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協會發佈交易信用事項決定規程 促進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為促進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M)發揮信用風險分散分擔作用,完善產品配套機制,推動信用事項決定的公正、透明和高效,順應當前市場發展需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近日發佈《中國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信用事項決定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近年來,隨著國內公司信用債券違約的相繼出現,部分債券的交易雙方對違約情形以及信用/承繼事件定義是否適配存在爭議,甚至訴諸法院或仲裁,導致結算效率低下、對沖失效等問題。市場成員呼籲建立一套市場化、快速高效的信用事項決定機制。交易商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在借鑒國際經驗立足市場實際的基礎上制定了《規程》,按照“市場事、市場議、市場決”的思路,建立“決定小組集體審議獨立投票+覆議專家針對未決事項終審”的雙層議事機制,為市場提供CRM信用事項判定服務。為確保信用事項判定的決議公允,《規程》在機制設計中遵循客觀、公正、專業、透明的原則:
一是成員構成的專業性,決定小組由CRM業務中活躍、專業的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構成,充分考慮機構多樣性,覆議專家庫由法律、會計和金融等領域具有相關經驗的專家構成;
二是決議依據的客觀性,決議事項以與《基本術語與規則》銜接的類型為主,決策以公開信息為依據;
三是決議流程的公平性,體現在決議流程設置明確時間節點,覆議會議參與專家的隨機抽取、充分討論基礎上的獨立投票、決議遵循絕對多數規則等方面;
四是過程結果的透明性,決議過程及結果及時公開披露、投票明細對核心交易商及一般交易商定向公佈,對機構投票的公正性進行約束。
下一步,交易商協會將根據《規程》推動組建第一屆決定小組和覆議專家庫,並做好文本銜接適用有關準備工作,促進信用事項決定機制的落地,持續推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市場高效穩健發展。
1信用事項決定機制是什麼?
答:信用衍生品屬於事件驅動型衍生品,交易雙方可能會由於資訊不對稱以及風險承受能力不同,對信用事件、承繼事件等發生與否以及發生時間存在分歧,從而影響結算和對沖效果。
信用事項決定機制是在仲裁、訴訟等爭議解決管道之外,依託自律組織搭建由市場機構組成的決定委員會,對信用衍生產品交易中涉及的信用事件、承繼事件等事項進行集體討論、統一判斷的市場化安排。相比于仲裁、訴訟,信用事項決定機制更為快速,能更好滿足金融市場交易的高效性要求。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信用事項決定機制作為信用衍生品市場的重要配套機制,不僅可作為交易雙方產生爭議的解決機制,也可以根據雙邊約定作為固定流程環節。
2請介紹CRM信用事項決定機制的議事框架和決策規則?
答:為充分尊重市場意思自治,《中國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信用事項決定規程》(以下簡稱《規程》)搭建“決定小組+覆議會議”的雙層議事架構,以絕大多數投票通過為決策規則。其中,決定小組由具備代表性的CRM市場機構組成,對信用事項在有序、充分的討論的基礎上作出獨立投票,針對信用事件、承繼事件等關鍵事項需經80%及以上機構表決通過。對於首輪投票未達80%的關鍵事項,提交覆議會議進行終審。覆議會議由覆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5名個人專家組成,需充分聽取決定小組不同立場的辯論後獨立投票形成最終結論,覆議決議秉持“不輕易推翻初審多數立場”的設計思路,對於首輪得票較少的選項,需全部覆議專家支援方可為最終結果。
3決定小組與覆議專家是如何組建的?
答:決定小組的組建依託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的主體分層,充分兼顧專業、公允和有利於結論應用等因素。在總體數量上,共有18家機構,提升市場初期參與者覆蓋面;在成員結構上,核心交易商與一般交易商保持2:1的比例,其中核心交易商席位細分為7家銀行類和5家非銀類機構,注重平衡機構類型多樣性;在選取標準程式上,重視專業能力和利益關聯度,以CRM交易量作為主要考量指標,具體選取方案和名單由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秘書長辦公會結合市場發展現狀決定。此外,集中清算機構可作為觀察角色,列席會議並參與討論。
覆議專家庫的組建重點考察專業水準和市場認可度,由於覆議議題主要涉及信用事件、承繼事件定義與現實場景的適配解釋,擬由10名以上具有CRM研究及從業經驗,具備較高專業素質和市場認可度的金融、法律、會計專家構成,專家庫名單由市場機構推薦,並經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秘書長辦公會審議確定。單次覆議會議中,將結合議題隨機抽取5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律師。
交易商協會將公佈決定小組任職機構和覆議專家庫名單。
4決定小組任職機構的職責有哪些?為什麼《規程》允許持有待議參考實體CRM頭寸的決定小組任職機構參與決策?如何保證決策的公允性?
