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反洗錢監管與合規細則(AML)
在馬來西亞,洗錢犯罪多與虛假交易、走私、貪污、毒品等非法活動相關。
馬來西亞曾經發生過數起震驚全球的金融機構涉嫌洗錢和政治人物貪污的犯罪。因此,馬來西亞政府一直在積極打擊洗錢犯罪,並且對反洗錢合規義務的監管非常嚴格,違反合規義務,即視為違法行為。
因此,在馬來西亞經營的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和其他具有洗錢風險敞口的企業,必須要認真履行反洗錢合規義務,將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視為一個重要的關注點。
瞭解馬來西亞反洗錢監管
01
主要監管部門
馬來西亞央行:是馬來西亞反洗錢法案規定下的反洗錢主要監管部門,馬來西亞央行可以行使的反洗錢監管職權包括收集金融情報、對需要履行反洗錢合規義務的機構的監督、以及央行職權範圍內的執法和行政活動,具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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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需要履行反洗錢報告義務的機構提供建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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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分析和披露可疑交易報告、指定的現金交易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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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收到的任何報告或資訊向報告相關機構發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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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收到的報告或資訊,向相關監管部門、執法機構和報告機構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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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馬來西亞反洗錢法的要求,制定培訓要求,並且可以為所有具有報告義務的機構提供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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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編統計數據和記錄。
為整體防範反洗錢、反恐怖主義犯罪,以下馬來西亞政府部門也在相應職權範圍內,負有相應監管、執法權力,它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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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皇家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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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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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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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反貪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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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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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皇家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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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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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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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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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閩離岸金融服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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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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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貿易部
02
主要監管法案和政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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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馬來西亞《反洗錢法》(常見簡稱 A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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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反洗錢、反恐融資和有針對性的金融制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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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非金融企業和行業(DNFBPs)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NBFIs)反洗錢、反恐融資和有針對性的金融制裁指引》
注:上述後兩份法律檔可在本文後續的“客戶盡職調查詳細要求”介紹處找到檔閱讀的網址鏈接。
03
反洗錢合規義務
在馬來西亞,具有較高洗錢風險敞口的金融機構、指定的非金融機構行業和從業者都需要履行反洗錢合規義務。
金融機構包括:
銀行和非銀行類金融服務機構,以及伊斯蘭金融體系裏的金融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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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銀行,包括投資銀行、伊斯蘭銀行或國際伊斯蘭銀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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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服務商、支付工具的服務商或伊斯蘭支付工具的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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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金融相關的服務商,包括伊斯蘭財務顧問、與Takaful金融業務有關的財務管理經紀人、Lembaga Tabung Haji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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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性金融機構(Developm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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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或衍生品交易許可,或從事基金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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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與人壽業務相關的財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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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閩(Labuan)金融機構等
非金融機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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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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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博彩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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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地產代理/房地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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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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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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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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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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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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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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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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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書
