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正式出爐!
2021-10-01 12:00:00
重磅!《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正式出爐! 來源 :金融時報 9月30日,備受市場關注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爐。這是繼2013年《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9月30日,備受市場關注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爐。這是繼2013年《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後,征信行業迎來的又一重磅新規。
實際上,自1月《辦法》的公開征求意見稿發布後,社會各界一直期待征信行業能迎來更明晰的頂層設計。《辦法》明确,符合“依法采集、爲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識别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三個維度的信息爲信用信息,從事征信業務應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質。以“信用信息服務、信用服務、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修複”等名義實質對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務也将納入管理範圍,這意味着當前市場上部分機構的“擦邊球”行爲将得到更有力的監管。
《辦法》的出台可謂恰逢其時。2021年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保法》),标志着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正式進入有法可依的新時代。作爲征信行業主管部門,人民銀行按照上位法《個保法》的要求,在《條例》的基礎上,出台與《個保法》銜接的《辦法》。
“征信行業作爲個人信息保護的先行者,需要進一步對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國内征信領域的應用進行細化。《辦法》的出台可以推進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應用。”全聯并購公會信用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北京信用學會副會長劉新海對《金融時報》記者強調。在他看來,征信行業作爲個人信息保護的先行者,需要進一步對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國内征信領域的應用進行細化。《辦法》的出台可以推進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應用。
從行業發展來看,伴随着金融科技快速發展,以大數據爲基底的互聯網平台頻頻曝出違規采集、濫用個人信息等負面新聞,對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帶來新的挑戰。
劉新海指出,近年來随着消費金融蓬勃興起和大數據技術的發展,從服務場景、數據類型到風控技術,征信和風控産生了很多新的變化:越來越多的數據出現,例如全球最大征信機構益博睿在2020年年報中介紹其90%的數據都是近兩年産生的;消費者的各種數據都被随意濫用;信貸過程中數據應用不透明使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證;數據洩漏問題層出不窮,很多數據公司也沒有合規的概念等,這些新問題給監管帶來了很多挑戰。
“《辦法》針對征信和信貸風控中的亂象進行監管很有必要,而且具有現實的迫切性。”他強調。
在中國人民大學國發院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區塊鏈研究院執行院長楊東看來,此時《辦法》的推出不僅有利于整頓數據市場,加速中國數據市場的發育,更有利于恢複征信市場秩序,促進構建科學合理穩健的征信體系。
“征信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對信用信息、征信機構的監管作出進一步規定,有助于完善征信業信息依法合規流動。《辦法》作爲征信業監管與建設的依托性法律文件,有力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征信法治體系的建設,推動國家征信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楊東強調。
“本次《辦法》的一大亮點就是,明确了何爲信用信息。”一位資深業内人士告訴記者。在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對信用信息的界定主要采取了列舉法——把爲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财産、支付、消費、生産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都視爲信用信息。
而本次正式出爐的《辦法》則用了“描述+ 類舉”的方法定義信用信息——“依法采集”“爲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識别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被視爲信用信息的三個維度。按照《辦法》,基本信息、傳統的借貸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等基礎信息,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都屬于信用信息。
其中,“其他相關信息”被業内人士解讀爲替代數據。按照世界銀行的定義,借貸信息以外的數據被統稱爲替代數據。記者了解到,采集和利用替代數據刻畫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正成爲近年來世界範圍内興起的新趨勢。
從國内來看,人民銀行早已表明替代數據應當被納入征信監管。2020年12月11日,人民銀行召開的“長三角征信一體化”工作推進現場交流會上強調,“當前,征信業服務領域逐步從銀行信用擴展到商業信用以及與信用相關的替代數據領域,市場化的替代數據征信信息互聯互通是當前構建全覆蓋社會征信體系的重要步驟。征信正成爲實現金融數據、政府數據和企業數據依法共享和互聯互通的重要體制機制。”
“從全球範圍來看,信用信息的概念和内涵随着業務和技術的演化也在發生着變化。”劉新海對記者強調,《辦法》的出台給出了信用的定義,劃出了行業的邊界,不僅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且有助于解決混亂無序的行業問題。征信業務合規發展有利于征信行業的健康成長,促進征信業高質量發展。
實際上,2020年12月28日成立的第二家市場化個人征信機構——樸道征信即瞄準了“替代數據”。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專訪時,樸道征信有限公司董事長趙以邗表示,樸道征信與央行征信、百行征信之間是互爲補充、錯位發展的關系,并特别表示 “樸道征信力圖通過市場化機制,采集個人信貸信息以外的信用替代數據,通過對這些數據進行分析、整理、加工,對個人的信用狀況做出判斷,幫助金融機構觸達客戶、識别客戶、判斷客戶,幫助缺乏信貸記錄或隻有少量借貸記錄的人群享受普惠金融服務。”
而首家市場化個人征信機構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下稱“百行征信”)在召開2021年年中工作會議時也披露,該公司替代數據源渠道基本實現了公安、司法、工商、電力、稅務、電信運營商、銀聯、航旅等基礎數據源的廣泛覆蓋,以及數據的深度應用。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替代數據等信息被視爲信用信息,但也不能出現“征信是個筐,啥都往裏裝”的泛化問題。