答:決定小組任職機構任期2年,可以連任,並應嚴格遵守《規程》關於簽署任職承諾書、關聯方回避、保密義務等各項要求。任職機構應當在任職期間勤勉盡責,積極參加決定小組會議,並按照公正、獨立、客觀的原則,對信用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國際上,持有待議參考實體信用衍生品頭寸的任職機構參與決定小組會議並表決是常見的機制安排。相關機構充分表達觀點並傾聽其他專業機構意見,有利於後續決議結果的運用,增強信用事項決定機制公信力。因此,借鑒國際經驗,《規程》允許持有待議參考實體CRM頭寸的決定小組任職機構參加會議,並建立相關機制保障決策公平、減少利益衝突風險,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儘量降低單一利益相關方對投票結果的影響,包括平衡決定小組成員中核心交易商與一般交易商的比例、每個小組成員持有一票、關鍵問題80%以上表決通過等;二是任職機構及專家需簽署任職承諾書,秉持公正、獨立、客觀的原則盡職履責;三是投票結果將定向披露,提高決策結果的透明性。
5目前可審議的信用事項有哪些?具體事項的決策基礎和依據有什麼規定?
答:目前可審議的信用事項包括信用事件、拍賣結算、承繼事件、替代參考債務等《中國場外信用衍生產品交易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以下簡稱《基本術語與規則》)已有定義的類型。
在具體事項審議過程中,任職機構對待議題以公開信息為基礎,以《基本術語與規則》及與待議議題有關的其他文件為依據、遵照商業合理原則進行判斷決策。需要特別說明的,《規程》中所指“公開信息”符合《基本術語與規則》定義的公開信息。
6信用事項決定機制中是如何體現透明原則的?
答:透明原則體現在信用事項受理過程及決議結果的披露要求。《規程》對收到提議申請、申請受理結果、決議結果均要求秘書機構公開發佈,並對發佈時間和具體內容進行了規定。除公開披露外,決定小組和覆議專家的投票明細面向所有核心交易商及一般交易商定向公佈。在遵循透明原則的同時,《規程》也注意保護相關機構的商業隱私,例如要求不得公開提議申請機構的名稱、交易頭寸情況等。
7拍賣結算機制也是國際信用衍生品市場的通用安排,《規程》中對於信用事項決定機制與拍賣結算機制是如何銜接的?
答:拍賣結算是在國際信用衍生品市場發展到較大規模時,通過拍賣的方式確定信用衍生產品可交付債務的最終價格,以解決實物結算方式下可交付債務難以獲取、現金結算方式下結算價格難以確定等問題。根據前期調研情況,目前CRM市場仍處發展初期,推出拍賣結算機制的條件暫不具備。一方面,目前CRM市場普遍約定實物結算方式,與基礎債券市場相比CRM交易規模較小,可交割債務短缺風險暫不突出。另一方面,拍賣結算高度依賴市場關於風險債券的定價及提供流動性的能力,而當前CRM市場發展階段還不適合拍賣結算進入實踐。不過,《規程》預留了決定小組是否開展拍賣結算、確認可拍賣債務等拍賣條款的介面,對於拍賣結算的觸發條件、具體運作機制等可結合市場具體情況再行確定。
8什麼機構可以申請啟動信用事項決定機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何提交?
答:具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交易頭寸的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可以向秘書機構提交加蓋公章的書面提議,申請啟動決定小組工作機制。
提議申請的材料至少包括:一是對申請事項的描述,包括待議參考實體發生的信用事項類型、發生的時間和對信用事項的基本描述等;二是符合《基本術語與規則》中“公開信息”術語規定、可合理支持所述信用事項已發生的任何事實、資訊或資料。
提交方式有兩種,可任選其一:一是將相關材料的電子版本發送至crmti@nafmii.org.cn;二是將相關材料的紙質版本寄送至秘書機構。
9如何理解信用事項決定機制下做出的決議有效性?
