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各公司: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管委202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2022年1月27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发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制度创新和改革突破的先导作用,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自贸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及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支持青岛自贸片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资金收支通过我国,而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第三条 片区管委会同各相关管理部门及银行共同探讨建立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打造促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条 支持外汇管理部门指导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第五条 鼓励片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根据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综合贡献程度,给予一定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鼓励银行提高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服务水平和效率,围绕提升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展业能力加大资源、人力和技术等投入。将年度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量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纳入青岛自贸片区优秀合作伙伴给予奖励。
第七条 结合市场主体实际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提供包括风险对冲、保险、融资、供应链金融等综合服务支持。
第八条 搭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规范化、规模化发展;设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企业培训、研究报告、项目协调、金融法律等各类服务。
第九条 优化人才发展政策。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国际贸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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