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發布
重磅!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發布
來源 :人民銀行
爲進一步增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健康性,保障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具有充足的損失吸收和資本重組能力,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财政部制定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現正式發布。
《辦法》共七章四十一條,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了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體系。設定了風險加權比率和杠杆比率兩個監管指标,将監管要求分爲三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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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層次爲最低要求,風險加權比率和杠杆比率應于2025年初分别達到16%、6%,2028年初分别達到1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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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次是在最低要求基礎上,應滿足相應的緩沖資本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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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層次是在确有必要的情況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權針對單家銀行提出更審慎的要求。
二是明确了總損失吸收能力定義。根據國際統一規則,明确了各類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的合格标準,進一步理順了各類工具的損失吸收順序。三是确定了監管範圍和監管主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财政部依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對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的發行進行管理。
出台《辦法》是落實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峰會批準的總損失吸收能力國際監管規則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完善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制度框架,增強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能力。同時,對拓展商業銀行主動負債品種,提高我國直接融資比重,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具有積極意義。下一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财政部将加快推動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建立健全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的長效機制,切實提高風險抵禦能力,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爲進一步增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健康性,保障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具有充足的損失吸收和資本重組能力,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财政部聯合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麽?
答: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防範“大而不能倒”成爲反思危機教訓、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重要内容。爲有效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于2015年11月批準了金融穩定理事會提交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明确了總損失吸收能力的國際統一标準,提出大型金融機構應具備充足的損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機時,采取“内部纾困”的方式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功能的連續性,避免動用公共資金進行“外部救助”。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要求,多數國家或地區結合自身實際建立了總損失吸收能力的監管框架。
2011年以來,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相繼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在我國和全球金融領域的影響力不斷提升。爲進一步增強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強化市場約束,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财政部深入研究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起草了《辦法》,構建了我國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體系,對總損失吸收能力定義、構成、指标要求、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二、實施《辦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有何影響?
答:《辦法》規定的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場預期,考慮到配套政策後,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達标壓力不大,在其經營承受範圍内,不會影響信貸供給能力。總體看,實施《辦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影響正面,将引導其健全風險處置機制,提高穩健經營水平,更加注重業務發展與風險抵禦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控制其非理性擴張和系統性風險的積累,促進其向多元化、綜合化的方向轉型。同時,《辦法》對标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最新實踐,對我國銀行參與全球化競争也具有積極意義。
三、《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立足國内銀行實際,與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做法充分接軌。《辦法》在總損失吸收能力指标設置、達标要求、合格工具标準等方面與金融穩定理事會的監管規則保持一緻。同時,在存款保險基金計入、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的資本扣減規定上借鑒了國際同業經驗,更好地适應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實踐。
二是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制度與資本監管制度保持一緻性。《辦法》中關于資本監管的有關規定與我國現行的資本監管制度保持一緻,同時考慮到銀保監會正在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相關規定,我們預留了一定的政策空間。
三是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與商業銀行處置機制建設相結合。《辦法》明确了人民銀行将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召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跨境危機管理工作組會議,審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恢複處置計劃,并開展可處置性評估,進一步健全商業銀行的有效處置機制。
四、《辦法》實施後,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應滿足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要求是什麽?
答:《辦法》規定,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風險加權比率和杠杆比率,分别指符合規定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與風險加權資産和調整後表内外資産餘額的比率。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加權比率應于2025年初達到16%、2028年初達到18%,杠杆比率應于2025年初達到6%、2028年初達到6.75%。同時,在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要求的基礎上,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還應滿足儲備資本、逆周期資本和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等緩沖資本的監管要求。
五、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的觸發事件和損失吸收順序是什麽?
答:《辦法》規定,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必須含有減記或轉股的條款,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可以強制要求對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進行減記或轉股。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應在二級資本工具之後吸收損失,當二級資本工具全部減記或轉股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視情啓動對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的減記或轉股。
六、《辦法》發布後,如何推動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妥有序實現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達标?
答: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應于2025年初達到相應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目前距離達标時點還有三年多的過渡期。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财政部将指導和推動相關銀行建立完善的總損失吸收能力内部管理機制,制定并實施分階段達标規劃,穩妥有序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工具,逐步達到監管要求,維護經濟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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