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稅收
2018年7月26日,盧森堡直接稅管理局發布公告(《關於虛擬貨幣相關的規定》),規定虛擬貨幣相關稅務處理要求,主要事項如下:
(1)虛擬貨幣的分類
涉及所得稅、地方營業稅和財產凈值稅時,虛擬貨幣被視為無形資產。以虛擬貨幣計量的利潤、利得、經營管理費用、特殊支出以及額外支出,應轉換為歐元或者由歐洲中央銀行(ECB)設定匯率的外幣,相關匯率以金融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平臺每日更新公布的匯率為準。
對因獲取或者交易虛擬貨幣而取得的收入,應作為營業收入或其他收入征稅。
(2)營業利潤
根據所得稅法,如持續性地參與虛擬貨幣商業活動,如定期開采虛擬貨幣或在線經營虛擬貨幣,則對虛擬貨幣所得應作為營業利潤進行征稅。
因虛擬貨幣開采產生的電費、虛擬貨幣兌換平臺的兌換費、折舊費等相關費用,只有在與經營活動完全相關的情況下才允許扣除。
(3)其他收入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對虛擬貨幣兌換其他貨幣或購買其他商品或服務產生的收入應作為其他收入征稅。兌換其他貨幣或購買其他商品或服務產生的損失,允許扣除。
如果在購買虛擬貨幣後 6 個月內進行虛擬貨幣兌換、購買商品或服務產生所得稅法規定的投機利潤或損失,在上述投機利潤未超過 500 歐元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免稅。
(4)申報義務
所得稅法要求納稅人妥善保管購買虛擬貨幣以及相關成本的憑證。如果難以確定虛擬貨幣的購買價格,則采用先進先出法或後進先出法來計算成本[10]。
(5)凈資產稅
從凈資產稅角度,應合理評估虛擬貨幣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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