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基金公司服务
一、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办理、咨询信息披露业务及相关业务,请与本所基金管理部业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如需了解业务人员的姓名与联络方式,请登 录“基金业务专区”网页查询。
咨询电话:0755-88668341
二、业务办理指南
上网发售
(一) 基金管理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注册的批复后,登录本所网站(www.szse.cn)“基金业务专区”申请办理基金简称与基金代码,并按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表单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确定发售时间后及时告知本所基金管理部,并于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日三日前,按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表单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三)若为首次在本所发行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于发售时间确定后,与本所基金管理部签订《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服务协议》和《开放式基金场内销售代理主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若需提前截止网上认购的,须于新截止日16:00前提交相关材料;若需延长网上认购截止日期的,须于原截止日前一工作日16:00前提交相关材料。
(五)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募集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获取《关于XX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后,基金管理人应提交《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并于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申购、赎回
(一)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与本所协商确定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并于开放申购赎回日两日前,登录本所网站(www.szse.cn)“基金业务专区”按业务表单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1. LOF
(1)基金管理人提交《基金开通申购赎回公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2)上市前开通申购赎回的,应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净值揭示。
2. ETF(与上市业务同时办理)
(1)开通申购赎回之前,应办理好申赎代办证券公司的相关权限。
(2)在ETF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按照《ETF业务数据交换工作备忘》在规定的时间将申购、赎回清单等文件传送至深交所系统运行部。基金管理人应指定至少两名专人办理相关事宜及发生异常情况后的应急处理。
(二)基金管理人在开放申购、赎回后,需暂停/恢复基金申购、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刊登暂停/恢复申购、赎回公告的一个工作日前,按基金业务专区的业务表单要求向本所基金管理部提交相关文件。
上市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与本所协商确定上市时间。时间(T日为上市首日)确定后,基金管理人须在T-7日前与本所签订《基金上市协议》,并邮寄至本所基金管理部。T-5日前,基金管理人登录本所网站(www.szse.cn)“基金业务专区”申请办理上市业务,并按业务表单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二)基金管理部完成上市业务后,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上市通知书》及《上市费收费通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务专区”查收。
(三)T-1日,基金管理人提交《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表。
【注】T日为上市首日
信息披露
(一)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本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应委托1-2名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基金信息披露事务。
(三)对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日前按要求将相关公告文件通过“基金业务专区”报送基金管理部,于公告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四)对于封闭式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净值外,还应于每周、每半年及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22:30前通过本所“基金业务专区”填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开放式基金净值,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净值外,基金管理人还应按本所净值传输的相关规定按时传送基金净值。
权益分派
(一)基金管理人拟定分红派息方案,应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场内托管份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权益分派,场外托管份额的权益分派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权益登记日(R日)前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须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协商安排收益分配的具体事项,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或预案)、分配对象、权益登记日和除权日、收益发放办法等内容。
(三)R-4日前,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网站(www.szse.cn)“基金业务专区”按要求提交相关公告文件,填报基金分红参数,并于R-3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收益分配公告。
(四)不同类型基金的派息款项划拨时间不同,具体按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建议投诉
欢迎基金管理人对本所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对有关人员的工作有意见者,可向本所投诉。
电话:400-808-9999
电子邮箱地址:cis@sz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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