△ 馬來西亞需要履行反洗錢合規義務的主要機構圖示 圖源/BNM
義務履行要求
馬來西亞反洗錢相關法律要求所有報告機構(即反洗錢義務履行主體)必須採取風險預防措施,防止其被用作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管道。這些風險預防措施,即需要履行的反洗錢合規義務包括:
■ 客戶盡職調查
根據馬來西亞反洗錢法的規定,客戶盡職調查包括識別和驗證客戶身份的過程,反洗錢義務履行主體必須確信客戶就是他們所說的客戶。這包括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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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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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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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易是代表他人進行,或者交易人身份是法人代表,還要瞭解交易原因和目的。
同時,需要在以下情況下進行客戶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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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新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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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反洗錢法或相關監管條例規定情況或指定金額的交易(包括偶爾或一次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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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嫌疑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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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的客戶資訊不准確或不充分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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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馬來西亞各監管部門的規定,必須要進行客戶盡職調查的交易或業務。
標準客戶盡職調查流程
根據馬來西亞反洗錢法,一個標準的客戶盡職調查流程,應當識別並驗證的資訊包括:
針對個人客戶和受益人需要識別的最少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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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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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登記身份證(常見簡稱NRIC/MIC)/護照號碼/任何其他官方檔的參考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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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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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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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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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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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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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名稱或自雇性質或業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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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家庭、辦公室或手機)
針對企業法人需要識別的最少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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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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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註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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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和相關管理職權分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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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註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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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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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股東/實際收益人的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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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人代表資料
簡要版客戶盡職調查流程
對於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風險較低的客戶,馬來西亞反洗錢義務履行機構必須要識別驗證個人客戶和受益人的資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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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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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登記身份證(常見簡稱NRIC/MIC)/護照號碼/任何其他官方檔的參考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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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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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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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
加強版客戶盡職調查流程
加強版客戶盡職調查流程適用於評估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風險較高的客戶,這類客戶包括政治公眾人物(常見簡稱PEP)、來自被國際反洗錢監管機構FTAF列入黑灰名單的國家的客戶或交易等。
加強版客戶盡職調查流程需額外多執行的盡職調查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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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客戶和受益人的財富來源或資金來源(如果客戶是政治人物,則財富來源和資金來源都需要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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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客戶的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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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該客戶進一步接觸之前,必須要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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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檢測高風險客戶的交易,並且要比其他風險客戶的監測頻率更高、監測內容更詳細。
詳細要求
馬來西亞各行業客戶盡職調查的詳細要求,可複製以下檔鏈接具體查閱:
金融機構:https://amlcft.bnm.gov.my/documents/6312201/6321409/AMLCFT+and+Targeted+Financial+Sanctions+for+Financial+Institutions+%28AML_CFT+and+TFS+for+FIs%29.pdf/bea5d16c-ac8d-62ac-e755-91223e236c51?t=1646233875584
非金融機構:
https://amlcft.bnm.gov.my/documents/6312201/6321409/AMLCFT+and+Targeted+Financial+Sanctions+for+DNFBPs+%26+NBFIs.pdf/b66accf4-91a0-e16e-3eb0-0f9899eb6616?t=1646233870457
■ 持續盡職調查