這次《辦法》明确,所謂信用信息,是指依法依規、爲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據此,動辄将過馬路闖紅綠燈、頻繁跳槽等“泛道德行爲”納入失信之列,不僅有信息過度采集之嫌,也有違征信初衷。因此,《辦法》要求信息采集遵循“最小、必要”原則,這是對信用信息采集濫用傾向的糾偏。
除了信用信息采集環節,《辦法》對征信業務的全流程進行了規範。
例如,在信用信息加工環節,《辦法》提高了規則透明度。根據本次政策,征信機構提供信用報告等信用信息查詢産品服務的,應當客觀展示查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對查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專業名詞進行解釋說明;提供畫像、評分、評級等評價類産品和服務的,應當建立評價标準,不得将與信息主體信用無關的要素作爲評價标準。
前述資深業内人士告訴《金融時報》記者,這與《個保法》第七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目的、方式和範圍”的規定一脈相承,可以有效解決信息處理過程中“黑箱”問題,保障信息主體獲得公平的信貸交易機會。
而在信用信息使用方面,《辦法》規定信息使用者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應當有明确、具體目的,按照與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業内專家特别強調,這與《個保法》中“個人信息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的規定一緻。”進一步解釋,“《辦法》在授權使用方面的約束,可防止信用信息在未得到信息主體明确授權的情況下被使用和‘一次授權,多次使用,長期使用’的情況發生,避免信息流動鏈條過長導緻信息洩露風險增加。”
“一些信息屬于個人隐私範疇,即便是持牌的征信機構,也不可以随意獲取、調用相關信息。”一位接近監管人士提醒記者。根據《條例》,部分信息屬于限制采集信息,在充分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使用可能産生的不利後果并取得充分授權情況下,才可以采集,如财産信息;而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等個人隐私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信息,屬于嚴格禁止采集範疇,征信機構不得采集。
“《辦法》對信用信息采集、應用等的規範,有助于防止個人信息被過度采集、不當加工和非法使用,有利于提高征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這是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石。”該人士強調。
随着替代數據被納入征信監管,一個市場高度關注的問題是——一些從事“類征信”業務的互聯網平台将何去何從。
“此前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平台的合作不斷深入。從現實看,雙方的合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前述資深業内人士表示,一方面互聯網平台可以爲金融機構提供信息支撐,解決其獲客渠道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互聯網平台利用自身技術優勢,可以幫助中小金融機構彌補數據分析和建模能力不足的缺陷。
但這種合作方式也引發了一系列問題。例如,金融機構可能因此缺乏獨立性。一個被受訪專家多次提到的問題是——上述合作模式不可避免會圍繞互聯網平台核心業務和利益鏈條展開,進一步造成不同平台之間的相互封閉,形成了事實上的信息壟斷和信息孤島。與此同時,部分互聯網平台與金融機構采用了息費分成的分潤機制,利益驅動可能使合作雙方有對信息主體過度授信的傾
監管機構對此早有警惕。針對上述問題,2020年底至2021年初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彙局等金融管理部門先後兩次聯合約談了螞蟻集團;2021年4月底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彙局等金融管理部門又聯合對13家互聯網平台進行約談;2021年7月,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通知要求互聯網平台實現與金融機構個人征信業務的全面“斷直連”,即互聯網平台隻能通過持牌征信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個人征信業務,金融機構也隻能與持牌個人征信機構合作獲取個人征信服務。
而本次《辦法》的出爐,進一步明确了上述個人征信業務必須持牌經營。《辦法》重申了《條例》有關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機構許可的規定。
但是,這也并不意味着原有的“類征信”業務将會被“一刀切”。對于很多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而言,《辦法》提出“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将與其合作,進行個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這被市場解讀爲“非持牌機構或有可能與征信機構合作實現合規展業”。
根據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分析,如果非持牌機構将其采集的用戶個人信息或對用戶的畫像及評分向金融機構提供,則屬于相對典型的征信業務,需要以取得牌照作爲前提,但如果非持牌機構把此類信息提供給持牌征信機構,則僅屬于前述“信息提供”活動。
楊東認爲,《辦法》的出台意味着人民銀行監管不搞簡單地“一刀切”。“數據作爲五大生産要素之一,其相關市場規則和與之相匹配的現代化法治體系開始逐步完善,數字金融‘一放就亂’的時代已經結束。”他強調,隻有建立數字經濟時代下先進的監管體系,優化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才能引導我國數據市場、數據平台,數字經濟的全面平衡發展,避免“一管就死”的現象發生,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也是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
實際上,不少此前從事“助貸”業務的平台已經開始尋求與持牌征信機構合作。而根據《辦法》,監管爲這類轉型留足了“過渡期”。根據《辦法》規定,自2022年1月1日新規生效起計算,相關企業将有一年半的過渡期,這将是前述類征信企業轉型的“黃金期”。
“該項規定實際上就是鼓勵征信業市場化發展,這符合社會全方位、多層次、多元化征信需求的現狀。”楊東表示。他認爲,“不管是美國還是歐洲的征信市場發展,都經曆了漫長的市場競争過程。上述合作形式,實際上是對個人征信市場嚴格監管之下的一種補充。我們應利用國内巨大的人口基數以及征信市場容量巨大的優勢,促進有效競争,從而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層次個人征信細分市場。”
“《辦法》的發布很大程度上宣告了征信行業‘野蠻生長’時代的結束。”前述資深業内人士強調。他認爲,此前業内不少機構可能在試驗“合規”邊界,一些非持牌機構反而可能“步子邁得更大”,這會造成“劣币驅逐良币”。随着規則的逐步清晰,我國的征信行業也将走上更爲規範化的發展道路。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