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法律
一带一路法律
丹麦法律体系
丹麦的主要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成文法、监管法规、判例和习惯法。虽然文化传统(forholdets natur)的承认存在着争议,但它在各种情况下都严重影响丹麦法律。此外,议会监察员的陈述在行政法领域特别重要。丹麦法律具有广泛的系统性和成文法的特征。私法由一系列单行法令主导,在某些领域,主要是判例和习俗引导的不成文法。一般而言,刑法受“刑法典(Straffeloven)”管辖,行政法受两种一般的公共行政法令(Forvaltningsloven og Offentlighedsloven)和一系列复杂的实体性行业法令管辖。
丹麦法院由地区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哥本哈根海事和商业法院组成。24个地区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登记案件和遗嘱认证案件;2个高等法院:西区高等法院和东区高等法院,主要处理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如果地区法院认为案件属于原则性案件,也可直接将案件提交高等法院审理。东区高等法院位于哥本哈根,有1名首席法官和63名其他法官。西区高等法院位于Viborg(威堡),有1名首席法官和38名其他法官;最高法院有1名首席法官和18名其他法官。对高等法院非终局判决的上诉,可以由3名法官组成一个特别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丹麦实行上诉委员会发上诉许可令的制度,实行陪审团和陪审员共存的制度。因没有宪法法院,审理议会通过的法令是否违宪的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最高法院终审。
格陵兰岛和法罗岛的法院构成了丹麦法院的半独立部分,并由独立但基本相似的程序法规管辖。在普通法院系统和丹麦法院联合管理框架之外,存在一个单独的集体劳动争议法院系统,并且存在一些准司法机构,其中一些机构免于司法监督。
沙特阿拉拍法律
沙特阿拉伯的法律制度基于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来自古兰经和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的圣训。沙特皇家法令是法律的另一个主要来源,但被称为法规而不是法律,表明他们从属于伊斯兰教法。皇家法令在劳工,商业和公司法等领域补充伊斯兰教法。此外,其他形式的法规包括皇家命令,部长理事会决议,部长决议和部长通告,同样从属于伊斯兰教法。任何西方商业法律或制度都是从伊斯兰教法的角度进行调整和解释的。此外,传统的部落法律和习俗在沙特仍然很重要。例如,法官会强制执行与婚姻和离婚有关的部落习俗。
伊斯兰教法院系统构成了沙特阿拉伯的基本司法体系。伊斯兰教法院对大多数民事和刑事案件具有一般管辖权。目前,有两种类型的初审法院:一般法院和处理较轻案件的简易法院。东部省的什叶派少数民族还有两个处理家庭和宗教事务的法院。上诉法院设在麦加和利雅得,审查是否遵守伊斯兰教法。非伊斯兰教法院涵盖专门的法律领域,处理与特定皇家法令有关的争议,如劳工法和商法。其中最重要的是申诉委员会。该法院最初是为处理对政府的投诉而设立的,但截至2010年,它还对商业和一些刑事案件(如贿赂和伪造)拥有管辖权,并作为一些非伊斯兰教法的上诉法院。
荷兰法律体系
荷兰属于大陆法系,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受罗马法和荷兰传统习惯法的影响。在荷兰适用民法,一般都是成文法,习惯法的适用是例外。判例法的作用在理论上很小,但在实践中,如果不考虑相关判例法,就不可能在许多领域理解法律。
初级立法机构由荷兰议会与政府合作组建。当共同制定法律时,他们通常被称为立法机构(荷兰语:wetgever)。制定新法律的权力可以下放给下级政府或国家的特定机构,但仅限于规定的目的。近年来的一个趋势是议会和政府制定“框架法”,并将详细规则的制定委托给部长或下级政府(例如省或市)。
全国设62个基层法院(市镇法院)、19个中级法院(地区法院)、5个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此外还设有军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若干特别法庭。
地区法院为初审法院,负责审理一般性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每个地区法院最多有五个部门,其中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和分区法律部门。对地方法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通过的判决的上诉可以向主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专门负责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在专门行政法法庭-国务委员会行政司法管辖区,中央上诉法庭或工商业上诉法庭,也称为行政工商高等法院,根据类型对行政法判决提起上诉案件。民事、刑事和税法案件的最高上诉案件提交荷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对不服从上诉法院判决结果的案件进行终审,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有否决权。最高法院终审不是通过对法律事实的再次认定,而是审查上诉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是否正确使用了法律。其他最高审判机关为枢密院下属行政法庭(审理公民、庇护申请者等个体对政府普遍行政行为的诉讼)、交易与工业行政上诉法院(审理经社领域的行政诉讼)和中央上诉法庭(审理涉公务员和社保诉讼)。
阿联酋法律体系
自1971年12月2日成立以来,阿联酋制定了临时宪法,该宪法迅速成为永久性宪法。宪法解释了国家政治和宪法组织的主要规则,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分离。阿联酋宪法并于1972、1976、1981、1986、1991、1996、2004和200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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