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脱欧和第三国公司关于投资服务的跨境授权
根据第294/2019号法案修订的《投资服务法》(747/2012),投资服务和活动以及附属服务只能在芬兰向附件II第I节所指的合格交易对手和专业客户提供。遵循2014/65 / EU指令,但未获得已获得授权的第三国公司(投资公司和信贷机构)在芬兰设立分支机构。
从英国退欧的角度来看,目前持相关欧盟护照在芬兰提供投资服务或活动且其原籍国已根据TEU第50条通知其退出欧盟的EEA投资公司或信贷机构必须申请跨境交易,在该会员国退出生效之日起进行边境授权,以便继续在芬兰提供服务。直至芬兰金融服务管理局处理了公司的授权申请,准时申请授权的公司可以继续按照指令2014/65 / EU附件II第I节和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手的条款为专业客户提供投资服务和活动以及辅助服务。
申请已经可以提交。申请过程的时间是从提款发生的日期算起的。完整的申请提交后六个月内,应通知申请人,无论是否已授权。在芬兰,处理申请的最长时间是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一年,在这种情况下,是从提款发生之日起。根据《退出协议》的条款,欧盟法律将在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继续适用于英国,就好像它是一个成员国一样。由于该过渡期,新的申请可以提交到2020年底,并且可以为已经提交的所有申请和所有新的申请计算出申请流程的时间。
FIN-FSA暂时还没有为这种类型的申请准备申请表,因此可以自由格式。文档/信息可以pdf格式附加。如果需要,FIN-FSA稍后会要求提供原件。
授权申请可以用芬兰语,瑞典语或英语提出。
申请授权的投资服务提供商必须将申请提交到FIN-FSA注册中心:kirjaamo(at)fiva.fi。
第三国公司的跨境授权程序费用为1600欧元,并由FIN-FSA做出授权决定后收取。
跨境授权申请应包括有关英国公司及其在芬兰的跨境活动的以下信息:
- 公司的所有相关详细信息(使用的法定名称和任何其他交易名称,法律形式,注册办事处和地址,管理机构成员,相关股东(10%或更多),联系方式);
- 公司章程的核证副本;
- 第三国公司在其本国持有的许可证/授权证明的副本;
- 登记第三国公司的商业登记簿(或类似文件)的摘录,标明该公司的董事会(管理机构)和首席执行官以及其代理人;
- 列出芬兰跨境提供的投资服务和/或活动,辅助服务和金融工具的业务方案;
- 负责在有关第三国进行公司监管的母国监管机构的名称,如果涉及多个国家,则负责两者之间的职责分工;
- 母国监管机构允许第三国公司在芬兰从事跨境活动,根据母国法律有必要获得此类许可;和
- 第三国公司有关机构所作决定的摘录
- 根据指令2014/65 / EU附件II第I节的规定,继续按照英国在欧盟退出英国之日前向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手和专业客户提供的欧盟护照,继续在芬兰提供服务。
- 参照《投资服务法》第5条第7款(2)和(4)的规定在芬兰申请授权。
申请授权的英国公司
英国公司已经申请了第三国公司的跨境授权,并且可以继续向2014/65 / EU指令附件II第I节和欧盟合格交易方的专业客户提供投资服务和活动以及辅助服务。按照他们在芬兰的欧盟护照条款,直到FIN-FSA处理了该公司的授权申请。
有关更多信息,请联系katarina.pesola(at)fiva.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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