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修訂印發《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近日,2022版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再次修訂印發。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要求:
各級政府應當嚴格遵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各項規定,堅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地方融資平臺出資設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回購投資本金、承擔本金損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基金名義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五)違規出借資金;
(六)以基金支付應當由財政預算安排的支出款項等。
投資領域、支持方向,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主要包括:
(一)落實國家和省重大戰略;
(二)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及其他優勢產業發展;
(三)支持創新創業創造;
(四)支持綠色發展;
(四)支持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專案建設;
(六)支持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七)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和提高公共服務品質;
(八)支持重大消費載體建設。
以下為通知全文: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2〕71號)
發佈日期: 2022- 10- 17
修訂後的《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並由省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9月30日印發,現予公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對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支持作用,規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資、政府委託出資、政府通過注資形式委託國有企業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
第三條 政府出資主要通過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安排,具體包括財政預算安排和專項資金“撥改投”資金。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嚴格遵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各項規定,堅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地方融資平臺出資設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回購投資本金、承擔本金損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基金名義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五)違規出借資金;
(六)以基金支付應當由財政預算安排的支出款項等。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全省政府投資基金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統一紮口管理省級政府投資基金。
第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授權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行使政府出資人職責,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的出資,由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作為出資主體實施。出資主體通過設立基金或者開展戰略性直接投資的方式投資運作。
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有限合夥)是指由省級財政出資為主設立的省級綜合性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實施滾動發展。
積極探索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有限合夥)由合夥制向公司制轉型,提升省級綜合性母基金的資金和資源統籌能力。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建立和完善財政統一紮口管理機制,強化政府預算對財政出資的約束,設立基金要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金規模與投資範圍,加強對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營全過程監管。
第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運作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基本原則。
第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以政策效果為首要目標,兼顧投資收益,堅持落實國家戰略,貫徹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支持重點領域、重點產業、重點區域發展的政策導向。
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實行科學的運營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讓渡等機制。
第二章 管理架構及職責分工
第十條 為保證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設立的政策導向、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基金設立管理委員會並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同時設立基金諮詢委員會。
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資訊化廳、民政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審計廳、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
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辦公室主任由省財政廳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審議修訂本辦法;
(二)審議基金設立方案;
(三)審議戰略性直接投資專案庫及專案立項建議;
(四)審議基金年度工作計畫;
(五)聽取基金年度工作總結和基金績效評價報告;
(六)其他應當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省財政廳)負責基金統籌規劃和運營監督,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落實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二)牽頭制定基金設立方案;
(三)負責基金預算管理,協調做好基金資金籌措工作;
(四)牽頭研究戰略性直接投資專案庫建議;
(五)組建基金諮詢委員會,負責基金諮詢委員會日常活動的召集和保障;
(六)指導和監督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規範運作;
(七)牽頭制定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制度;
(八)牽頭組織實施基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九)其他應當由基金管理辦公室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省級相關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提出相關基金發起設立建議,開展可行性研究並提交報告;