答:信用事項決定機制下做出的決議對接受該機制的交易具有約束力,但交易一方或雙方仍有權訴諸仲裁或司法。對於交易雙方在交易有效約定或相關補充協議中選擇接受信用事項決定機制決議結果的交易,決議具有約束力。但值得說明的是,即使《規程》明確其決定對上述交易雙方具有約束力,交易一方或雙方對決議結果持不同觀點的,仍然有權在對該決定小組的決定不服時將有關爭議提交法院或仲裁庭進行解決。
關於發佈《中國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信用事項決定規程》的公告
為進一步完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配套機制,推動信用事項決定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促進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制定了《中國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信用事項決定規程》,經交易商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國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信用事項決定規程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23年2月23日
● 附件:
中國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信用事項決定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規範目標】為促進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發揮信用風險分散分擔作用,完善產品配套機制,推動信用事項決定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程的適用範圍為根據交易雙方約定,適用《中國場外信用衍生產品交易基本術語與適用規則》現行有效及其不時修訂或更新版本(以下統稱《基本術語與規則》)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信用違約互換(CDS)、信用風險緩釋合約(CRMA)、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信用聯結票據(CLN)以及以相關指數為基礎的產品的交易(以下統稱“相關交易”)。
第三條【信用事項的定義】信用事項是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交易中涉及的信用事件、拍賣結算、承繼事件、替代參考債務以及根據《基本術語與規則》等其他檔需決議的事項。
信用事件是指交易雙方就相關交易約定的觸發結算賠付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破產、支付違約、債務加速到期、債務潛在加速到期、債務重組等事件。
拍賣結算是指相關交易項下的信用事件發生後,信用事項決定小組(以下簡稱“決定小組”)決議通過拍賣方式確定交易名義本金的拍賣最終比例,進而確定信用保護賣方應向信用保護買方支付相關金額的結算方式,具體運作規則由交易商協會另行規定。
承繼事件是指參考實體發生合併或分立、參考實體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被轉讓或劃轉等的情形。
替代參考債務是指參考債務被全部替換為承繼債務或被全部回購,且該等替換或回購構成交易雙方約定的信用事件的情形。
第四條【決定小組和覆議小組】決定小組負責對信用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信用事項覆議小組(以下簡稱“覆議小組”)負責對決定小組未達成決議的事項進行覆議。決定小組達成的決議稱為決定小組決議,覆議小組覆議達成的決議稱為覆議決議。
決定小組及覆議小組應按照公正、客觀、獨立的原則決定信用事項。
第五條【秘書機構】交易商協會秘書處交易規範部承擔決定小組和覆議小組秘書機構(以下簡稱“秘書機構”)職責,負責處理與決定小組、覆議小組、拍賣結算相關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公佈】秘書機構通過交易商協會網站等指定的資訊披露管道公佈相關事項。
第二章 決定小組組建
第七條【決定小組的構成】決定小組由12家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核心交易商(以下簡稱“核心交易商”)和6家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一般交易商(以下簡稱“一般交易商”)組成。其中,核心交易商應包括7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和5家非銀行金融機構。
任一機構與直接或間接對其進行控制、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的機構不得在決定小組中同時任職。
