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副中心两大金融支持政策发布!
按照“全面支持、全市最优”思路,通州区的《REITs基金》,对基础设施资产原始权益人、公募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基础设施资产受托运营管理机构、Pre-REITs机构等市场主体均予以支持——
对成功发行REITs并用于通州区发展的,给予600万元补助。
对新引进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最高给予6000万元开办费补助。
对Pre-REITs机构,按照管理基金规模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高级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及连续5年安置补助等。
通州区为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扩容,按照“募投管退全环节、从业机构全业态”的支持思路,对S基金及其管理企业、普通及有限合伙人、托管银行等市场主体予以全方位支持。
对公司制S基金管理企业、S基金合伙人,最高给予3000万元开办费补助。
对达到一定交易规模的S基金管理企业,最高给予2000万元资金补助。
对境内外QFLP或QDLP试点机构,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可给予50万元补助。
对高管及投资者,也给予相应程度的资金激励等。
通州区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集聚发展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通政发〔2021〕7号),支持和促进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以下简称S基金)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加快提升北京城市副中心金融服务功能,扎实推进“两区”金融领域改革创新,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及市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试点,经依法批准或授权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在通州区注册、开户并依法纳税的S基金及其管理企业、普通及有限合伙人、托管银行、中介服务等机构,以及依法依规参与受让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基金份额的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其中,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纳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转让平台等中介机构服务库,为基金份额转让提供估值、尽职调查、撮合交易及其他服务的专业机构或组织。
第二条 【开办及发展扶持】 支持在通州区设立、注册各类S基金,对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制S基金管理企业、S基金合伙人,按照实缴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并每年最高按照其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的70%予以扶持。
第三条 【支持基金规模化运营】 支持S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或受让已投项目股权,根据其交易结算的基金份额或受让股权规模对S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区级补助:1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资金补助;3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1.5%给予资金补助;5亿元及以上投资部分,按2%给予资金补助,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金按照2:2:6的比例分别在其达到交易规模条件、持有基金份额增值超过50%、基金份额全部转让或股权退出并增值时兑现(若未及增值50%即退出,按照2:8的比例兑现)。
S基金合伙人中存在非公司制或非通州区注册企业的,补助资金按其在通公司制合伙人实际出资及交易金额占该S基金募集及交易金额的比例予以兑现。
S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运营多只S基金的,基金份额转让规模按累计数额计算,补助资金按单只基金实际交易金额占多只基金实际交易金额总数的比重计算并兑现。
上述补助资金原则上来源于S基金投资、运营中形成的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
第四条 【鼓励跨境双向投资】 支持内外资S基金管理企业受托管理有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简称QFLP)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简称QDLP)等认购的、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境内外试点基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扶持条件、通过QFLP或QDLP试点联审的S基金管理企业,其管理运营试点基金中QFLP或QDLP等获批额度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结合其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基金份额转让补助】 对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的S基金,在经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向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转让基金份额的,按其实际支付转让服务费的30%且单笔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该S基金管理企业申请并结合实际情况使用。中介服务机构撮合基金份额成交规模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条 【支持基金资本市场退出】 对拟通过被投企业首发上市方式实现股权退出的S基金,其在通州证券营业场所开户、减持并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的,以该转让环节纳税形成的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给予S基金奖励。鼓励并支持证券营业场所以减免手续费、配套资管产品等方式吸引S基金减持。
第七条 【高管及投资者激励】 对S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S基金自然人合伙人在基金管理运营中获得的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工资薪金等收入,在企业及个人纳税所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范围内予以资金激励。
第八条 【项目引进支持】 对通过受让基金份额方式取得被投企业、基金的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引导被投企业或基金迁址通州的S基金管理企业,以及对以市场化方式引入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各类组织,参照招商中介奖励办法按引进项目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的2%、单个年度不超500万元给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 【综合服务支持】 对重点企业的个性化政策需求,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参照国内最优政策予以支持,在办理落户、人才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康养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服务。
第十条 【承诺条款】 符合以上奖补扶持条件的企业,应承诺在基金存续期内或其自接收最后一笔补助、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通州区,不变更或变相变更纳税地点。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企业和相关个人应退还过去5年内享受的全部补助和奖励资金。
本措施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实施。奖补措施同时适用于通州区其他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措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措施将相应调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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