(二)參與制定相關基金設立方案;
(三)梳理推薦年度戰略性直接投資專案;
(四)指導相關基金投資運作及投後管理;
(五)參與相關基金的績效評價;
(六)研究支持相關基金運作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四條 基金諮詢委員會由基金管理辦公室組建,成員包括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相關處室負責人以及外部專家。外部專家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從研究機構、金融機構、投資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中選擇。
基金諮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以下事項進行論證,並提供客觀、公正、專業的諮詢意見:
(一)基金設立方案;
(二)戰略性直接投資專案的入庫篩選;
(三)戰略性直接投資專案的投資方案;
(四)提出基金管理人推薦建議;
(五)需要論證諮詢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基金出資主體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出資額為限按照基金協議(章程、合同)約定對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二)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報告基金出資計畫、基金投資運營情況和財務報告等;
(三)按要求對基金投資運營開展績效評價;
(四)接受基金管理辦公室對出資履職情況的監督管理;
(五)根據基金管理辦公室要求,開展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協議(章程、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接受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具體負責基金的投資、投後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運營中出現重大問題或風險,應及時採取應對措施處置,維護基金利益。
第三章 投資方向與運作方式
第十七條 基金應當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意圖,聚焦省委、省政府明確的重大戰略和重點產業開展投資活動,對未來預期現金流量可以覆蓋投資成本、退出有保證的重點工程和重大投資專案進行投資,科學合理確定基金類型、投資領域、支持方向,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主要包括:
(一)落實國家和省重大戰略;
(二)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及其他優勢產業發展;
(三)支持創新創業創造;
(四)支持綠色發展;
(五)支持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專案建設;
(六)支持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七)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和提高公共服務品質;
(八)支持重大消費載體建設。
第十八條 根據支持方向和投資領域不同,基金分為產業引導類基金和專項發展類基金。
第十九條 產業引導類基金圍繞我省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目標,重點支持具有引領轉型升級、創新驅動發展作用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其他優勢產業發展,聚焦綠色低碳、科技創新、人才發展、數字經濟、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消費與服務、雙向開放等領域開展投資。
第二十條 專項發展類基金圍繞國家和省重大發展戰略或規劃,以及其他關乎全省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節點、重點區域或重點領域,聚焦區域協調發展、長三角區域合作、“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鄉村振興、城市更新、交通、能源、文化旅遊、污染防治、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養老、體育、醫療衛生等領域開展投資。
專項發展類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財政專項資金“撥改投”。
第二十一條 產業引導類基金主要運用股權投資方式對企業、專案進行投資。
專項發展類基金主要運用股權投資、股債結合等方式對企業、專案進行投資。
第二十二條 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等不同組織形式。基金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議、合同等,明確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人、風險防範、績效評價、投資退出、管理費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權利和責任等。
第四章 基金設立
第二十三條 基金按照部門提議、科學論證、政府決策的程式設立。
第二十四條 省級相關部門(設區市政府參照,下同)提出基金發起設立建議,組織開展可行性調研並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基金的依據、目標、類別、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擬投領域的行業現狀、發展前景及重點專案儲備,基金的財政出資來源等。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省級相關部門對基金的發起設立建議開展研究,提出設立方案,經諮詢委員會論證後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省級相關部門修改完善基金設立方案,報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省級相關部門做好基金設立落地指導工作。
第五章 戰略性直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 戰略性直接投資投向我省具有重大影響和戰略意義的專案,主要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基金等方式開展投資。
第二十九條 戰略性直接投資按照建立專案庫、專案立項、投資方案論證、投資決策、投資落地及投後管理等程式實施。
第三十條 省級相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出資主體推薦專案,基金諮詢委員會論證擬入庫專案並提出入庫建議,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省級相關部門在專案庫中選擇擬投專案並提出立項建議,指導出資主體制定專案立項建議書,立項建議書應當說明投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資方式、資金來源等。
採用特殊目的基金方式開展投資的,立項建議書還應當包括基金規模、出資主體、存續期限、投資策略、基金管理人的標準和要求、基金管理費、收益分配等內容。
專案立項建議經基金諮詢委員會論證後,由基金管理辦公室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省級相關部門指導出資主體或者特殊目的基金管理人對通過立項審議的專案開展專案盡職調查,制定投資方案,報基金諮詢委員會論證。
第三十三條 投資方案經基金諮詢委員會論證後,由出資主體或者特殊目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程式進行決策。
第三十四條 戰略性直接投資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壓實市場投資主體出資責任。
第六章 運作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基金應當在協議(章程、合同)中約定主投領域和地域範圍。
第三十六條 基金應當在江蘇省內註冊。專項發展類基金全部投資於江蘇省內企業。產業引導類基金投資於江蘇省內企業的資金原則上不低於省級政府出資金額的1.5倍。
第三十七條 專項發展類基金全部投資於主投領域。產業引導類基金投資於主投領域的比例不得低於基金規模的70%。
