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信用證軟條款及其識別
在現代國際貿易結算中,信用證是最主要、應用廣泛的支付手段之一,被業界譽為“國際貿易的生命線”。UCP60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二條對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作出了如下定義: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管如何命名或者稱謂,該約定是不可撤銷的,同時對於開證行來說,只要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就要無條件付款。由此可見,信用證最重要的特點是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只要出口商提交“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單據,開證行必須履行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的出現和發展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進出口雙方因相互不信任而阻礙國際貿易的問題。因此,自19世紀八十年代產生以來,尤其隨著國際貿易快速發展,信用證的運用日益普遍,據統計,世界90%國際貿易和我國80%以上出口結算採用信用證付款方式。
但同時,由於信用證獨立性特點,其在運用過程中也出現各種問題,如近年來尤為突出“軟條款”問題,致使出口商無法提供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進而對其安全收匯構成潛在風險,弱化了信用證支付功能,阻礙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本文重點對信用證軟條款及其風險防範作初步探討,重點研究軟條款設置方式與識別上,使我國出口企業充分認識到信用證軟條款的危害性。
信用證軟條款的概念、特點分析
UCP600並未對信用證軟條款作出明確的定義,筆者結合國內學者不同視角下觀點認為:信用證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附加生效條件的條款,該條件具有靈活性、不確定性等特點,使出口商無法繕制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進而威脅安全收匯,使受益人陷入被動局面。軟條款俗稱“陷阱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信用證軟條款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規定一些隱蔽性條款,使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信用證。”
結合我國出口貿易實際情況,信用證軟條款具有以下特點:
1、信用證軟條款一般由買方(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設立,目的是進行欺詐或是當賣方沒有按時交貨或者貨物品質未達到規定的要求時,保護自身利益。
2、在形式上,信用證軟條款要求出口商提供各種各樣的單據,而出口商無法根據信用證規定交付單據,完成結匯。
3、信用證軟條款使交易的主動權掌握在進口商手中。為保護出口商利益,根據UCP600最新規定,信用證須為不可撤銷信用證。但軟條款的設置使當出現不利於買方的情況時,買方可以要求開證行拒絕付款,而使出口商陷入被動,本質上為撤銷信用證的行為。
4、信用證軟條款往往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不易被發現。而受益人由於自身業務能力或出於無奈等原因無意或有意接收這些軟條款,在交單結匯時給自身帶來不便,而陷入被動局面。
信用證軟條款的識別
1、信用證生效環節上設置障礙的軟條款。受益人收到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信用證要求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才能生效。如信用證中規定:THIS L/C WILL BE AVAILABLE ONLY UPON APPLICANT’S APPROVAL OF SAMPLE OF THE PRODUCTION.控制生效信用證軟條款,通常帶有“不”字,如未獲得進口許可證不生效、未經買方檢驗不生效、買方未指定船公司不生效、開證行未通知暫不生效等。雖然買方對信用證生效設置條件的做法並非完全出於惡意,但由於其可以隨時阻止信用證生效,變相的撤銷信用證,使出口商處於非常被動局面。
2、裝運環節的信用證軟條款。貨物裝運是出口貿易重要環節,受益人按信用證的要求裝運並提交符合其要求的單據是結匯的重要保證。而進口商(開證行時常參加)在裝運環節製造“陷阱”,限定具體船隻、船齡、裝運時間、裝運港、目的港等,比如信用證規定裝運時間、目的港由買方指定,使裝運處於不確定狀態。通過此類軟條款,使進口商達到控制貨物是否裝船、何時裝船的目的,一旦交易對其不利,便可利用該條款使出口商無法交單,造成違約。
3、商檢環節設置軟條款。通常表現在信用證中要求由進口商或其指定人進行商品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當然,進口商可能是為了保障貨物品質,但此條款違背了國際貿易中關於商品檢驗由獨立的、有權威的協力廠商檢驗機構執行的慣例,一旦出現價格波動不利於進口商等因素,進口商完全可以通過故意不出具商檢證書使出口商無法順利結匯。
4、單據設置軟條款。信用證是一種純單據買賣,開證行付款前提是相符交單,所謂相符交單,UCP600定義為:“指與信用證條款、本慣例的相關適用條款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一致的交單。”而進口商正是看中信用證“只看單據、不看貨物”這一特點,要求出口商提交的單據之間或與信用證的要求製造矛盾或者要求出口商提交無法提供的單據,如要求出口商提交進口國駐華使館簽發的合格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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