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联合发布:“十八条”,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
一、打造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
在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前海桂湾、前湾片区)内以梦海大道、桂湾四路为纵横双轴,统筹两侧优质产业载体,拓展80万平方米优质产业空间,打造创新资本跨境流动便利、科创产业带动能力突出的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
二、便利深港跨境投资双向合作
(一)优化前海QFLP、QDIE和WFOE PFM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同一主体开展QFLP和QDIE试点,或同一主体开展QDIE和WFOE PFM业务。允许港资QFLP管理企业灵活调剂其在前海设立的不同QFLP基金境外募集规模,自主配置内地投资项目;允许符合条件的前海QDIE管理企业在额度内灵活配置境外投资项目。优化准入门槛和申请流程,拓宽投资范围,自机构提交完整合格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
(二)支持香港创新科技发展。鼓励前海QDIE管理企业投资香港创新科技,对投资香港科学园或香港数码港在园企业、曾入选参与香港科学园或香港数码港培育计划项目以及曾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单笔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三)拓宽香港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支持前海风投创投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对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及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并获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给予前海风投创投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前海优质基础设施项目通过REITs形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给予项目所属权益人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联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发展。推进香港LPF与前海QFLP试点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LPF在前海设立合格投资主体,开展境内投资。支持前海风投创投机构联动香港LPF开拓海外业务。探索通过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机制,促进深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联动发展。
(五)促进跨境双向投融资便利化。允许香港创投机构等境外主体在前海开立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在“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下,允许境外资金自由进出FT账户。支持前海的科创企业通过FT账户自主选择离、在岸汇率办理资金结售汇。
三、支持做大规模集聚发展
(六)积极引进大型基金落户。支持国家级基金、产业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落户前海,对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新迁入实际管理规模30亿元以上的,按照管理规模的1‰、最高500万元给予其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七)大力吸引国际资管机构落户。支持境外知名风投创投机构、国际资管机构、香港家族办公室等落户前海,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前海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按照实收资本给予最高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符合条件的外资QFLP和WFOE PFM管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八)培育风投创投和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对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新迁入的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公司制风投创投基金,按实缴资本的5‰、最高200万元给予其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新迁入实际管理规模2亿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管理规模的2‰、最高500万元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九)强化机构集聚扶持。对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以下简称产业载体),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符合条件的大型基金、国际资管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和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等,给予50万元一次性入驻扶持。
(十)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对入驻产业载体,符合条件的大型基金、国际资管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和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等,按照最高4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补贴,连续扶持三个年度,每年最高500万元。
(十一)强化经营团队扶持。对入驻产业载体的国家级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国际资管机构、风投创投机构以及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等,按照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经营团队扶持,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上述机构上年度利润总额每满200万元的,按照2万元/年/人给予1人住房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缴纳社保员工数的30%。
(十二)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深圳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满2年,被投深圳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对其管理企业按照投资金额的1%、单笔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十三)丰富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前海依法合规建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探索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跨境转让。支持香港等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以及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机构投资者在前海设立S基金,对S基金管理企业,按照S基金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1%、最高500万元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支持S基金参与前海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或受让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已投项目股权,按照其交易结算金额的1‰、最高100万元给予风险补贴支持。
(十四)推进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支持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的,允许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
四、打造深港联动发展良好生态环境
(十五)鼓励产业引导基金让利。优化前海产业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对投资深圳企业的按照一定系数计算返投金额,适当放宽出资规模和返投比例要求,适度向社会资本、管理团队让利。支持前海产业引导基金与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产业引导基金建立联合尽调、联合投资等机制,协同提高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效率。
(十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联合南山区、宝安区建立优质被投企业项目库,支持前海深港基金载体功能提升,建立优质风投创投机构库,开展项目对接路演等“一揽子”服务。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构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和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会计、税务、法律等香港专业人士在前海便利化跨境执业。研究探索有利于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税收环境。
(十七)提升行业组织影响力。支持在前海举办国家级风投创投会议以及前海财富论坛,符合条件的,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100万元费用补贴。支持全国性私募行业协会、香港私募领域行业组织在前海设立服务窗口、代表处等,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十八)创新行业自律模式。发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建立私募基金风险分类分级监管机制。支持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在前海创新发展,试点地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程序衔接。支持在前海设立深圳深证投资者服务中心,建设国家级实体化投资者教育基地。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措施涉及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等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申报指南实施。奖励和扶持资金为人民币。
支持符合条件的前海大型基金、国际资管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和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申请享受市级扶持政策,市级政策可与前海政策叠加享受。同时符合南山区或宝安区风投创投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叠加享受南山区或宝安区相关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措施自2022年9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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