第三十八條 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以並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業務;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制定基金管理人選擇制度,報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加強對基金管理人基金運營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督促管理人建立完善資金管理、投資決策、風險防控、薪酬激勵、資訊披露等制度,並將制度建設情況納入基金績效評價範圍。
基金應當結合政策要求、運作管理、募資情況、管理能力等因素,通過相關主管部門推薦、談判磋商等方式,擇優選擇基金管理人,經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報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條 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募資作用,加大與國家級基金、央企、地方國企和頭部投資機構等的合作力度,吸引更多資金、技術、人才向江蘇集聚。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結合基金層級、類別、規模、投資階段、財政出資比例等因素,制定基金管理費計提的標準指引。基金管理費堅持從嚴從緊控制,原則上基金管理費計提比例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1.8%。
對引導作用和社會效益好、社會資本參與度不高、投資階段較早、投資風險較大的基金,可適當提高管理費計提比例,最高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3%。
第四十二條 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
為更好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按照基金風險、收益偏好和行業支持需求的不同,對產業引導類基金和專項發展類基金設置差異化門檻收益率。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省級政府出資的門檻收益率可適當降低,超額收益可對其他出資人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三條 省財政廳應當加強基金的預算管理,編制基金年度資金使用預算,根據財政預算安排及基金投資需要,統籌安排資金。
第四十四條 基金出資主體應加強基金資金管理,獨立運作,單獨核算。
第四十五條 出資主體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基金資產管理、提高資金效益。投資間隙資金只能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四十六條 出資主體應當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定期報告基金出資計畫、基金投資運營工作情況和財務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協議(章程、合同)的約定向出資主體定期報告基金出資計畫、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基金投資運營工作情況和財務報告。
第八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組織全過程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並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基金管理辦公室和省級相關部門應強化基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基金績效評價結果與後續出資及管理費支付水準等掛鉤。
第四十八條 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基金管理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基金投資營運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
基金管理應當堅持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建立和實行容錯糾錯機制。對依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實施的基金設立和戰略性直接投資等投資行為,充分履行了投資決策程式,造成損失或沒有實現預期目標,且未謀取私利的,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前款所稱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包括省委、省政府檔以及根據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要求並履行決策程式後確定的事項。
第五十條 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基金出資參與國家級基金的,執行國家級基金相關規定;因貫徹落實國家戰略等要求,與外省、市合作設立基金的,按各方協商確定的方案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實施,原《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蘇財基金〔2019〕4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對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支持作用,規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資、政府委託出資、政府通過注資形式委託國有企業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
第三條 政府出資主要通過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安排,具體包括財政預算安排和專項資金“撥改投”資金。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嚴格遵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各項規定,堅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地方融資平臺出資設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回購投資本金、承擔本金損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基金名義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五)違規出借資金;
(六)以基金支付應當由財政預算安排的支出款項等。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全省政府投資基金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統一紮口管理省級政府投資基金。
第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授權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行使政府出資人職責,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的出資,由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作為出資主體實施。出資主體通過設立基金或者開展戰略性直接投資的方式投資運作。
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有限合夥)是指由省級財政出資為主設立的省級綜合性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實施滾動發展。
積極探索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有限合夥)由合夥制向公司制轉型,提升省級綜合性母基金的資金和資源統籌能力。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建立和完善財政統一紮口管理機制,強化政府預算對財政出資的約束,設立基金要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金規模與投資範圍,加強對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營全過程監管。
