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彙局:鼓勵境内銀行給境外企業貸款優先使用人民币
央行、外彙局:鼓勵境内銀行給境外企業貸款優先使用人民币
來源 :央行、上海證券報
人民銀行9月18日發布的信息顯示,人民銀行、外彙局共同起草了《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明确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采用人民币貸款;同時進一步拓展境内銀行境外人民币貸款業務範圍,境外貸款主體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項目。
某商業銀行資深宏觀研究員對記者表示,《規定》一旦正式實施,将起到“一舉多得”的作用。一是滿足境外企業投融資需求,便利跨境貿易投資,促進國際貿易投資;二是有助于境内銀行拓展境外人民币貸款業務;三是有助于增加人民币在國際投融資方面使用,進一步推動人民币國際化。
鼓勵對有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采用人民币貸款
《規定》所稱的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内銀行,在經批準的經營範圍内,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币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貸款的行爲。不包括銀行基于真實跨境貿易結算辦理的貿易融資。
随着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走出去”進程進一步加快,在全球産業鏈供應鏈體系中地位愈發重要,境外資金需求明顯上升。
然而,現行境外貸款政策出台時間較早,本外币政策差異較大,跨境人民币貸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較多,對于“走出去”企業的境外經營及與我國有關的産業鏈、供應鏈上下遊企業的支持力度有限。
爲解決上述問題,《規定》應運而生。
《規定》旨在建立統一的本外币境外貸款政策框架,支持和規範境内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以更好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同時,對境内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做好風險防範。
針對目前本外币境外貸款政策差異較大、跨境人民币貸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較多的格局,《規定》将境外人民币和外彙貸款業務納入統一政策框架,同時鼓勵境内銀行以本币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規定》明确,境内銀行應在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内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采用人民币貸款。
此外,《規定》提出,境内銀行境外貸款還款币種,原則上應與貸款币種保持一緻。
拓展境内銀行境外人民币貸款業務範圍
《規定》還進一步拓展境内銀行境外人民币貸款業務範圍。
目前,相較境外外彙貸款,境内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币貸款業務範圍較窄,貸款對象僅限于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
《規定》則放寬了這一限制,允許境内銀行在經批準的業務範圍内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币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項目。
貸款用途方面,《規定》明确,境内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于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内的相關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内使用、不得用于證券投資、不得用于償還内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如境外貸款用于境外直接投資,應符合國内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此外,境内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内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并監督境外企業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
貸款利率則應符合商業原則,在合理範圍内确定。
設置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規定》對境内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結合各行一級資本淨額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規定》設置了境外貸款餘額上限,通過調整境外貸款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實現跨境資金流動逆周期管理。
境内銀行應确保任一時點貸款餘額不超過上限。根據《規定》,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内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内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對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内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在20億元以下的境内銀行,額外給予20億元的初始額度。
前述研究員認爲,對境外人民币貸款設置上限,主要在滿足宏觀審慎管理前提下,穩步推進跨境人民币貸款業務,牢牢守住風險底線。
《規定》還提出,境内銀行在開展境外貸款業務時,應充分了解國際化經營規則和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内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國家外彙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後實施。人民銀行總行、外彙局對27家銀行境外貸款業務實行統一管理;人民銀行、外彙局副省級以上分支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27家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境外貸款業務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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