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聯合發佈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建設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要求,經國務院同意,2023年2月,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廣東省人民政府聯合印發《關於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和《關於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
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對構建我國改革開放新格局有著重大而深遠的影響。珠海橫琴、深圳前海是推動粵港澳合作發展的重大平臺,做好金融支持工作,有利於充分發揮其在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合作中的試驗示範作用。《關於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和《關於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各提出三十條金融改革創新舉措,涵蓋民生金融、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現代金融產業發展、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加強金融監管合作等方面。積極做好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開發開放,推動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有利於進一步推進我國金融開放創新,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為橫琴、前海兩地建設粵港澳大灣區重大合作平臺提供堅實的金融支撐。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持續加強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建設工作,在粵港澳大灣區不斷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資金融通效率,推動大灣區建設再上新臺階。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
銀髮〔2023〕41號 發佈日期:2023年02月23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粵澳合作開發橫琴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深化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相關重要戰略部署,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合作開放,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緊緊圍繞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堅持“一國兩制”、依法辦事,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堅持互利合作、開放包容,創新完善政策舉措,豐富拓展合作內涵,以更加有力的開放舉措統籌推進粵澳深度合作。按照橫琴“立足服務澳門、琴澳一體化”的戰略定位,設計更加開放的金融制度安排,通過構建電子圍網系統,創新跨境金融管理,探索跨境資金自由流動途徑。加強與澳門金融市場聯通,推動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服務一體化,打造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金融環境,發展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現代金融產業。
(二)基本原則。
遠近結合,民生優先。分階段、分步驟建立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金融制度體系,有序實施各項金融改革開放舉措。優先服務民生,在合作區積極營造趨同澳門的宜居宜業金融環境,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
服務實體,多元發展。堅持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強對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中醫藥、文旅、會展、商貿產業的金融支持,創新發展資產管理、債券市場、融資租賃、綠色金融等現代金融產業。
制度創新,引領示範。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發揮澳門獨特優勢,探索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深度合作,實現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服務一體化,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規則體系,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探索金融支持新路徑。
完善監管,防範風險。完善開放條件下的金融監管機制,創新基於電子圍網系統的跨境金融管理體系,實現跨境資金“管得住、放得開”。建立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金融監測管理體系,構建金融“防火牆”。
(三)總體目標。
到2025年,電子圍網系統和跨境金融管理體系基本建立,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服務一體化初步實現,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金融環境初步形成,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現代金融產業集聚發展,在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投融資匯兌便利化、金融業對外開放等方面先行先試。
到2035年,電子圍網系統和跨境金融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合作區與澳門金融一體化水準進一步提升,金融環境更加優化,現代金融產業進一步發展。將合作區打造成為我國金融業擴大對外開放的新高地、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臺和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的示範區。
二、打造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金融環境
(一)便利合作區個人跨境交易。在符合自用、自住的實際需要原則下,為符合條件的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內購置或出售商品房給予匯兌便利。在合作區試點放寬個人資本專案外匯管理政策,區分境外個人和境內個人,研究放寬合作區居民(指在合作區內生活和就業的澳門居民、內地居民,下同)使用外匯的管理要求。允許符合條件的合作區內地居民個人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年度額度內直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跨境人民幣匯款和收款。支持銀行與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基於實際薪酬水準提供個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務。支持在合作區內生活和就業的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直接開立境內證券市場帳戶,參與內地證券市場投資。
(二)促進合作區移動支付便利化。便利澳門居民在合作區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人民幣支付,推動移動電子支付工具在合作區互通使用。有序擴大澳門居民代理見證開戶試點,便利粵港澳大灣區經濟圈支付服務。研究允許合作區內市場主體以澳門元或人民幣進行支付,逐步拓展使用場景。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有序允許澳門元在合作區作小額支付使用。
