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企业上市挂牌,提升合作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发挥上市挂牌企业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重要作用,现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上市”是指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以下统称四大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直接上市交易;
(二)“挂牌”是指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首次挂牌转让;
(三)“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
(四)“扣非后净利润”是指公司净利润减去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五)“经济贡献”是指每年在合作区汇算清缴后核算的企业年度所得、增值收入形成的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不含代缴代扣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因在合作区购买土地及在购买土地上新建不动产进行销售或出租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按相应所属期计算;
(六)“地方经济贡献总额”是指企业经济贡献在合作区留存部分;
(七)“澳资企业”是指投资人应为澳门特区居民或者在澳门特区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5%;
(八)“绿色企业”是指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支持方向的企业;
(九)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适用条件
上市挂牌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合作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且实质性运营;
(二)在合作区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三)业务领域有利于补齐配强合作区产业链或者能促进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四)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被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处罚;
4.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四大交易所、新三板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5.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申请扶持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五)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不存在因受到四大交易所、新三板风险警告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上市、挂牌的情形;
(七)未违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四大交易所、新三板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不存在其他有权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情形。
第四条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认定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以下简称金融发展局)持续开展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认定工作,对企业是否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或者能否促进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进行实质性认定。
经认定企业将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重点培育库(以下简称上市培育库)或者挂牌后备企业重点培育库(以下简称挂牌培育库)。
第五条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服务
纳入上市培育库、挂牌培育库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服务:
(一)上市辅导服务:金融发展局每年委托专业机构,为上市培育库企业提供企业自评、专家答疑、课程培训等服务,增强企业把握和利用资本市场的专业能力;为已完成股改并正式启动上市计划的上市培育库企业,定向提供证券发行、投资、法务、审计、资产评估、风控等前期专业辅导,帮助企业及时准确把握上市审核流程及审核要点,提升上市通过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机构,对拟上市企业的合规性予以指导。
(二)挂牌辅导服务:纳入挂牌培育库的企业,参照上市培育库企业的辅导服务,提供企业自评、专家答疑、课程培训等服务。
(三)投融资服务:金融发展局定期组织上市培育库、挂牌培育库企业参加项目路演活动,协助企业对接银行、投资机构,提升企业融资能力;支持上市培育库、挂牌培育库企业赴澳门特区发行公司债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上市培育库、挂牌培育库内的企业推荐产业引导基金;鼓励上市培育库、挂牌培育库内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提升核心竞争力与上市挂牌综合能力。
(四)项目推荐服务:推荐上市培育库、挂牌培育库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广东省及合作区相关科研资助项目,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六条
企业上市挂牌扶持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上市挂牌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企业在四大交易所上市,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扶持,专项扶持由3,000万元资金扶持与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购置合作区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扶持组成。企业须承诺购买的办公用房用于自用办公或研发,不得空置,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十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对外出租。
(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30万元的资金扶持;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给予70万元的资金扶持。
新三板企业在四大交易所上市,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差额补足扶持资金。
第七条
上市挂牌企业落户扶持
注册地在合作区外的上市挂牌企业,将上市挂牌主体注册地址迁入合作区,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
第八条
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上市企业,满足以下任一标准,自其上市或迁入合作区当年起至第五年,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但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一)企业经审计的会计年度报告中扣非后净利润为正且同比增速不低于25%;
(二)企业经审计的会计年度报告中扣非后净利润为正且同比增速不低于10%,同时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应超出同一时期全国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营业收入的同比增速至少20个百分点;
(三)企业经审计的会计年度报告中扣非后净利润为正,但交易所允许亏损上市的企业除外,且当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企业市值不低于60亿元。
第九条
上市挂牌澳资企业及绿色企业扶持标准
上市挂牌企业为澳资企业或绿色企业的,按相应扶持标准的1.2倍执行。
第十条
企业义务
企业申请本办法扶持时,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十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注销,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企业违反承诺的,应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符合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范畴的上市挂牌企业,应配合合作区统计部门开展纳统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依据本办法发放的扶持资金接受有权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上市挂牌企业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及上市挂牌后持续披露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有退市摘牌风险,或伪造其他材料骗取扶持资金,一经发现,追回其所得的全额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适用原则
申请上市挂牌扶持及落户扶持的上市挂牌企业,同时符合合作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
申请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的上市企业,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合作区其他政策中的财政类扶持资金。
从珠海市迁至合作区的上市挂牌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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