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汇局发布15号政策问答
7月25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政策问答,明确外汇衍生套保的情形。
1.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和亚式期权业务,应具备什么资格
答: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以下简称汇发53号文)已具备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办《通知》规定的期权业务,无需再次向外汇局申请。
按照汇发53号文已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自行开办《通知》规定的期权业务,无需再次向外汇局书面报告。
2.人民币对外汇亚式期权的平均值应如何计算
答:亚式期权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分别根据期权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确定结算价和行权价。平均值的计算通常采用算术平均、几何平均等方法。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亚式期权,应按照公平、透明、合理、审慎的原则确定平均值的计算方式。
3.银行办理自身项下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具备什么资格
答:银行办理自身项下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具备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不含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4.如何理解银行自身项下的外汇敞口
答:《通知》所称外汇敞口,是指银行自身项下因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经营活动形成的承担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既包括结汇方向的外币敞口,也包括售汇方向的人民币敞口。
5.银行自身项下的外汇敞口使用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套期保值时,是否可以办理差额交割
答: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全额交割或差额交割,并按《通知》要求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其中,银行办理自身项下资本金形成的外汇敞口套期保值,全额交割时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一)要求。
6.对于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级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对于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年度评估等级若为 B-级(含) 以下的,本级及本级以下分支机构均应自行暂停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下一年度评估结果为 B 级(含)以上后, 自动恢复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7.合作银行总行获准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后,其分支机构可以和哪些银行开展合作外汇衍生品业务
答:合作银行总行获准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后,鼓励分支机构与总行选择一致的具备资格银行开展合作业务。因具备资格银行在各省分布不均衡等因素,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可选择与其他具备资格银行开展合作,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
8.客户因跨境交易产生外汇风险敞口,但实际交易并不涉及外汇收支的,银行可否提供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期保值
答:在实需交易原则下,客户使用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的前提是存在真实、合规的基础交易并具有外汇风险敞口,若基础交易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全额交割;若不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差额交割。例如,进口企业根据外币合同金额以人民币支付关税,若折算汇率不确定,将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因不实际支付外汇,可选择远期购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又如,企业进口签订以外币计价、人民币结算的合同,若折算汇率不确定, 同样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也不实际支付外汇,可选择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
9.银行可否为客户金融交易项下的汇率风险办理套期保值
答:实需交易原则强调外汇衍生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不限制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性质。对于客户真实、合规的金融交易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例如,境内企业跨境融资、境外机构投资境内人民币债券等金融交易,可使用远期结售汇全额或差额对冲汇率风险。
10.境内机构因合并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而承担的汇率折算风险,是否可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期保值
答:可以。境内机构依照现行会计管理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时, 因合并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而产生的汇率折算风险,可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
11.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时,应如何把握实需交易的背景审核
答: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实需交易原则确认客户用于对冲外汇风险敞口。与即期结售汇业务有所不同, 作为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基础的真实需求背景可能存在预估性和不确定性,不能简单比照即期业务的做法,将是否有交易单证作为实需交易原则审核的唯一或主要标尺。银行应根据客户拟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展业。
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期权业务,在实需交易审核方面应和远期结售汇保持一致。
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应注意实需交易原则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存在不同。如近端结汇(换出外汇)/远端购汇(换入外汇)外汇掉期业务,应遵循近端审核原则,即近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在此基础上,远端购汇可不再按照即期购汇进行实需背景审核。
12.金融机构办理《通知》中各项外汇业务,应履行哪些结售汇统计义务
答: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规定,履行相应的结售汇和头寸统计义务。具体如下:
(一)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和亚式期权,参照普通欧式期权统计规则纳入统计。其中亚式期权业务不纳入《衍生品业务报表》D04 表中的“价内期权合约本金额”项。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产生的损益结售汇,可在结售汇发生当期纳入即期代客结售汇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 和S03 表)的科目归属为“投资收益-银行代客”。
(三)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在外汇掉期签约当期纳入即期自身结售汇统计,历史积累的外汇敞口可一次性纳入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 和S03 表)的科目归属为“其他投资-银行自身”。
(四)银行办理自身项下外汇敞口的套期保值,签约时,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P01 和 P02 表)和《衍生品业务报表》(D01-D05 表)中纳入对客衍生品统计;履约时,在《衍生品履约统计月报表》(S02 和S04 表)中纳入自身结售汇统计。
(五)银行办理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形成的外汇敞口自身结售汇交易,可在平盘当期纳入即期自身结售汇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 和S03 表)的科目归属为“其他投资-银行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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