(三)便利澳門居民在合作區信用融資。在征得澳門居民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在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澳資商業銀行共用其澳門母行掌握的同一澳門居民信用狀況,為澳門居民在合作區生活和就業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許在合作區與澳門均設有分支機構的中資商業銀行、澳資商業銀行開展內部數據跨境流動試點。研究探索合作區與澳門兩地市場化企業征信機構依法開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戶同意的前提下,允許合作區與澳門的銀行通過企業征信機構獲取雙方客戶的企業征信資訊,促進兩地跨境企業貸款業務發展。
(四)強化合作區居民保險保障。支持內地與澳門保險機構聯合研發針對合作區居民的跨境商業醫療、養老等特色保險產品,支持在合作區開展跨境機動車保險業務。支持合作區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建設。
(五)便利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就業。支持合作區內金融機構吸納澳門居民就業,為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金融機構委派人員到合作區內的分行或代理辦事處擔任職務提供便利。允許具有澳門等境外執業資格的金融人才,在符合行業監管要求條件下,經備案後在合作區提供服務,其境外從業經歷可視同境內從業經歷。
三、促進合作區與澳門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六)合作區金融業面向澳門高度開放。支持澳門在合作區創新發展現代金融業,支持合作區對澳門擴大金融服務領域開放。在內地與香港、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降低澳門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進入合作區的准入門檻。支持澳門地區銀行通過新設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方式在合作區開展業務,拓展發展空間。充分發揮澳門對接葡語國家的窗口作用,支持合作區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臺。
(七)加強合作區與澳門金融市場互聯互通。促進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機構交易聯動,加強合作區金融市場與澳門、香港離岸金融市場的聯動,提升粵港澳大灣區資金融通便利度,滿足離岸市場正常的人民幣流動性管理需求。穩步擴大跨境資產轉讓範圍。穩步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不斷豐富合作區與澳門居民投資對方金融產品的管道。
(八)探索構建電子圍網系統。對標國際標準制定帳戶規則,優化改造自由貿易帳戶(FT帳戶)系統,通過金融帳戶隔離,在合作區建立資金電子圍網。制定電子圍網跨境資金流動政策,優化跨境資金清算管道,探索跨境資金自由流動途徑。
(九)完善帳戶管理體系。在現行帳戶管理體系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帳戶服務,拓展帳戶功能。便利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人民幣NRA帳戶)使用。境外機構在合作區內銀行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內的資金,可以轉存為定期存款以及用於購買大額存單。統籌推動基於自由貿易帳戶的跨境金融創新,拓展帳戶功能,允許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開展自由貿易帳戶業務。支持澳門在合作區內務工人員及合作區內企業外派員工開立非居民個人自由貿易帳戶(FTF帳戶),支持澳門金融機構開立金融機構自由貿易帳戶(FTU帳戶)開展資金融通。支持具備能力的商業銀行利用相關帳戶等為境外主體提供優質的跨境金融服務。
四、發展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現代金融產業
(十)豐富合作區金融業態。鼓勵在合作區設立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再保險公司和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各類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法人金融機構在合作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在合作區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十一)加強對文旅、商貿、會展產業的金融支持。支持在合作區開展粵港澳遊艇自由行。鼓勵文旅、商貿、會展產業的相關企業投保信用保險。支持粵澳兩地機構在合作區共同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支持按市場化原則研究設立文旅、會展等產業母基金,吸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
(十二)加強金融服務科技創新。鼓勵銀行在合作區設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與外部投資機構深化合作,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新模式,支持科技創新和高端製造產業發展。規範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探索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知識產權融資機制。鼓勵在合作區開展中醫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支持中醫藥等澳門品牌工業在合作區發展。
(十三)完善創業金融服務。積極發展創業投資,支持粵澳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作區聯動發展。鼓勵社會資本在合作區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多幣種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探索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股權份額轉讓試點,拓展市場化退出管道。
(十四)支持資產管理行業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在合作區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按照《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等監管要求,依法合規向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支持境外投資者投資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
(十五)加強債券融資服務。鼓勵合作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在澳門發行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扶持合作區內具有特殊和比較優勢的產業發展,並在境外上市、發行債券方面給予積極支持,簡化匯兌管理手續。支持澳門借助合作區發展以人民幣、澳門元等計價結算的國際債券市場,打造服務粵港澳大灣區、“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葡語國家的債券融資服務平臺。
(十六)促進國際融資租賃業務和商業保理業務發展。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框架下,允許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與其下設的特殊目的公司共用外債額度。實施有利於跨境租賃發展的外匯收支便利化政策。探索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創新,允許合作區內融資租賃公司委託商業銀行辦理套期保值業務,降低匯率風險。在合作區探索融資租賃資產跨境轉讓人民幣結算試點,依法合規探索開展租賃資產轉讓業務。支持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商業保理機構依法合規探索發展國際商業保理業務。