持續盡職調查也包括持續的交易監測,根據馬來西亞反洗錢法的規定,反洗錢義務履行機構與客戶建立了持續的業務關係時(也包括會員計畫),需要進行對於持續盡職調查,持續盡職調查的主要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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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業務關係過程中,對交易保持持續的檢測,審查或監測客戶的交易,以確保客戶的交易活動、業務與已知的風險狀況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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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續盡職調查中,交易監測的頻率應與客戶風險水準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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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需要持續審查資金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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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所有客戶盡職調查識別和驗證的資訊都是最新的。
■ 對涉恐分子、制裁名單帳戶實施資產凍結與相關禁止措施
馬來西亞反洗錢義務履行主體在持續的交易監測中,要根據馬來西亞反洗錢要求的制裁名單篩查客戶和他們的受益人,包括要及時發現新的受益人、現有的受益人和潛在的受益人)以及相關聯各方的姓名。
如果發現制裁名單上的高風險人物,馬來西亞反洗錢義務履行主體或其他相關主體必須立即且毫不拖延地進行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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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這個新客戶或潛在客戶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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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現有客戶帳戶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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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通知相關監管機構,如馬來西亞國家銀行、納閩金融服務局、證券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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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馬來西亞央行金融情報和執法部門(FIED)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包括未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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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恐怖主義融資,僅需要通知馬來西亞皇家員警總監(Inspector General of Police)
■ 交易上報要求
根據馬來西亞反洗錢法,交易上報的要求包括了(大額)現金交易上報義務(常見簡稱CTR)和可疑交易上報義務(常見簡稱STR)。
其中,(大額)現金交易上報義務中的現金交易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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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實物貨幣(國內或國外貨幣)的交易、無記名可轉讓票據的交易(比如旅行支票、現金支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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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從帳戶中提取現金或以無記名可轉讓票據換取現金的交易。
報告金額:當客戶在一天之內,同一帳戶內進行單筆或多筆現金交易,金額達到25,000令吉(約合5653美元)或以上時,必須提交(大額)現金交易報告。
報告方式:通過FINS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
義務履行主體:銀行、選定的國家發展性金融機構、Lembaga Tabung Haji和持牌賭場。
可疑交易上報義務中的可疑交易不限金額大小,只要反洗錢義務履行主體有理由懷疑存在交易可能涉嫌洗錢或犯罪,根據馬來西亞反洗錢法,需要上報的可疑交易常見的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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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得不尋常的交易(比如偏離日常交易習慣的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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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明確經濟目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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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非法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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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屬於非法活動的收益或使用犯罪工具獲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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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或相關交易參與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
報告方式:合規官員必須在確定存在可疑交易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內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報告通過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遞交到馬來西亞央行的金融情報與執法部門,符合要求的情形下也可以通過FINS系統使用電子遞交方式。
保密要求:合規專員或任何瞭解可疑交易報告的人必須保密,不應告知客戶或其他任何人已經或即將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標注要求: 上報機構(即反洗錢義務履行主體)需要發佈可疑交易的預警標注,以幫助他們的員工識別可能需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
注:需要引發關注的可疑交易類型可查詢在本文“客戶盡職調查詳細要求”內容處介紹的2份法律檔,瞭解金融機構需要關注的可疑交易請查閱相應檔的附件4;瞭解非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請查閱相應檔的附件15。
■ 記錄保存
根據馬來西亞反洗錢法的要求,以下記錄需要保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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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戶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檔,比如身份證、護照、公司檔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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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客戶交易有關的任何檔或記錄,包括商業信函;以及反洗錢義務履行主體進行的任何包含分析的記錄,比如對客戶的反洗錢風險的評估、可疑交易報告分析等。
上述記錄必須在交易完成、商業關係終止或臨時交易終止後保存至少6年。此外,根據馬來西亞證據法的要求,上述記錄還必須是以可作為法庭證據的形式保存。
■ 需要任命合規官
未履行合規義務的處罰
對洗錢犯罪的處罰:根據馬來西亞相關法律,洗錢犯罪的最高刑罰是15年監禁和不少於犯罪所得價值五倍的罰款。
違反合規義務的處罰:違反合規義務在馬來西亞即被視為是違法行為,可處以不超過100萬令吉(約合23.64萬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3年的監禁,或同時處以監禁和罰款;如果是持續不履行合規義務,還可就繼續違反規定的日期裏的每一天或部分時間處以不超過3,000令吉(約合712美元)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馬來西亞反洗錢法規定了禁止披露報告和相關資訊的要求,違反可處以不超過300萬令吉(約合67.83萬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5年的監禁,或同時處以監禁和罰款。
以虛構的、虛假或不正確的名稱開立帳戶、進行商業關係、交易或活動,同樣可處以不超過300萬令吉(約合67.83萬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5年的監禁,或同時處以監禁和罰款。
■ 執法案件警示:
一馬公司案:此案件是指由前馬來西亞首相納吉為首製造的大規模貪腐案。在2015年,國家投資基金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 scandal(常見簡稱“一馬公司”)由於未能按時償還欠下銀行及債券持有人的110億美元款項引起各方關注,後續,前馬來西亞首相納吉被指控將一馬公司的資金轉移到個人帳戶,涉案金額高達26億令吉,涉嫌洗錢和貪腐被提起訴訟,該案也成為全球最大的貪腐、洗錢案之一。
2022年8月23日,馬來西亞聯邦法院終審駁回前總理納吉布的上訴,裁定維持吉隆玻高等法院對其所涉多項貪腐罪名處以12年監禁和2.1億林吉特(約合3.2億元人民幣)罰款的判決。此案其他涉案人員的審判還有在繼續的,2023年3月25日,前高盛銀行家RogerNg也因一馬公司洗錢案被判處10年監禁,罰沒3510萬美元。
AmBank案:AmBank銀行曾被指控未能充分履行反洗錢職責,導致其客戶之一的前總理納吉布將數10億美元的公共資金轉移到其個人帳戶。2021年2月,根據路透社的報導,AmBank將支付給馬來西亞政府28.3億令吉(約合7億美元)賠償,以解決與一馬公司案件中有關的索賠。
BSI銀行洗錢案:這是一起涉及瑞士銀行BSI在馬來西亞的分支機構的洗錢案件,該銀行被指控未能履行反洗錢職責,未能充分瞭解其客戶,並涉嫌幫助客戶轉移資金。2016年,該銀行被撤銷在馬來西亞的執照,並被罰款9500萬令吉。
高效合規建議
由於馬來西亞已發生了數起震驚全球的金融機構涉嫌洗錢和政治人物貪污的犯罪,馬來西亞對反洗錢合規義務的監管非常嚴格,違反合規義務,即視為違法行為。因此,在馬來西亞的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和其他具有洗錢風險敞口的企業必須要認真履行反洗錢合規義務,制定和實施基於風險的反洗錢計畫,並部署與該風險相稱的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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