控制是指一個實體對另一個實體的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超過該實體的資本或股本總額的50%,或雖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該實體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第八條【決定小組的產生】秘書機構綜合考慮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前2年內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情況、專業能力以及機構類型代表性,形成決定小組擬任機構具體選取方案和初步名單,經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衍生品專委會”)、交易商協會秘書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秘書機構應及時通知擬任機構。
第九條【任期】決定小組每屆任期2年,任職機構可以連任,但因回避等合理原因外累計2次及以上未出席決定小組會議或未參與表決的除外。
第十條【辭職及補選】如擬任機構放棄任職資格,任職機構在任期內辭職、發生被吸收合併等情況,應及時書面告知秘書機構,秘書機構將按照決定小組擬任機構具體選取方案和初步名單,根據本規程第七條遞延選取擬任機構,被補選任職機構任期與當屆決定小組任期一致。
第十一條【簽署任職承諾書】擬任機構須指定一名具有相關經驗和任職能力的授權代表履行投票表決職能,並提供加蓋公章的任職承諾書、授權代表的姓名、工作郵箱及其聯繫方式。如任職機構擬更換授權代表或進行其他調整,應及時聯繫秘書機構,經提交加蓋公章的轉授權檔後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公佈任職機構名單】秘書機構應及時公佈並更新決定小組任職機構名單,包括任職機構名稱、機構性質或類別、具體任職期限等。
第三章 決定小組工作流程
第一節 決定小組會議的啟動流程
第十三條【提議申請】具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交易頭寸的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以下統稱“合格提議機構”)可以向秘書機構提交加蓋公章的書面提議(以下簡稱“提議申請”),申請啟動決定小組工作機制。提議申請所涉問題稱為待議議題,所涉參考實體稱為待議參考實體。提議申請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申請事項的描述,應至少包括待議參考實體發生的信用事項類型、發生的時間和對信用事項的基本描述;
(二)有關申請材料,指符合《基本術語與規則》中“公開信息”術語規定、可合理支持所述信用事項已發生的任何事實、資訊或資料。
合格提議機構可在決定小組達成決議前增加或撤回提議申請。
第十四條【啟動決定小組工作】秘書機構應在收到提議申請的營業日公佈該提議申請,並向決定小組的所有任職機構發送提議申請。其中營業日當日下午5點之前(含)送達的提議申請於該營業日生效,5點之後送達的提議申請於下1個營業日生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秘書機構應當通知全體任職機構啟動決定小組工作機制:
(一)有1家任職機構回復接受該提議申請,則秘書機構應于收到回復的當日通知啟動決定小組工作機制。若秘書機構發送提議申請後的3個營業日內未收到接受該提議申請的回復,視為該提議申請被決定小組否決;
(二)合格提議機構是某家任職機構,則秘書機構應于發送提議申請的同時通知啟動決定小組工作機制。
秘書機構應在決定小組接受或否決提議申請的當日公佈該申請受理結果。在決定小組就所有待議議題達成決議之前,合格提議機構可對同一待議參考實體提出提議申請,決定小組可以經80%以上(含)的參會任職機構投票同意決定是否合併審議。
如合格提議機構因非信用事項的雙邊爭議提議申請,決定小組可以經60%以上(含)的參會任職機構投票同意受理。
決定小組的啟動不以交易雙方約定接受決定小組決議或覆議決議為前提。
第十五條【回避原則】若任職機構或其關聯企業為決定小組會議的待議參考實體,該任職機構應在收到提議申請的1個營業日內告知秘書機構,並不得參與決定小組關於該待議參考實體的討論及表決。
就任一機構而言,關聯企業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其進行控制、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或直接或間接與其共處同一控制之下的任何實體。
第二節 會議的召集和其他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會議時間及方式】秘書機構應在通知啟動後5個營業日內組織召開決定小組首次會議,此後每次會議時間由決定小組參會任職機構商定。
秘書機構應指定1名授權代表作為會議主持人,該主持人由參會任職機構授權代表輪流擔任。秘書機構應至少於每次會議召開前1個營業日通知所有任職機構有關會議資訊,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接入方式、待議議題等。
決定小組會議可以通過現場會議、非現場會議或兩者相結合的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待議議題準備】決定小組首次會議召開前,秘書機構應參照附錄所列標準化問題對待議議題進行整理,盡可能以是非判斷的形式呈現,以便決定小組進行決議。