(十七)支持綠色金融發展。支持合作區完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推動綠色金融標準與港澳互認,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鼓勵合作區內企業利用港澳平臺為綠色企業、綠色專案進行認證及融資。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績評價。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建設電力期貨市場,服務合作區綠色金融發展。
(十八)探索發展離岸金融服務。加強與港澳離岸金融市場的聯繫。在加強配套制度建設且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合作區內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為實體經濟開展離岸業務提供金融服務。允許已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總行授權合作區內分支機構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探索放寬對合作區內銀行開展離岸銀行業務貸款用途和期限的限制。
五、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
(十九)促進貿易結算便利化。支持合作區內符合條件審慎合規的銀行根據“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為信用良好的境內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促進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態結算便利化。允許合作區內企業進口支付的人民幣在境外直接購匯後支付給境外出口商。探索在合作區開展信用證保險業務。
(二十)推動跨境人民幣結算。在滿足交易資訊採集、真實性審核的條件下,支持合作區內銀行憑交易電子資訊直接為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便利化結算服務。支持在合作區開展真實、合法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由合作區內金融機構提供便利的跨境結算和貿易融資服務,鼓勵合作區與葡語國家在鐵礦石等大宗商品貿易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投資者在跨境創業投資及相關投資貿易中使用人民幣。支持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澳門機構接入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進一步擴大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在合作區、澳門以及葡語國家的影響力。
(二十一)提高外商直接投資匯兌便利程度。按照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簡化管理,提高兌換環節登記和兌換便利程度。外商投資企業在合作區開展境內股權再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房地產),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進一步簡化外商開展境內股權投資手續。支持在合作區開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試點,在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交易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結算銀行可直接為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人民幣資本金入賬結算業務,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
(二十二)探索適應市場需求新形態的跨境投資管理體系。優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外匯管理體系,簡化外匯登記手續,拓寬資金境內使用範圍,便利跨境資金匯兌。允許合作區內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按照餘額管理模式自由匯出、匯入資金。推進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拓寬合作區內主體境外投資管道,提高跨境金融資產配置能力。在廣東省統籌下給予合作區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試點基礎額度,每年可按一定規則向合作區單獨增發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額度。支持跨國企業集團在合作區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鼓勵跨國企業集團在合作區規範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提高統籌調配資金能力。
(二十三)優化外債管理。探索合併交易環節外債管理框架,對合作區內非金融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下同)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提升外債資金匯兌便利化水準。支持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根據實際融資需要自主借用外債,逐步實現合作區內非金融企業外債項下完全可兌換。
(二十四)提高跨境證券投融資匯兌便利程度。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境外上市、員工股權激勵計畫、境外套期保值等外匯業務登記由銀行辦理,並簡化相關材料要求。合作區內非金融企業資本金、外債、境外上市募集資金等資本項下收入可在企業經營範圍內自主使用。
六、加強金融監管合作
(二十五)加強金融監管。建立粵澳金融風險防控工作機制,開展合作區金融風險研判和資訊交流,探索推進金融風險線索移送和跨境核查工作,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加強對合作區資金異動的監測,強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和反走私監管合作。構建適應合作區建設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有效履行屬地金融監管職責,確保風險防控與金融改革創新相匹配。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監管創新。推動完善創新領域金融監管規則,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合作機制。加強合作區與澳門兩地金融管理部門人員交流,完善資訊共用機制,協調解決跨境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加強對監管科技的研究與應用,探索開展相關試點專案。
(二十七)加強金融法治保障。支持在合作區開展國際投資仲裁和調解,加快國際仲裁業務集聚,打造“商事調解+國際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國際化金融糾紛解決平臺。切實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進一步完善粵澳金融糾紛調解合作工作機制。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強黨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貫穿金融支持合作區開發建設全過程,把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轉化為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堅強保障。
(二十九)加強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大賦權力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總結評估,對效果好、風險可控的經驗,複製推廣至全國其他地區,如遇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式請示報告。支持合作區以清單式申請授權方式,在與澳門金融市場互聯互通、人民幣跨境使用、跨境資金流動等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本意見涉及港澳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市場准入開放和單獨優惠待遇的措施,納入CEPA框架下實施。