第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運作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基本原則。
第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以政策效果為首要目標,兼顧投資收益,堅持落實國家戰略,貫徹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支持重點領域、重點產業、重點區域發展的政策導向。
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實行科學的運營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讓渡等機制。
第二章 管理架構及職責分工
第十條 為保證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設立的政策導向、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基金設立管理委員會並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同時設立基金諮詢委員會。
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資訊化廳、民政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審計廳、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
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辦公室主任由省財政廳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審議修訂本辦法;
(二)審議基金設立方案;
(三)審議戰略性直接投資專案庫及專案立項建議;
(四)審議基金年度工作計畫;
(五)聽取基金年度工作總結和基金績效評價報告;
(六)其他應當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省財政廳)負責基金統籌規劃和運營監督,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落實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二)牽頭制定基金設立方案;
(三)負責基金預算管理,協調做好基金資金籌措工作;
(四)牽頭研究戰略性直接投資專案庫建議;
(五)組建基金諮詢委員會,負責基金諮詢委員會日常活動的召集和保障;
(六)指導和監督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規範運作;
(七)牽頭制定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制度;
(八)牽頭組織實施基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九)其他應當由基金管理辦公室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省級相關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提出相關基金發起設立建議,開展可行性研究並提交報告;
(二)參與制定相關基金設立方案;
(三)梳理推薦年度戰略性直接投資專案;
(四)指導相關基金投資運作及投後管理;
(五)參與相關基金的績效評價;
(六)研究支持相關基金運作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四條 基金諮詢委員會由基金管理辦公室組建,成員包括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相關處室負責人以及外部專家。外部專家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從研究機構、金融機構、投資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中選擇。
基金諮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以下事項進行論證,並提供客觀、公正、專業的諮詢意見:
(一)基金設立方案;
(二)戰略性直接投資專案的入庫篩選;
(三)戰略性直接投資專案的投資方案;
(四)提出基金管理人推薦建議;
(五)需要論證諮詢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基金出資主體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出資額為限按照基金協議(章程、合同)約定對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二)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報告基金出資計畫、基金投資運營情況和財務報告等;
(三)按要求對基金投資運營開展績效評價;
(四)接受基金管理辦公室對出資履職情況的監督管理;
(五)根據基金管理辦公室要求,開展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協議(章程、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接受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具體負責基金的投資、投後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運營中出現重大問題或風險,應及時採取應對措施處置,維護基金利益。
第三章 投資方向與運作方式
第十七條 基金應當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意圖,聚焦省委、省政府明確的重大戰略和重點產業開展投資活動,對未來預期現金流量可以覆蓋投資成本、退出有保證的重點工程和重大投資專案進行投資,科學合理確定基金類型、投資領域、支持方向,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主要包括:
(一)落實國家和省重大戰略;
(二)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及其他優勢產業發展;
(三)支持創新創業創造;
(四)支持綠色發展;
(五)支持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專案建設;
(六)支持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七)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和提高公共服務品質;
(八)支持重大消費載體建設。
第十八條 根據支持方向和投資領域不同,基金分為產業引導類基金和專項發展類基金。
第十九條 產業引導類基金圍繞我省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目標,重點支持具有引領轉型升級、創新驅動發展作用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其他優勢產業發展,聚焦綠色低碳、科技創新、人才發展、數字經濟、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消費與服務、雙向開放等領域開展投資。
第二十條 專項發展類基金圍繞國家和省重大發展戰略或規劃,以及其他關乎全省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節點、重點區域或重點領域,聚焦區域協調發展、長三角區域合作、“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鄉村振興、城市更新、交通、能源、文化旅遊、污染防治、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養老、體育、醫療衛生等領域開展投資。
專項發展類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財政專項資金“撥改投”。
第二十一條 產業引導類基金主要運用股權投資方式對企業、專案進行投資。
專項發展類基金主要運用股權投資、股債結合等方式對企業、專案進行投資。
第二十二條 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等不同組織形式。基金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議、合同等,明確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人、風險防範、績效評價、投資退出、管理費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權利和責任等。
第四章 基金設立
第二十三條 基金按照部門提議、科學論證、政府決策的程式設立。
