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不得超過淨資産30% 銀保監會又有重磅新規發布
股權投資不得超過淨資産30% 銀保監會又有重磅新規發布
來源 :中國基金報
9月3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銀保監會介紹,爲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健康發展,銀保監會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監發〔2010〕29号)進行了修訂,形成《辦法》。
《辦法》共十章九十三條,包括總則、設立與許可、經營規則、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資本管理、非保險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以及附則。
記者根據《辦法》内容,梳理出要點内容,供大家參考。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爲20億元
《辦法》明确,設立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報銀保監會審批,并具備一定條件,包括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爲20億元人民币等。
關于保險集團公司的設立方式,《辦法》明确共有兩種。其一是發起設立。保險公司的股東作爲發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和貨币出資設立保險集團公司,其中貨币出資總額不得低于保險集團公司注冊資本的50%。
其二是更名設立。具體而言,保險公司轉換更名爲保險集團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以貨币出資設立保險子公司,原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依法轉移至該保險子公司。
設立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保險集團公司應當經銀保監會批準方能開展相關經營活動。銀保監會批準後,應當頒發保險許可證。
此外,保險集團公司設立事項審批時限參照保險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業務以股權投資及管理爲主
在公司經營規則方面,《辦法》提出保險集團公司的業務以股權投資及管理爲主。保險集團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對于重大股權投資,《辦法》也進行了明确界定,指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爲。
此外,在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員公司獨立法人經營自主權的基礎上,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對全集團的股權投資進行統籌管理,防止無序擴張。
《辦法》還明确,保險集團公司可以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境内非保險類金融企業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并淨資産的30%。
保險集團公司可進行境外投資,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對境外主體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并淨資産的10%。
納入前款計算範圍的境外主體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境外投資的首層級境外主體。投資單一境外非金融主體的賬面餘額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并淨資産的5%。
加強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監管
《辦法》主要修訂内容之一,是加強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監管,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與下屬成員公司股權控制層級合理,強化保險集團公司對整個集團公司治理的主體責任。
保險集團應當建立與其戰略規劃、風險狀況和管理能力相适應的組織架構和管理結構,實現保險集團公司與其下屬成員公司股權控制層級合理,組織架構清晰透明,管理結構明确。
其中提及,除部分規定的非金融企業外,保險集團公司對其他單一非金融類企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5%,或不得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
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金融類子公司對境内非金融類企業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并淨資産的10%。
強化保險集團風險管理
作爲重要修改内容之一,《辦法》增設“風險管理”章節,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整合集團風險管理資源,建立與集團戰略目标、組織架構、業務模式等相适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辦法》還新增、完善了風險偏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集中度風險管理、防火牆設置、關聯交易管理、對外擔保管理以及壓力測試體系等具體監管要求。
根據《辦法》要求,對保險集團風險管理部門組織架構提出嚴格要求。
具體來看,保險集團公司應當設立獨立于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制定和實施,要求各業務條線、子公司及其他成員公司在集團整體風險偏好和風險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風險管理政策,促進保險集團風險管理的一緻性和有效性。
險集團公司還應當建立和完善集團内部資金管理、業務運營、信息管理以及人員管理等方面的防火牆制度,防範保險集團成員公司之間的風險傳遞。
保險集團成員公司之間開展業務協同的,應當依法以合同等形式明确風險承擔主體,防止風險責任不清、交叉傳染及利益沖突。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加強集團對外擔保的統籌管理,明确對外擔保的條件、額度及審批程序。
保險集團公司隻能對其保險子公司提供擔保,且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的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上一年度末淨資産的10%。
建立健全覆蓋整個集團的資本管理體系
對于集團的資本管理體系,《辦法》也進行了詳細規定。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覆蓋整個集團的資本管理體系,包括資本規劃機制、資本充足評估機制、資本約束機制以及資本補充機制,确保資本與資産規模、業務複雜程度和風險特征相适應,并能夠充分覆蓋集團面臨的各類風險。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目标、行業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有針對性的制定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金融類子公司至少未來3年的資本規劃,并保證資本規劃的可行性。
此外,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根據集團的發展戰略、經營規劃和風險偏好,設定恰當的資本充足目标。
就資本充足評估機制而言,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金融類子公司應當建立與其自身風險特征、經營環境相适應的資本充足評估機制,定期評估資本狀況,确保保險集團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滿足償付能力監管要求,非保險類金融子公司的資本狀況持續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規定,并将非金融類子公司資産負債比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實現集團安全穩健運行。
另一方面,内部資本約束機制同樣必不可少。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在集團内部建立資本約束機制,指導子公司及其他成員公司在制定發展戰略與經營規劃、設計産品、資金運用等方面,嚴格遵守資本約束指标,注重審慎經營,強化風險管理。
保險集團公司還應當加強資産負債管理,保持債務規模和期限結構合理适當,保持資産結構和負債結構合理匹配。
完善非保險子公司監管
修訂後的《辦法》增設“非保險子公司管理”章節,明确保險集團可投資非保險子公司的範圍和相關條件,完善内部管控機制、禁止行爲、外包管理、信息報送等規定。
辦法所稱非保險子公司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不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保險類企業的境内外子公司。
保險集團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非保險子公司,應當有利于優化集團資源配置、發揮協同效應、提升集團整體專業化水平和市場競争能力,有效促進保險主業發展。
所謂直接投資,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以出資人名義投資并持有非保險子公司股權的行爲;所稱間接投資,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的各級非保險子公司以出資人名義投資并持有其他非保險子公司股權的行爲。
投資非保險子公司,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質上由保險集團公司或其保險子公司開展的投資,不得違規通過已設立的非保險子公司以間接投資的形式規避監管。
規範披露信息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監管規定的要求,遵循完整、準确、及時、有效的原則,規範地披露信息。
保險集團公司除根據保險機構信息披露相關監管規定披露的本公司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披露集團整體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集團公司與各級子公司之間的股權結構關系;非保險子公司名稱、注冊資本、實繳資本、股權結構、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明确,保險集團公司除根據保險機構信息披露相關規定披露的本公司重大事項外,還應當披露集團發生的下列重大事項:對集團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事件;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系統完善集團監管要求
《辦法》強調并表監管“以控制爲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完善并表監管範圍。
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納入并表監管範圍。保險集團公司投資的下列機構,應當納入并表監管的範圍。
其一,被投資機構所産生的風險或造成的損失足以對保險集團的财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
其二,通過境内外附屬機構、空殼公司等複雜股權設計成立的、保險集團實際控制或對該機構的經營管理存在重大影響的其他被投資機構。
《辦法》提高保險集團信息披露、危機應對和處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銀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集團的資産規模、業務複雜程度以及風險狀況等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制定恢複和處置計劃。恢複計劃應當确保面對危機時保險集團重要業務的可持續性,處置計劃應當确保保險集團經營中斷不對行業造成負面影響,并最大程度降低對公共資本的消耗。
另外,明确外資保險集團監管适用《辦法》。外國保險公司或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作爲中國境内保險公司股東,投資設立保險集團公司的,适用本辦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其他保險類企業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權,但名稱中不帶有“保險集團”或“保險控股”字樣的保險公司,參照适用本辦法。
下一步,銀保監會将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根據各界反饋意見,對《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時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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