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四面扩围”驶入“快车道”
为进一步助企纾困,落细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助力广东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印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粤汇发〔2022〕15号印发),对原有的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
据悉,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于2019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初期业务范围仅涉及货物贸易,后逐步将部分服务贸易便利化纳入试点,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的外贸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包括银行凭支付指令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直接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等一系列便利举措,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降低业务办理“脚底成本”。试点以来,累计开展业务10.7万笔,金额956.39亿美元,给银行和企业带来了实惠。
与此前试点政策相比,此次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实现了“四面扩围”:
一是突破规模限制,取消试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规模5000万美元(含)以上、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规模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要求,让更多信用优良、管理规范的中小外贸企业享受到结算便利,增强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获得感”;
二是进一步扩大政策涵盖的业务范围,将服务贸易项下部分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纳入试点,更好地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三是优化银行准入条件,适度降低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的等级要求,近三年评估均在B+(含)以上的银行可开展试点业务;
四是放宽银企合作年限要求,将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的要求降为两年以上,支持银行将“材料多、环节多”的业务和“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试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深入推进各项便利化措施有效落实,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服务广东开放型经济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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