(三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合作區出臺高層次金融人才專項扶持政策,支持引進和培養現代金融產業的國際高層次金融人才。深化合作區與澳門在金融人才培養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勵合作區與澳門聯合開展金融人才培訓。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
銀髮〔2023〕42號 發佈日期:2023年02月23日
開發建設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是支持香港經濟社會發展、提升粵港澳合作水準、構建對外開放新格局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和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大會上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前海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堅持“依託香港、服務內地、面向世界”,全面強化前海合作區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範窗口和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功能,支持香港融入國家金融改革開放新格局,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經國務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先行先試,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全面深化改革創新試驗平臺,建設高水準對外開放門戶樞紐,不斷構建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依託前海合作區加強深港金融合作,進一步發揮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作用,聚焦資金要素的跨境自由流動,推動實現更高水準的資本專案開放,促進深港兩地之間金融服務業的開放與聯通。逐步構建與國際接軌的金融規則體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金融環境。
(二)基本原則。
提升深港金融合作水準。按照遠近結合、民生優先、分步推進的工作思路,實施更高水準、更深層次對香港金融開放與合作,推進與香港金融領域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促進內地與香港深度融合發展,不斷豐富“一國兩制”發展新實踐,在共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高水準參與國際合作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立足前海合作區“擴區”後產業體系,培育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導向的金融業態,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監管創新,分階段推進資本專案可兌換,促進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穩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推行金融支持碳達峰碳中和政策,為前海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
堅持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堅持底線思維,建立健全區域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創新激勵相容的風險防範機制,依託技術監測、預警、處置等手段,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監管科技跨境合作,完善與更大力度改革開放相匹配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健全與香港接軌的金融法治,防範金融風險跨境傳導,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三)總體目標。
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金融業擴大開放、人民幣國際化為重點的政策體系和管理體制,基本實現與香港金融市場高水準互聯互通,金融風險監測、防範和化解體系更加完善,金融對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支撐作用日益彰顯。
到2035年,實現以負面清單為基礎的更高水準金融開放,跨境資金高效便捷流動,基本建成與國際接軌的金融領域規則體系,金融環境達到世界一流水準,為全國金融業擴大開放起到更強示範引領作用。
二、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優先開展服務民生領域的金融創新,構建粵港澳大灣區民生服務更優質、更多樣、更便捷的金融服務體系
(一)便利香港居民開立內地銀行帳戶。擴大香港居民代理見證開立內地個人II類、III類銀行帳戶試點銀行範圍。探索在前海合作區加強線上業務創新,試點開展信用卡視頻面簽。
(二)便利香港居民信用融資。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商業銀行依法共用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狀況,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區生活和就業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支持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臺,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許在前海合作區和香港均設有分支機構的中資商業銀行、港資商業銀行開展內部數據跨境流動試點。探索深港市場化企業征信機構依法開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戶同意的前提下,允許前海合作區和香港的銀行通過企業征信機構獲取雙方客戶的企業征信資訊,促進兩地跨境企業貸款業務發展。
(三)便利香港企業跨境投融資。支持港企港人在前海合作區創新創業。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港資小微企業在500萬元人民幣的限額內從境外銀行獲得人民幣貸款。
(四)便利香港專業人士執業。鼓勵前海合作區內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升港籍從業人員比例,擴大港籍專業人士專業能力輻射範圍。支持銀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基於實際薪酬水準提供個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務。
(五)支持香港打造資產管理中心。允許香港私人銀行、家族財富管理機構等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專營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資產管理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合資理財公司,依法開展跨境資產管理業務。允許前海合作區將債券市場櫃檯業務債券品種拓展至公司信用類債券,拓寬粵港澳大灣區主體投融資管道。
(六)拓展香港金融業發展空間。支持高水準建設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為香港金融機構依法依規跨境辦公以及香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等迭代升級提供空間載體。支持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與香港金融機構依法聯動開展金融業務創新,提高相關國際業務能力,為企業“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務。
三、深化深港金融市場和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在跨境金融領域先行先試,強化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功能
