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专业】浅析循环信用证
一、循环信用证的概念
在国内一些关于国际结算的书籍中,对循环信用证定义为:循环信用证是信用证的种类之一,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被受益人使用后,可以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利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区别于普通信用证的地方在于,普通信用证以单笔开证最大金额作为受益人能使用的最高额度,当索偿金额达到信用证规定的额度,开证行凭单付款后,该证的使用权利与责任即宣告结束。而循环信用证在使用后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或条件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能使用的最高额度为规定的累计循环总金额。实务中,常见的大多数信用证都属于非循环信用证,可循环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中单独通过条款来注明和设定。
国际贸易实务中,如工程机械及零配件企业等,当进出口双方签订长期贸易合同,分批、定量、定时提供货物,同时价格变动较小,可考虑采用循环信用证结算。开立循环信用证,对进口商来说,可以简化对每一单出货都需要逐笔开证、审证的繁琐程序,与银行建立长期授信。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中固定的货描和条款,可以降低制单不符的风险。对银行来说,可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健的合作关系,锁定长期合同的国际结算量,增加对客收益。
然而在银行实务中,循环信用证的使用则非常有限。一是国际惯例对此类信用证证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约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循环信用证甚至没有提及,交易各方对该类证条款、适用范围和风险认识不够,银行实际操作中缺乏惯例指导,这些因素都导致实务中很少开立。二是循环信用证的天然局限性在于,适用的贸易方式要求买卖双方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价格随市场波动较大的商品贸易不适用。三是循环证信用证额度占用对客户授信影响较大。
二、循环信用证的类型
(一)按循环方式分类
这是最普遍的分类方式,即按循环的方式分为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使用的信用证。
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如一个月、一个季度)反复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使用完为止。 例:This is a automatically monthly revolving Credit.USD5000 is available for each calendar month during the life of the credit, Our maximum liability under the Revolvi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30,000 being the aggregate value of six months.信用证按月循环,每月可使用金额USD5000,循环6个月,信用证下总责任为USD30000。
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金额进行议付后,该证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使用完为止。例:信用证规定100件货物合计金额USD5000。同时规定信用证循环两次,以同样金额装运同样数量货物,累计总金额不超过USD15000。This Credit is revolving further two times for similar amount to cover the same quantity of the goods. The total value of this revolvi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15,000.
(二)按金额是否可累积分类
根据上期未使用的金额,是否可以作为下一期的“增量”资金使用,可以分为以下两类:凡是上次未使用完的信用证余额,可以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称为积累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凡是上次使用完的信用证余额不能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称为非积累循环信用证(Non- 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未表明是否可积累时,则默认为不可积累的。
(三)按恢复方式是否有条件进行分类
当用完信用证规定的每期金额再恢复到原金额循环使用时,根据其恢复方式是否有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期金额用完不需开证行通知,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期金额用完必须开证行通知后,信用证才能恢复原金额使用。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即“不通知失效就默认循环生效”,每次议付后一定时期内开证行未发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则在下次时期开始起,就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三、循环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作为信用证种类中的一种,循环信用证同样属于银行信用,具有独立性、抽象性,但与一般信用证相比,循环信用证多了一个循环系统,因此除了一般信用证的风险外,增加了循环条款设立不当造成的风险。通过查阅一些案例,可以看到由于缺乏惯例的解释,当信用证条款不够明确完整时,对循环信用证怎么循环、具体含义是什么,进出口双方、银行在理解上往往存在分歧。同时由于缺乏对循环信用证特点的认识,循环条款设立不当时,可能存在巨大的风险敞口。
(一)开证行和进口方面临的风险
1.循环条款不明确的风险
例:开证条款仅规定USD100,000 may be drawn each time during the six-month validity,而对每次金额使用后循环开始的条件,信用证最大可使用金额,允许的装运批次等不进行规定。理论上来说,受益人在6个月内每天都可以装运,就会有180次循环,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敞口。
2.循环恢复方式选择不当的风险
如果开立自动循环信用证,当价格剧烈波动或贸易出现问题时,对于进口方来说面临出口商利用信用证金额自动恢复性质继续发货,来单并要求付款的风险。对开证行来说,循环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当出口商继续发货要求付款,而申请人无力偿付时,开证行可能需垫付资金。
(二)开证行和进口方的风险防范
1.进口方应了解循环信用证适用条件和受益人资信
循环信用证的开立要基于买卖双方有长期稳定合作,交易货物价格变动较小的业务,申请人应根据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信用证类型。同时,进口方要掌握出口商的供货能力情况,避免影响企业持续生产经营。
2.开证行应加强申请人尽调和授信管理
对申请人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申请人与受益人的长期固定合作关系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该循环信用证在授信期内申请人不会出现支付问题。
每次循环时,系统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和授信额度的管理。自动循环信用证需按循环的最高金额占用客户授信额度;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可按单次循环金额扣减授信额度或收取保证金。
3.做好循环条款的规定,建议开立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严格按照具体要开立的循环证类型,对信用证循环条款作出详细说明,如明确按金额或按时间循环,每次使用金额,信用证项下可循环的总金额等;将信用证循环恢复条件控制在进口方和开证行手上,建议开立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非自动循环信用证条款,例:THE CREDIT IS REVOLVING AND NON-CUMULATIVE AND IT SHALL BE RENEWABLE ONCE FOR AN AMOUNT OF HKD100,000.00 UPON RECEIPT OF OUR ADVICE OF CYCLING,THE ISSUING BANK WILL SENT THE SWIFT MSG TO CONFIRM THE VALUE DATE WHICH THE FULL AMOUNT BECOMES AVAILABLE ON.
(三)出口方银行和出口方面临的风险
由于循环信用证较少开立,对其特点、使用规则等不熟悉,在制单和交单上存在困扰;由于缺乏国际惯例的解释,在循环条款的理解上可能与开证行存在歧义,容易产生纠纷。
(四)出口方银行和出口方风险防范
对循环条款进行严格审核,银行指导受益人制单、交单,保证收汇安全;对于循环条款规定不清晰的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时及时与开证行联系加以澄清或修改,尽量避免出现出单发货后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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