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政府采购政策
1. 欧盟政府采购的界定
【采购规模】欧盟是世界贸易组织诸边协定《政府采购协定》的参加方。据欧委会最新统计,2010年欧盟门槛价以上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约为4470亿欧元,占欧盟各成员国GDP的3.7%。其中,22%为货物采购,42%为服务采购,36%为工程采购。门槛价及其以下政府采购市场只对欧盟成员国开放。
【采购实体】欧盟采购实体包括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社团。是否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是欧盟判定采购实体的决定性因素。欧盟采取列举清单的办法,2004/17号指令用十个附录分别列出了水或气、电、饮用水、铁路、城市公共交通、邮政、油气、煤及固体燃料、海事或内陆港口、机场这十个领域的采购实体。2004/18号有关公共工程采购的指令则分别列出了中央政府实体以及公共法律规定的采购机构。
【采购程序】采购实体必须按下述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公开招标、有限招标、竞争性对话、严格界定例外条件下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严格界定例外条件下不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其中,竞争性对话指与投标方进行对话的选择程序,适用于开放或限制性程序不适用的复杂合同,比竞争性谈判程序更易实施,但至少需要一轮正式投标。
欧盟采购程序要求采购方事先公布相关信息,诸如最低资质标准、中标标准及各项标准相对权重。如无法提供权重,则需给出这些标准并按重要性递减顺序排列,包括选择标准的参数、执行标准的规则、合同履行条件等。
【合同门槛价】自2012年开始实施的1251/2011号法规对中央政府和次中央政府采购实体的门槛价进行了分别规定。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又根据合同类别分为工程合同门槛价500万欧元;部分服务合同(附录II B列出)包括电信、研发服务门槛价20万欧元,其他服务合同(附录II A列出)门槛价13万欧元;除国防之外的货物合同门槛价为13万欧元;涉及国防采购的,部分合同(附录V列出)门槛价13万欧元,其他为20万欧元。
为防止采购实体在计算合同总额时通过分割合同或选择估价方法来逃避协议,欧盟制定了特殊原则,规定既不能采用选择合同估价方式,也不能将采购需求化整为零来规避政府采购。对于没有明确总价款的采购,欧盟专门制定特殊合同估价方式。
【信息渠道】欧盟要求采购方事先公布采购意向,以发布合同公告形式来邀请竞争,并对最终授予合同进行公告。除事先信息公告可在采购方网站发布外,其他公告须发给欧盟官方公报进行免费公布。欧盟还规定响应招标的合适时间期限。但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允许缩短期限:一是公布事先信息公告;二是通过特别电子方式向欧盟官方公报发出合同公告;三是合同文件和技术规格可在网上获得。
【电子采购】欧盟早在1994年就在互联网上开通了《电子招标日报》(简称TED)系统,内容包括欧盟的所有政府招标信息,依据欧盟采购协议进行的招标都在同等条件下对全部欧盟成员国的投标者开放。2011年的《欧洲政府采购现代化指南》提出,2016年电子采购将成为欧盟的标准采购方式,欧委会自2015年起全面实施电子采购。相关措施包括:给电子采购基础设施以技术和资金支持;总结并分享电子采购领域的成功经验;监控电子采购的收益以及接受情况;打造向企业提供电子采购信息及获益的传播平台。
2. 政府采购相关立法
2004年,欧盟统一、修订、替代了1971至1998年间适用的指令,公布了分别针对《水、能源、交通和邮政部门采购》的2004/17号指令、以及《公共工程、供应及服务采购》2004/18号指令。
新指令加强了关于政府采购领域非歧视及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的规定;确保合同授予条约给予盟内经营者待遇不低于GPA给予其他缔约国经营者的待遇;通过协调合同授予程序、协调合同门槛价以上的设计竞标等做法,尽可能考虑成员国程序和惯例;提供国际公认的最佳做法以简化手续和节约成本,包括构建电子采购法律框架、启动现代采购技术、使用标准公告形式和标准术语等共同采购语言。
2011年12月,欧委会提出有关政府采购立法的修改方案,包括对2004/17号指令和2004/18号指令的修改,并增加有关特许合同的指令。
【“新规”】2012年3月21日,欧委会正式提交《关于就第三国货物和服务进入欧盟政府采购内部市场以及欧盟货物和服务进入第三国公共采购市场谈判支持程序等问题制定规则的法规建议》(简称“新规”),供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新规”作为法规一旦批准将直接生效,不需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
新规出台旨在推动非欧盟国家(被广泛认为针对中国等既非GPA成员国,且未与欧盟有双边协议的国家)参与进一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谈判,以帮助欧企免于在海外政府采购市场遭遇不公平待遇。主要内容有:
当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欧元,且参与竞标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国未签署任何国际或双边政府采购协定时,欧盟采购方可以驳回相关投标,并向欧委会汇报。欧委会将根据相关国家实行实质性对等开放措施的情况做出裁决。
如果其他国家的采购措施对欧洲供应商存在歧视,欧委会有权调查并与相关国家磋商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如有必要,还将限制该国竞标者进入欧盟市场或处以罚款。
对于“超低价”竞标者,欧盟采购方应告知其他竞标者接受意向并说明原因,以增加采购程序透明度。
3. 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商机
【货物采购】在货物采购领域,中国企业可拥有较大潜在机会的部门:一类是机械、电子、通讯、医疗设备等专业产品,欧盟在该领域政府采购市场规模达300亿欧元;二类是软件与计算机设备,欧盟政府采购规模也达160亿欧元;三类是医药行业。
【服务采购】在服务采购领域,中国较有竞争力的建筑服务、交通运输(包括相关设备)等行业都有较大潜力。欧盟及成员国经济危机救市措施中包含很大部分的建筑、交通、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企业可参与高速铁路系统建设、盟内电网改造、宽带网络普及推广工程等。此外,中国企业在精算、医疗设备、医疗服务等特殊领域若能成功打开欧盟某一成员国市场,将有助于进入更多的成员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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