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说明外,均为人民币。本办法涉及汇率换算均以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的汇率作为计算基准。(一)应当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二)申请至审核完成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合作区企业以其控制的注册在境外企业的名义发行债券的,以合作区企业为申请人申请扶持资金,应当符合上述全部条件。企业在澳门特区发行一年期以上债券前,应当按照《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等手续。企业申请绿色和可持续债券扶持的,需要通过外部评审机构相关评审认证。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扶持对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扶持:(一)按照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百分之二给予一次性债券一般发行费用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发行债券被认定为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的,除上述资金扶持外,对外部评审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五百五十万元;(二)中介机构按照每次向赴澳门特区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应的合同载明的金额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扶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一)系统申请。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根据受理申请通知要求,登录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除申请表外,以下其余材料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上传系统,原件备查;1.企业所需材料: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控制权关系证明材料(仅限于合作区企业以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作为发债主体的情形),国家相关部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审核或登记证明材料(仅限发行一年期以上债券),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在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系统登记、托管及结算的证明材料,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相关证明材料(若有);2.中介机构所需材料: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与发债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服务合同对应的发票。(二)受理。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四)资金审定。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审定申请项目及相应资金给付清单;(五)公示。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拟给予扶持的对象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本办法接受发行前预审。企业可在债券发行前,基于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建议,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申请预审。扶持资金在企业成功发行债券后按流程拨付。依据本办法发放的扶持资金接受有权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合作区企业及中介机构,一经查实,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扶持;对已收到扶持资金的,要求退还已取得的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申请人在申请扶持资金时,应当书面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如有迁出或者注销的,应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在申请本办法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是申请人已享受合作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于2024年申请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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