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險資運用提效 “登記制”範圍擴容至保險私募基金、資産支持計劃
重磅!險資運用提效 “登記制”範圍擴容至保險私募基金、資産支持計劃
來源 :銀保監會
爲持續深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工作部署,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銀保監會制定《關于資産支持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将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的資産支持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以下統稱産品)由注冊制改爲登記制,并表示将繼續堅持市場化改革和從嚴監管的導向,指導登記機構不斷提高産品登記工作質效、完善日常風險監測,持續強化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産品事中事後監管。
《通知》共7條,旨在通過明确登記環節、縮短登記時間以及壓實機構主體責任等方式,進一步規範産品發行,并提高産品發行效率。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産品登記流程。明确資産支持計劃實行初次申報核準、後續登記制度,首單産品由銀保監會核準,後續産品由保險資産管理機構設立,并向中保保險資産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進行登記。保險私募基金由保險資産管理機構下屬機構設立,并向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進行登記。
二是嚴格登記時限要求。要求中保保險資産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和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以下統稱登記機構)收到産品登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出具登記結果。
三是壓實機構登記職責。要求保險資産管理機構承擔設立産品的合規風控主體責任,強化産品登記内部控制、質量管理和信息安全保護。要求登記機構對産品登記材料完備性、合規性進行查驗,加強産品登記工作管理和質量把關。完善登記系統建設,加強登記信息運用。
《通知》明确,保險資産管理機構或其下屬機構承擔設立産品的合規風控主體責任,在産品設立和登記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是加強産品設立和登記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嚴格實施産品登記管理制度,明确産品合規和風險管理責任人,确保産品登記工作規範有序開展;二是按照監管規定和登記機構的登記規則,真實、準确、完整、及時提交登記材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三是建立嚴格的數據質量管控和責任追究機制,持續提高登記信息質量,加強産品存續期管理。
“登記機構僅對登記材料的完備性和合規性進行查驗,不對産品的投資價值和風險作實質性判斷。”《通知》明确。
四是提出相關監管要求。明确産品登記制改革後,仍由銀保監會對産品實施監管,并加強對登記機構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總體來看,推進資産支持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登記制改革是大勢所趨。”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是從産品角度看,資管新規後,随着同類産品監管規則日趨統一,資産管理行業競争日益激烈,産品發行效率成爲決定機構競争力的重要因素。二是從投資者角度看,保險資金投資兩類産品規模占比均接近九成,将産品由注冊改爲登記,将極大提高保險資金的配置效率。三是從風險承擔角度看,将産品由注冊改爲登記,有利于壓實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的主體責任,有效厘清管理人、委托人、受益人、登記機構等各方的權利義務。
銀保監會2020年印發《保險資産管理産品管理暫行辦法》及三個配套細則後,三類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均已實行登記制。相關負責人說,從實際運行看,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的風控合規意識不斷增強,登記機構在産品登記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服務效率不斷提高。因此,此次登記制改革具備了較爲堅實的推行基礎。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的發布實施是銀保監會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是對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相關産品監管框架的優化完善,對于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提高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産品發行效率,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有利于明确保險資産管理機構主體責任,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負責人介紹,制定《通知》的主要原則,一是深化改革。堅決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政策要求,通過明确時限、精簡材料、優化程序等改革措施,在嚴把質量關前提下,進一步提高産品發行效率。二是穩中求進。考慮到登記機構在保險資産管理産品登記方面已有成功經驗,人員保障充分、系統運行平穩,因此推進兩類産品登記制改革時機較爲成熟。三是完善配套。制定《通知》同時,指導登記機構借鑒同行經驗,加快制定産品登記規則及操作規程,完善相應登記系統,做到規則先行,系統配套。四是壓實責任。厘清各方職責邊界,即保險資産管理機構承擔産品合規風控的主體責任,登記機構承擔産品登記、信息統計和風險監測等責任,監管部門強化對登記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2015年,原保監會印發《資産支持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5〕85号),規定資産支持計劃實行“初次申報核準,同類産品事後報告”。爲進一步提高監管效率和透明度,2019年銀保監會印發《關于資産支持計劃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43号),将設立程序調整爲“初次申報核準,後續産品注冊”,并交由中保保險資産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辦理注冊工作。
2015年,原保監會印發《關于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5〕89号),允許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并實行注冊制。爲進一步提高保險私募基金注冊效率,2019年銀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印發《關于股權投資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資金部函〔2019〕1号),将保險私募基金注冊工作交由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辦理。
從實際運行看,中保保險資産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和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以下統稱登記機構)承接注冊工作後,産品發行效率有所提高,但相對于保險資産管理産品以及市場其他同類産品的登記時效,還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的注冊機制進行改革,進一步優化流程、提質增效。
爲持續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推動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持續加強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産品事中事後監管,在充分聽取行業機構意見建議基礎上,銀保監會制定了《通知》。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資産支持計劃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43号)、《關于股權投資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資金部函〔2019〕1号)同時廢止。
相關負責人強調,銀保監會将通過加強對登記機構業務指導、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和加強日常監管等方式着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是加強對登記機構的業務指導,督促其完善工作流程、系統建設和人員管理,紮實做好兩類産品業務登記工作;強化登記機構産品登記後風險監測和統計職責,服務于銀保監會日常監管。
二是壓實管理人主體責任,要求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加強内部管理,提高登記質量,提升信息披露市場化、規範化水平。
三是強化日常監管,銀保監會将登記情況作爲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監管評級的參考依據;對于登記工作不力或存在失誤和問題的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及時采取有力監管措施,加大機構違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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