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企業赴澳門發行公司債券專項扶持辦法(暫行)》的通知
請點擊下載↓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企業赴澳門發行公司債券專項扶持辦法(暫行)》的通知.docx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企業赴澳門發行公司債券專項扶持辦法(暫行)》的通知
執委會各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企業赴澳門發行公司債券專項扶持辦法(暫行)》已經合作區執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
2021年12月30日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企業赴澳門發行公司債券專項扶持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精神,支持澳門債券市場發展,鼓勵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企業有效利用澳門債券市場直接融資,降低其赴澳門發行公司債券的成本,結合合作區實際情况,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作區設立企業赴澳門發行公司債券專項扶持資金,用于支持合作區企業利用澳門債券市場直接融資。扶持對象包括在合作區內注册登記、依法納稅、實體化運作幷在澳門成功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以及在合作區內注册登記、依法納稅、實體化運作,幷爲境內企業赴澳門成功發行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僅限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綠色債券的第三方評審機構)。
第三條成立合作區支持企業赴澳門發行公司債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任擔任,小組成員包括合作區法律事務局、經濟發展局、金融發展局、商事服務局及財政局,由領導小組統一指導扶持資金的相關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合作區金融發展局,負責企業赴澳門發行公司債券扶持資金的申報管理、評審和資金發放。
第二章 扶持措施及適用條件
第四條對赴澳門成功發行合資格債券的合作區企業,給予債券一般發行費用的資金扶持。上述債券爲綠色債券的,除一般發行費用資金扶持外,同時給予外部評審費用的資金扶持。
(一)合資格債券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同一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在澳門發行的首筆公司債券;
2.符合澳門金融管理局相關債券發行規章的要求;
3.發行金額最少達5億澳門元(或等值外幣);
4.債券全數由澳門中央證券托管系統登記、托管及結算。
(二)債券一般發行費用涵蓋承銷費用、律師事務所費用、會計師事務所費用、信貸評級機構費用、澳門中央證券托管系統托管及結算費用,以及澳門交易機構的發行服務費用及上市費用。外部評審費用指與綠色債券發行相關的第三方評審機構費用。
(三)合作區企業赴澳門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在合作區注册登記、依法納稅、實體化運作;
2.申報至審核完成時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相關部門公布的經營异常名錄;
3.在澳門發行一年期以上債券的企業,須事前取得國家發改委出具的外債備案登記證明。
(四)合作區中介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在合作區注册登記、依法納稅、實體化運作;
2.申報至審核完成時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相關部門公布的經營异常名錄。
第三章 扶持標準
第五條對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扶持對象,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資金扶持:
(一)企業按照其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的0.8%給予一次性一般發行費用資金扶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發行債券被認定爲綠色債券的,除上述資金扶持外,再額外給予50萬元外部評審費用扶持。
(二)中介機構按照每家每次10萬元給予資金扶持。
第四章 其他事宜
第六條具體申報指南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根據合作區實際情况制定。本辦法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扶持資金由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扶持對象自願申請,扶持對象應書面承諾自收到扶持資金起五年內注册地、稅收繳納地、實際經營地不遷離合作區。提前遷離的,由合作區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餘年度扶持資金幷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八條依據本辦法發放的扶持資金接受有權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企業及中介機構,一經發現,追回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除明確說明外,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均爲人民幣,涉及外幣匯率轉換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第十條扶持對象在享受本辦法扶持資金的同時,不得重複享受合作區其他同類扶持政策,合作區外的政策不受本辦法限制。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一年。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