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一项部长级决定,涉及为公司税法目的提供小企业便利
2023年4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2023年第73号部长级决定,涉及为联邦法令第47/2022号公司和业务税法的目的提供小企业便利。
该部长级决定规定了关于“小企业设施”的实施程序,其中涉及公司和业务税法第21条款规定的处理纳税人的方式。该条款规定,纳税人被视为未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取得任何应纳税收入的人,只要其收入未达到特定门槛。
“小企业设施”旨在支持初创企业和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通过减轻公司税负担和遵守成本来实现。该部长级决定还规定了小企业设施的收入门槛和纳税人必须满足的条件,以选择受益于小企业设施。此外,该部长级决定还明确了有关税收损失转移和不可扣除的净利息支出用于小企业设施的规定。
关于小企业设施的部长级决定规定如下:
- 在税务期间和之前的税务期间内,如果居住在该国且受公司税法管辖的个人收入未超过每个税务期间3百万迪拉姆,则可以申请小企业设施。如果在任何税务期间内收入超过了3百万迪拉姆,则无法使用小企业设施。
- 3百万迪拉姆的收入门槛适用于2023年6月1日开始的税务期间,并且该门槛仅适用于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结束的后续税务期间。
- “小企业设施”不适用于在自由贸易区内的合格人士或多国籍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这些公司已在内阁第44号部长级决定中被确认为多国籍公司,其营业范围涵盖多个国家,总收入超过31.5亿迪拉姆。
- 可以根据在阿联酋接受和认可的会计准则确定收入。
- 在本决定规定的税务期间内未选择使用小企业设施的企业可以将其税务损失和任何不可扣除的净利息支出转移到后续税务期间以供使用。
- 对于业务的分离,部长级决定规定,如果机构确认个人通过图像方式分离其业务或业务活动,并且在任何税务期间内完整的业务收入或业务活动超过了3百万迪拉姆,并且已选择使用小企业设施,则视为依据公司税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滥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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