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 深圳发布投资试点管理办法
2021-05-04 08:56:00
促进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深圳发布投资试点管理办法 来源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 促进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深圳发布投资试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和跨境投资
来源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和跨境投资创新,促进和引导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有序发展;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4.30日印发《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和跨境投资创新,促进和引导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修订形成《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
一、关于试点资金
建议: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或企业成立之日起(以孰晚者为准,下同)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自取得试点资格之日或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境外投资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同时,境外投资主体的境内合格投资者要求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等值货币。
建议: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但其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此外,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持有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管理牌照,且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内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具备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或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股权管理机构。
建议: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具有至少两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同时具备,五年以上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且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但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出资比例不高于20%。
境外投资主体采取合伙制形式,且存在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非同一主体的情形,试点工作有关部门将会根据审慎原则进行审查。投资者申请设立试点企业,参照申请材料清单向有关部门递交试点申请及相应申请材料,办理注册登记、外汇登记等手续。
试点主体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投资者或投资者认缴出资额、变更拟投资项目、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分立或合并、试点主体解散、清算或破产等事项时直接向有关部门递交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上述变更事项若涉及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程序的,及时办理相应手续。核定额度调增的参照新申请额度办理。
试点主体应持续满足合规要求,有关部门可以通过非现场信息报送或现场检查方式,了解试点主体情况,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试点主体违反相关规定的,根据监管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将可能被采取公示取消试点资格、相关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试点资格等政策措施。
试点主体和资金托管人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报送运营数据及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请留意有关部门今后发布的通知文件。在实现线上平台报送前,试点主体和资金托管人请按有关工作要求通过邮件等方式报送。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