(七)擴大港資金融機構業務範圍。支持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銀行在前海合作區的分支機構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允許前海合作區內證券公司經香港持牌金融機構授權後,向其內地客戶轉發香港持牌金融機構發佈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的證券研究報告(包括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註冊為“註冊機構”的銀行發佈的研究報告),為內地投資者投資決策提供參考。支持前海合作區內證券公司在境內開展跨境業務試點、承銷熊貓債業務等,對相關業務明確相應監管政策。
(八)允許證券業金融機構在香港開展直接融資。允許前海合作區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通過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資方式補充資本金。支持前海合作區內企業依法利用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夥基金等)平臺進行融資及開拓海外業務,以及利用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將優質地產及基礎設施專案在香港上市及進行融資。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探索前海合作區內期貨公司在特定品種業務上為境外子公司提供跨境擔保、增信支持、內保外貸等。支持前海合作區內基金公司積極參與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互掛及內地與香港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互認。
(九)加強深港債券交易合作與創新。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債券平臺,推動內地與香港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機制建設。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和企業在香港直接發行人民幣計價的證券產品。
(十)完善跨境保險業務。加快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區保險機構與香港保險機構合作開發針對合作區居民符合規定的醫療險、養老險、航運險、信用保險等跨境保險產品。
(十一)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機制。允許前海合作區面向香港開展跨境雙向股權投資便利化試點,簡化申辦流程,進一步拓展投資範圍,探索降低香港投資者准入要求。支持深港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前海合作區聯動發展。優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安排下註冊的私募股權基金獲得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資質以及直接申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參與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在總量管理的基礎上,允許靈活自主配置和更換投資專案,優先支持獲得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資質的機構主體運作一年後直接申請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資質。明確香港投資者的非居民稅收地位。
(十二)試點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探索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建設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二級交易市場,拓寬行業退出管道,增強流動性,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十三)依法合規建設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平臺。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聯合交易中心開展大宗商品跨境現貨交易人民幣計價結算業務。依法合規拓展香港交易所前海聯合交易中心的業務及功能,有序豐富交易品種,增強大宗商品定價能力。
四、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在外匯管理改革和人民幣國際化領域先行先試,強化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範窗口功能
(十四)擴大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開放。允許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地區銀行在前海合作區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拓展內地業務。允許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基金銷售公司。允許境外特別是香港地區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人身險公司、財產險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允許跨國企業在前海合作區率先設立財資中心,為中資企業海外經營活動提供服務。支持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情形、條件成熟的企業集團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研發中心、科創中心、數據服務中心等功能性總部。
(十五)提升跨境貿易結算便利化水準。在前海合作區實施更便利的貨物貿易資金結算措施,對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實施更便利的資金收付措施。對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貨物貿易超期限等特殊退匯業務免於事前登記措施。支持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便利化。允許銀行為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企業開展真實、合法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允許前海合作區內企業進口支付的人民幣在境外直接購匯後支付給境外出口商。支持在前海合作區探索運輸發票網上核驗,便利境內運費劃轉。支持在前海合作區探索個人經常專案本外幣收支一體化管理。允許前海合作區內居民個人在年度額度內,直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跨境人民幣匯款和收款業務。
(十六)適度放寬跨境投融資限制。境外機構在前海合作區內商業銀行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內的資金,可以轉存為定期存款及用於購買大額存單。研究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公司(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支持證券(ABS)跨境轉讓業務試點。
(十七)探索資本專案可兌換有效路徑。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證券投資等業務。允許在前海合作區開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試點,在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交易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結算銀行可直接為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人民幣資本金入賬結算業務,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允許前海合作區內商業銀行辦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登記業務。便利前海合作區內企業在真實業務背景下靈活開展跨境融資,放寬前海合作區內企業境外放款限制,將放款上限比例由所有者權益的50%擴大至80%。