第十八條【會議召開條件】決定小組會議的召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決定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含)的任職機構出席會議,各任職機構應由授權代表出席;
(二)出席會議的任職機構中,至少4家為一般交易商。
在計算任職機構總數時,不包括因回避而不能參會的任職機構。不滿足上述條件時,會議將被延期至上述條件滿足時召開。
第十九條【協力廠商列席】集中清算機構可列席會議並參與討論;秘書機構、合格提議機構可建議本次會議邀請相關市場機構、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等協力廠商列席會議並參與討論,該建議應當經決定小組60%以上(含)的參會任職機構投票同意。
第三節 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條【表決方式】每家任職機構在每項待議議題的表決中持有1票。
任職機構授權代表需通過投票並簽字確認的方式進行表決。以非現場形式參會的,授權代表應當在投票的同時通過預留的工作郵箱向秘書機構發送經簽字的書面確認函。秘書機構應于會議當日公佈表決結果。
第二十一條【審議及表決要求】任職機構對待議議題應以公開信息為基礎,以《基本術語與規則》及與待議議題有關的其他文件等為依據進行判斷,遵照商業合理原則履行其在本規程下的審議及表決職責。
第二十二條 【協助審議】決定小組可視情況經60%以上(含)的參會任職機構投票同意向包括待議參考實體在內的協力廠商徵求意見。如有必要,可以參會任職機構或秘書機構的名義聘請外部機構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駁回】如缺乏必要的公開信息,決定小組可經80%以上(含)的參會任職機構投票同意駁回待議議題。合格提議機構僅能在同一待議議題有新增公開信息時重新將被駁回的待議議題提交給秘書機構,並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啟動提議申請程式。
第二十四條【延期】決定小組可經80%以上(含)的參會任職機構投票同意延後表決,表決僅可延期一次。若與待議參考實體相關聯的待議議題正由覆議小組覆議,則相關表決應在覆議小組完成覆議後3個營業日內進行。
第四節 資訊公開
第二十五條【資訊公開類型】秘書機構應公開以下資訊:
(一)合格提議機構提交的提議申請,但不包括合格提議機構名稱、相關交易頭寸情況及其他不宜公開的資訊;
(二)申請受理結果,但不包括各任職機構對提議申請接受與否的具體意見;
(三)決議結果,包括投票統計情況以及最終決議結果,並向核心交易商及一般交易商定向公佈任職機構具體投票情況;
(四)其它資訊,決定小組經60%以上(含)的參會任職機構投票同意公佈的其它資訊。
第四章 決定小組審議事項
第二十六條【關於信用事件的決議】決定小組應當經80%以上(含)的參會任職機構投票同意就信用事件相關事項達成決議:
(一)待議參考實體是否已發生信用事件;
(二)信用事件發生的具體日期(以北京時間為准)。
信用事件確定日原則上為秘書機構收到提議申請的營業日,其中營業日當日下午5點之前(含)送達的提議申請於該營業日生效,5點之後送達的提議申請於下1個營業日生效。
第二十七條【關於拍賣結算的決議】若決定小組決議某待議參考實體已發生信用事件,決定小組可以經80%以上(含)的參會任職機構投票同意就是否舉行拍賣結算、拍賣結算次數及拍賣結算的日期達成決議。拍賣結算相關事項無需進入覆議。
第二十八條【關於拍賣結算方案的決議】秘書機構根據決定小組對拍賣結算的決議和對可交付債務、競標參與人等拍賣結算方案核心條款的討論意見,並徵求合格提議機構意見後,形成初始拍賣結算草案,該草案經決定小組80%以上(含)的參會任職機構投票同意生效。
秘書機構公佈審議通過後的拍賣結算方案。
第二十九條【關於承繼實體的決議】決定小組應當經80%以上(含)的參會任職機構投票同意就承繼事件相關事項達成決議:
(一)待議參考實體是否已發生承繼事件;
(二)若已發生承繼事件,相應的承繼實體;
(三)若已發生承繼事件,相關承繼事件發生的具體日期。其中:
1.若待議參考實體為非主權國家實體,為相關承繼事件的法律生效日;
2.若待議參考實體為主權國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官方聲明或公告的相關承繼事件的發生日。
第三十條【關於替代參考債務的決議】決定小組應當經80%以上(含)的參會任職機構投票同意就替代參考債務相關事項達成決議:
(一)待議參考實體是否需確定替代參考債務;
(二)若需確定替代參考債務,相應的替代參考債務。原則上應保持交易交割付款等經濟影響與替代前基本一致。
第三十一條【其他決議】對於其他待議議題,決定小組可以在受理後經80%以上(含)的參會任職機構投票同意達成決議。
第五章 覆議機制
第三十二條【覆議專家庫的聘任及解聘】在組建每屆決定小組的同時組建覆議專家庫,其任期與決定小組任期一致。
覆議專家庫由法律、會計、金融等方面的至少10名專家組成。覆議專家由市場機構推薦,秘書機構提名,並經衍生品專委會、交易商協會秘書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原則上覆議專家不應來自於當屆決定小組任職機構。擬聘覆議專家需簽署任職承諾書,秘書機構應及時公佈覆議專家庫名單。
若覆議專家存在欺詐、故意不當行為和違反相關條款等情況,衍生品專委會可經50%以上(含)的參會委員投票同意對其解聘。覆議專家可在任職期間書面提請辭職。
第三十三條【啟動覆議會議】若決定小組未就待議參考實體的信用事件、承繼事件、替代參考債務及其他待議議題達成決議,秘書機構將組織召開覆議會議。