第二十四條 省級相關部門(設區市政府參照,下同)提出基金發起設立建議,組織開展可行性調研並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基金的依據、目標、類別、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擬投領域的行業現狀、發展前景及重點專案儲備,基金的財政出資來源等。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省級相關部門對基金的發起設立建議開展研究,提出設立方案,經諮詢委員會論證後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省級相關部門修改完善基金設立方案,報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省級相關部門做好基金設立落地指導工作。
第五章 戰略性直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 戰略性直接投資投向我省具有重大影響和戰略意義的專案,主要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基金等方式開展投資。
第二十九條 戰略性直接投資按照建立專案庫、專案立項、投資方案論證、投資決策、投資落地及投後管理等程式實施。
第三十條 省級相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出資主體推薦專案,基金諮詢委員會論證擬入庫專案並提出入庫建議,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省級相關部門在專案庫中選擇擬投專案並提出立項建議,指導出資主體制定專案立項建議書,立項建議書應當說明投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資方式、資金來源等。
採用特殊目的基金方式開展投資的,立項建議書還應當包括基金規模、出資主體、存續期限、投資策略、基金管理人的標準和要求、基金管理費、收益分配等內容。
專案立項建議經基金諮詢委員會論證後,由基金管理辦公室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省級相關部門指導出資主體或者特殊目的基金管理人對通過立項審議的專案開展專案盡職調查,制定投資方案,報基金諮詢委員會論證。
第三十三條 投資方案經基金諮詢委員會論證後,由出資主體或者特殊目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程式進行決策。
第三十四條 戰略性直接投資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壓實市場投資主體出資責任。
第六章 運作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基金應當在協議(章程、合同)中約定主投領域和地域範圍。
第三十六條 基金應當在江蘇省內註冊。專項發展類基金全部投資於江蘇省內企業。產業引導類基金投資於江蘇省內企業的資金原則上不低於省級政府出資金額的1.5倍。
第三十七條 專項發展類基金全部投資於主投領域。產業引導類基金投資於主投領域的比例不得低於基金規模的70%。
第三十八條 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以並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業務;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制定基金管理人選擇制度,報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加強對基金管理人基金運營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督促管理人建立完善資金管理、投資決策、風險防控、薪酬激勵、資訊披露等制度,並將制度建設情況納入基金績效評價範圍。
基金應當結合政策要求、運作管理、募資情況、管理能力等因素,通過相關主管部門推薦、談判磋商等方式,擇優選擇基金管理人,經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報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條 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募資作用,加大與國家級基金、央企、地方國企和頭部投資機構等的合作力度,吸引更多資金、技術、人才向江蘇集聚。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結合基金層級、類別、規模、投資階段、財政出資比例等因素,制定基金管理費計提的標準指引。基金管理費堅持從嚴從緊控制,原則上基金管理費計提比例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1.8%。
對引導作用和社會效益好、社會資本參與度不高、投資階段較早、投資風險較大的基金,可適當提高管理費計提比例,最高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3%。
第四十二條 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
為更好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按照基金風險、收益偏好和行業支持需求的不同,對產業引導類基金和專項發展類基金設置差異化門檻收益率。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省級政府出資的門檻收益率可適當降低,超額收益可對其他出資人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三條 省財政廳應當加強基金的預算管理,編制基金年度資金使用預算,根據財政預算安排及基金投資需要,統籌安排資金。
第四十四條 基金出資主體應加強基金資金管理,獨立運作,單獨核算。
第四十五條 出資主體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基金資產管理、提高資金效益。投資間隙資金只能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四十六條 出資主體應當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定期報告基金出資計畫、基金投資運營工作情況和財務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協議(章程、合同)的約定向出資主體定期報告基金出資計畫、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基金投資運營工作情況和財務報告。
第八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組織全過程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並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基金管理辦公室和省級相關部門應強化基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基金績效評價結果與後續出資及管理費支付水準等掛鉤。
第四十八條 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基金管理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基金投資營運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
基金管理應當堅持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建立和實行容錯糾錯機制。對依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實施的基金設立和戰略性直接投資等投資行為,充分履行了投資決策程式,造成損失或沒有實現預期目標,且未謀取私利的,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前款所稱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包括省委、省政府檔以及根據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要求並履行決策程式後確定的事項。
第五十條 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基金出資參與國家級基金的,執行國家級基金相關規定;因貫徹落實國家戰略等要求,與外省、市合作設立基金的,按各方協商確定的方案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實施,原《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蘇財基金〔2019〕4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規定。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