(十八)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機制。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業務。便利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區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人民幣支付,推動移動電子支付工具在前海合作區互通使用。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機構接入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促進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拓展粵港澳大灣區業務。在前海合作區穩步開展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帳戶體系試點,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安全、高效的銀行帳戶服務。
(十九)拓展離岸帳戶功能。在帳戶隔離、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在現行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制度框架內穩妥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擴大基於離岸銀行帳戶(OSA)的離岸業務範圍,允許已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離岸銀行業務專營機構或法人機構,為實體經濟開展離岸業務提供金融服務。
五、發展特色金融產業,培育以服務“擴區”後產業體系和中小微企業為導向的金融業態
(二十)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支持前海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開展環境(包括與氣候相關,下同)資訊披露試點,探索深港互認的、統一的金融機構環境資訊披露標準。支持香港等地國際綠色金融認證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機構。鼓勵香港等地國際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前海合作區及粵港澳大灣區綠色技術、綠色專案。支持前海合作區內企業赴香港發行綠色債券和獲取銀行綠色融資,通過制定發佈赴港發行綠色債券流程參考等方式,讓更多企業掌握在香港發行債券的相關要求、主要流程和優惠條件。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績評價。鼓勵深港綠色金融人才的培訓和交流。
(二十一)創新發展供應鏈金融。研究前海合作區內符合進出口與收付匯一致性要求的商業保理公司辦理基於真實國際貿易背景的商業保理業務方案。支持前海合作區與香港聯動開展飛機、船舶、汽車等融資租賃業務。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用母公司外債額度。允許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使用自有外匯收入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外幣租金。鼓勵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二十二)加大金融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前海合作區內金融機構開展航運融資、航運保險、航運再保險等業務,在業務範圍內拓展支持領域,加大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支持按市場化原則設立港航產業投資基金,提升高端港航服務能級。
(二十三)支持開展科創金融試點。支持前海合作區內科創企業開展海外融資和境外並購業務,引進海外技術。支持商業銀行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科技支行,探索在資本佔用、不良貸款容忍度、核銷和責任追究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管理。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與其子公司的協同作用,加強同外部投資機構的合作,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新模式,助力前海合作區內科創企業上市。
(二十四)支持金融科技發展。支持在前海合作區設立領先的深港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或實驗室。支持在前海合作區深化實施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強化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沙盒”的協同聯動,提升金融科技監管統一性、專業性和穿透性。
六、加強深港金融監管合作,探索與香港金融體系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模式,健全跨境金融風險防控機制
(二十五)建立深港金融監管合作機制。支持深港兩地在前海合作區建立緊密的跨境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和定期會商機制,協同開展防範非法金融活動和跨境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合法權益。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監管創新。發揮前海合作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法定機構運作優勢。加強深港兩地金融管理部門人員交流。開展監管科技的研究與應用,探索開展相關試點專案。發揮前海合作區作為粵港澳大灣區全面深化改革創新試驗平臺在金融領域“試驗田”作用。
(二十七)優化金融法治環境。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懲罰力度,支持在前海合作區高標準建設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構建國際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服務保障前海合作區實施國家金融戰略,營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強黨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貫穿金融支持前海合作區深化改革開放全過程。堅定不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為前海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堅強保障。
(二十九)加強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業務指導和支持力度,按程式將前海合作區既有相關支持政策覆蓋到前海合作區“擴區”後的全部區域。加大賦權力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總結評估,對效果好、風險可控的經驗,複製推廣至全國其他地區,如遇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式請示報告。加強深港兩地金融監管交流與合作,完善資訊共用機制,協調解決跨境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支持前海合作區以清單式申請授權方式,在與香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便利化等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本意見涉及港澳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市場准入開放和單獨優惠待遇的措施,納入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實施。
(三十)加強人才保障。制定吸引高層次金融人才的配套政策,著力引進和培養高層次金融人才。加強人員培訓和能力建設,培養一批既通曉國際規則、又熟悉中國國情的高層次金融人才。設立深港金融創新發展委員會,承辦深港金融論壇,搭建深港兩地金融界溝通對話、聯繫互動、交流合作的重要機制和平臺,為深港金融合作提供諮詢建議。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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