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教授楊國華|WTO上訴機制的未來
楊國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WTO上訴仲裁第一案“土耳其藥品案”仲裁員(2022年),WTO“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安排”(MPIA)仲裁員(2020年起),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Journal of World Trade編委,WTO秘書處爭端解决專家庫成員,WTO上訴機構成員候選人(2016年),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美國對華301調查”應對工作首席法律顧問(2017年起)。曾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2008-2014年)和中國駐美大使館知識産權專員(2006-2008年),參加中國加入WTO談判(1999-2001年)和涉及中國的WTO爭端解决案件處理。在清華大學法學院開設“世界貿易組織法 中國案例研究”(本科生)和“中美經貿關係中的法律問題”(研究生)等課程,在全校選修通識課中開設“清華學”。
著有《美國貿易法301條款研究》(1998)、《WTO中國案例評析》(2015)、《WTO上訴機制的興衰》(2020)和《中美貿易戰的起源與發展》(2021)等20部,主編《我們在WTO打官司:參加WTO聽證會隨筆集》(2015)、《我與WTO:法律人的視角》(2016)、《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規則研究》(2020)和《中國“入世”簡說》(2021)等20部,師生合著散文集《清華十二景》和《美在清華》(2021)。
WTO上诉机制的现状与未来
說明:2022年11月21日,對外經貿大學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院舉辦“WTO第十二次部長級會議成果及WTO改革研討會”,以下爲本人發言概要。
關于“WTO上訴機制的未來”這個題目,我想用三個關鍵詞概括一下想法:事實、困惑和關注。
一、事實(fact)
剛才Peter van den Bossche(前上訴機構成員)對上訴機構近期恢復不持樂觀態度,這一點我同意。但是我想進一步問的是:上訴機構癱瘓,是誰的責任?Peter提到了美國近期不會支持恢復,似乎是說責任在美國。這一點我也同意,但是我特別强調“責任”問題的原因,是現在有一種流行的看法,認爲上訴機構自己也有責任!
上訴機構危機,在座各位都是親歷者。本來上訴機構一直運行正常,直到2017年,某個總統上臺,某個“專家”成爲貿易代表,開始阻撓上訴機構成員的連任和遴選,最終導致上訴機構“停擺”。這是事實,毋庸置疑。也就是說,上訴機構運行二十年,一直沒有人認爲應該滅了它。退一步講,即使它存在一些問題,也“罪不當死”。“冤有頭債有主”,找到病因才有可能對症下藥。在我看來,說上訴機構也有責任,這不符合歷史事實,反而有點“受害者有罪論”的感覺。
二、困惑(doubt)
既然危機原因在于某總統和某“專家”不顧所有WTO成員反對,一意孤行、不擇手段,那麽時過境遷,物是人非,上訴機構應該得到恢復才是啊?經常有人用這個邏輯問題來責問我!
然而,對于這個問題,我總是無言以對,百思不得其解。現在已經換人了,新總統主張國際主義,强調國際秩序和國際合作,幷且在重返氣候變化《巴黎協定》和重修北約關係等方面做出了示範。由此推論,新“專家”(現任貿易代表)應該致力于恢復上訴機構。然而,新“專家”却含糊其辭,只是說WTO爭端解决機制需要改革,目前不能單獨支持恢復上訴機構。事實上,這也不符合美國利益,因爲有些美國勝訴案件被“空訴”到幷不存在的上訴機構而不能生效。此外,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美國也將兩個案件上訴到自己親手摧毀的上訴機構!不符自己所宣布的國際主義,不合自己的國家利益,甚至不顧自己的國際形象,但是爲什麽要這麽做呢?
三、關注(concern)
美國前政府公開宣布上訴機構“有罪”。現政府態度有所緩和,沒有如此簡單粗暴,但是似乎也持“受害者有罪論”,認爲上訴機構有問題。WTO出面組織協調,形成了具有廣泛共識的“解决方案”(“WALKER方案”);123個成員則每月都向爭端解决機構提交議案,主張立即開始上訴機構成員遴選。就這樣,三年過去了,上訴機構仍然處于“停擺”狀態,不能受理案件。
我堅信上訴機構肯定會得到恢復,因爲這是WTO成員的共識(只有一國例外)。據瞭解,WTO成員已經按照6月份第十二届部長級會議的要求,開始就爭端解决機制交換意見,但是隨著時間推移,情况可能會變得更加複雜。最近,第一代上訴機構成員James Bacchus表達了一種擔憂:其他WTO成員急于恢復上訴機構而犧牲其獨立性和公正性!也就是說,上訴機構不是“恢復”,而是“重塑”,幷且面目全非。如果這樣,就是病急亂投醫,舍本求末了。此外,上訴仲裁案件的出現,特別是已經審結的“土耳其藥品案”(DS583)和正在審理的“哥倫比亞凍薯條案”(DS591),也讓人開始思考這些案件對于WTO體制的影響,特別是與先前案件的相容性,甚至上訴仲裁與上訴機構共存的可能性。Peter主張WTO成員多多使用仲裁,而出于現實需求,上訴仲裁案件確實有可能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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