第三十四條【組建覆議小組】秘書機構應在決定小組未達成決議後的3個營業日內根據待覆議議題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名覆議專家組建覆議小組,並通知覆議專家會議資訊,其中應至少有1名律師。
參會覆議專家或其所在機構與待覆議議題有利益衝突的,應在收到覆議會議通知後的1個營業日內向秘書機構進行說明並申請回避,秘書機構將從覆議專家庫中另行選擇。
第三十五條【覆議會議準備】決定小組相關任職機構在決定小組未達成決議的4個營業日內準備下列材料發送秘書機構:
(一)決定小組就每項待覆議議題形成的支持比例最高的兩種意見。若多個意見支持數量持平,應同時提交上述意見。支持相應意見的任職機構應提交意見陳述書和支持材料;
(二)支持任何一種意見的任職機構應指定不超過3位代表(以下統稱“覆議會議出席代表”)出席覆議會議,由其向參會覆議專家進行陳述。決定小組相關任職機構提交覆議會議出席代表名單;
秘書機構應在決定小組未達成決議的5個營業日內匯總以下材料發送本次參會覆議專家:
(一)待覆議議題。秘書機構應參照附錄所列標準化問題對待覆議議題進行整理,盡可能以是非判斷的形式呈現;
(二)決定小組支持比例最高的相關意見、意見陳述書和支持材料、覆議會議出席代表名單;
(三)由市場機構提供的、在決定小組表決後至提交覆議前發生的、對待覆議議題有實質影響的新的公開信息(若有)或涉及情勢變更的其他資訊。
參會覆議專家收到材料後可要求相關機構補充材料。
第三十六條【覆議會議】覆議小組應在收到覆議材料後的5個營業日內通過現場會議、非現場會議或兩者相結合的形式召開覆議會議,對決定小組未達成決議的事項進行覆議。支持任何一種意見的覆議會議出席代表均應有公平的機會進行陳述或辯論。支持任何一種意見的決定小組任職機構不得向參會覆議專家施加不正當影響。
決定小組任職機構授權代表、集中清算機構可列席覆議會議。
第三十七條【覆議決定】參會覆議專家在作覆議決定時,應僅考慮決定小組表決之時可獲得的公開信息,並僅根據此類資訊作出支援或反對待覆議議題的覆議決定:
(一)對於決定小組會議表決比例高於60%,但低於80%的表決選項,若有1名及以上參會覆議專家支援,則該表決選項成為最終表決結果;
(二)對於決定小組會議表決比例高於40%,但低於或等於60%的表決選項,若有60%以上(含)的參會覆議專家支援,則該表決選項成為最終表決結果;
(三)對於決定小組會議表決比例低於或等於40%的表決選項,需經全部參會覆議專家支援後方可成為最終表決結果。若存在從決定小組表決後至提交覆議前發生的對決議有實質影響的新的公開信息或情勢變更資訊,覆議小組可以將待覆議議題發回決定小組,並由決定小組重新討論和表決。
第三十八條【公佈覆議決議】秘書機構應及時記錄各項待覆議議題的表決結果、參會覆議專家的觀點意見及分析依據,並在覆議小組作出覆議決議的當日公佈覆議決議結果和投票統計情況,參會覆議專家的具體投票情況將向核心交易商及一般交易商定向公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決議效力】相關交易的交易雙方約定接受決定小組決議或覆議決議的,上述決議對其有約束力;交易雙方未約定接受決定小組決議或覆議決議的,上述決議對其無約束力。除非另有說明,決定小組決議或覆議決議自秘書機構公佈起生效,但如相關交易的交易雙方在秘書機構公佈該結果之前已經就信用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應以其意見為准。
第四十條【免責條款】除存在欺詐及故意不當行為外,本規程涉及信用事項決定的相關機構或人員(包括所有決定小組任職機構及其授權代表、秘書機構、覆議小組及其參會覆議專家等),無論是否出於疏忽或其他原因,各相關機構或人員(無論是否通過其外聘機構或根據其建議行事)不因根據本規程的履職行為而對受決定小組決議或覆議決議約束的交易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果前述相關機構或人員僅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接觸或使用公開信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一條【保密義務】本規程涉及信用事項決定的相關機構或人員(包括所有決定小組任職機構及其授權代表、秘書機構、覆議小組及其參會覆議專家、集中清算機構等)應對與待議議題或待覆議議題有關的材料、討論、表決以及其他會議資訊等嚴格保密,且不得利用上述資訊獲取不正當利益。本規程或法律、法院判決/指令、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要求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已定義術語和標題】本規程中使用但未定義的詞語應符合《基本術語與規則》中此類術語的含義。
第四十三條【檔案留存】秘書機構應以紙質或電子文檔等形式存儲並妥善保管決定小組及覆議小組有關會議及履職情況文檔至少5年。
第四十四條【解釋】本規程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生效】本規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來源 :NAFMII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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