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相关政策
2022年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政策要点予以梳理,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问
《通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
(1)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将银行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拓展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便利采用人民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2)将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3)明确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办理和相关跨境资金使用要求,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问
《通知》实施的政策意义是什么?
答
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境内银行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问
境外贷款业务的定义是什么?
答
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问
境外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答
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问
《通知》中办理境外贷款的境内银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
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问
如何计算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
答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
问
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是否可以直接办理?是否需要进行业务备案?
答
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问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通过什么渠道发放?
答
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问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不得用于哪些方面?
答
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 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问
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如何操作?
答
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问
对于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和贷款币种的规定是什么?
答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 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问
境外贷款是否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答
(1)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2)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3)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 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 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4)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问
《通知》中境外贷款的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适用情况分别是什么?
答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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