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蘭FMA「受益所有人」識別規則解析
新西蘭《2009年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法》(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ct 2009,以下簡稱“《AML/CFT法(2009)》”)明確規定義務機構的受益所有人識別義務。2012年12月,新西蘭金融市場管理局(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 FMA)發佈《受益所有權指南》(Beneficial Ownership Guideline,以下簡稱“《指南》”),幫助義務機構滿足《AML/CFT法(2009)》的要求,完成對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的盡職調查,從而通過瞭解所有權和控制結構,識別潛在的警示信號,監測和防範洗錢交易和恐怖主義融資行為。
《指南》第14條明確規定,自然人具備以下任意一種要素即可認定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a)擁有25%或以上所有權,或(b)形成有效控制,或(c)以其名義進行交易(Person on whose behalf a transaction is conducted)。
其中,《指南》對“有效控制”要素具有如下認定標準:
(a)能夠控制該實體和/或任命或解聘高級管理官員,或
(b)持有該實體25%以上表決權,或
(c)擔任高級管理官員,或
(d)受託人(如適用)。
《指南》未設定識別的先後順序,不排除識別對象兼具多類要素的情形。《指南》提醒,對於如合作社(Co-operative)等實體,可能不存在擁有超過25%所有權的自然人,則有必要重點通過調查有效控制要素以確定受益所有人。
應當注意到的是,在FMA《指南》中,“以其名義進行交易”也屬於認定受益所有人標準之一。其主體範圍包括該實體的基礎客戶(Underlying Client)。《指南》特別提醒,應當將“以其名義進行交易”與“代表實體行事”(Acting on behalf of a customer)相區分。後者是指代表實體進行交易的中間人或代理人的角色,如財務顧問、經紀人或其他被授權代表行事的第三方。
根據規定,義務機構應儘快確定客戶的受益所有人,收集受益所有人的名稱、出生日期、住址或註冊辦公地、與客戶的關係、該人的公司識別碼或註冊號以及其他規定的資訊,並核實其身份,並評估客戶參與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的風險,同時保持對客戶受益所有人識別過程的記錄。
《AML/CFT法(2009)》將對客戶的盡職調查流程分為“簡化盡職調查流程”“標準盡職調查流程”和“加強盡職調查流程”。簡化盡職調查流程的適用在實際上豁免了義務機構對客戶實際所有人的識別和報告義務。
當該義務機構的客戶屬於下述情形時,可以適用簡化盡職調查流程,但仍然應當確保遵守《AML/CFT法(2009)》的規定:
(a)2013年《金融市場行為法》)第6(1)條規定的上市發行人;
(b)2020年《公共服務法》第5條規定的公共服務機構;
(c)2002年《地方政府法》第5(2)條規定的地方當局;
(d)新西蘭警方
(e)1986年《國有企業法》第2條規定的國有企業;
(f)與國家企業或新國家企業相對應並且所在國傢俱備足夠的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制度的主體;
(g)2011年《金融市場監督者法》規定獲得監督者或法定監督者執照的主體;
(h)1969年《行政法》第2(1)條規定的受託人公司;
(i)2004年《皇家實體法》第7(1)條定義的皇家實體;
(j)1989年《公共財政法》的附表4中提到的組織;
(k)1989年《公共財政法》的附表4A中提到的公司;
(l)與2020年《公共服務法》規定的公共服務機構相對應並且所在的國家具有足夠的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制度的政府主體;
(m)1989年銀行(審慎監管)法》第2(1)條所指的註冊銀行;
(n)2010年《保險(審慎監管)法》第6(1)條規定的持牌保險人;
(o)在新西蘭或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且該海外證券交易所具有足夠的披露要求,同時所在的國家具有足夠的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制度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p)其他法律或監管條例規定的主體。
受益所有人的識別在AML/CFT合規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瞭解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和背景,可以幫助義務機構更好地識別潛在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警告信號,從而採取適當的措施來防範和減輕風險。通過加強客戶盡職調查、採取有效的監測措施以及及時報告可疑交易等流程,義務機構可以更好地滿足AML/CFT法規的要求,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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