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金融提案 看这一篇就够了!
两会金融提案 看这一篇就够了!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网财经、新浪财经、证券日报网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周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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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推进保险资管行业绿色金融及可持续投资发展
目前,国内保险机构对ESG投资等绿色可持续投资的认知和实践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保险机构开展绿色可持续投资实践还面临一些问题。他就推进行业绿色金融及可持续投资发展提出三点建议:一要建立公共绿色投融资数据平台,二要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三要推动绿色可持续金融领域能力建设。
保险资管行业应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优势,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进ESG投资等可持续投资理念与实践的发展。银保监会可出台有关政策规定,支持保险投资机构在投资流程中整合ESG投资和负责任投资理念,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价值等。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证监局局长 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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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应深化私募领域的监管协作机制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一些乱象也不时出现。全国人大代表、辽宁证监局局长柳磊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私募领域相关风险的隐蔽性较强,常规监管模式难以有效预判风险,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监管协作,发挥各方合力,有效防范私募领域风险。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提出了“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九字方针,作为资本市场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贯彻落实九字方针的要求,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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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基金法》 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纳入规制
近年来私募基金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问题和风险日益凸显。私募基金行业具有显著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外溢性,但尚未实施牌照管理,法律法规层面无准入门槛和退出要求,监管抓手严重不足,已成为金融监管的最薄弱环节之一,极易引发监管套利。
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的法律为《基金法》,但《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仅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且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执法手段不足。所以,张野建议,修订《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行政许可,实施持牌管理,同时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规制。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解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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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上海开展商业银行创投类贷款试点
目前来看,商业银行服务科创企业仍面临一些问题:从科创企业来看,融资难、担保难、融资贵等问题突出。科创企业呈现“轻资产”特点,固定资产占比低、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长,银行贷款直接服务科创企业难度较大。从商业银行来看,将银行贷款用于对科创企业的投资面临法律障碍;从股权基金行业来看,资金来源有限,募资不易。科创企业在发展初期离不开股权基金的大力支持,而募资能力和渠道有限限制了基金更好支持科创企业,也遏制了行业更好更快发展。建议在上海率先开展商业银行创投类贷款试点,同时制定相应的分配规则,使银行在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和固定利息后,能够继续获得部分超额收益。创投类贷款充分利用银行的资金优势与基金的投资特长,形成服务于科创企业的金融链。这既能解决科创类基金的募资难点,也能补充完善银行服务科创企业的业务模式,获得超额收益,最终也能使科创企业的融资更加便捷。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 白鹤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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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对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化需求、服务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积累了一定风险,建议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体系。
首先,金控公司作为金融混业经营的典型形态,其出现及长期存在符合经济社会及行业发展规律。从发展历史看,美国、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大多是在1998年金融危机后出现金控。从未来趋势看,在数字经济和金融科技时代,金融混业经营能更大限度发挥协同效应,满足智能化、专业化、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控股公司并非暂时的、短期的金融业态,其规范健康发展对我国金融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立法。
其次,由最高立法机关对金控公司专门立法是国际通行做法。无论是实行事业型金控公司模式的欧盟,或是实行纯粹型金控公司模式的美国、韩国等,都是由其最高立法机关专门制定法律对金控公司实行监管。另外,《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将金融控股公司视同金融机构管理,其监管依据的法律层级应与我国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保持一致。在金控公司控股的六类金融机构中,主流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有专门法律。金控公司作为控制上述金融机构的主体,对其监管的依据却只是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这在法理逻辑上亦存在缺陷。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韩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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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科技金融业务纳入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范围
目前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科技创新尚存许多痛点难点,这其中既有机构内部原因,也有外部环境不完善等因素。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优化绩效考核。建议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将科技金融业务纳入其管理的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范围,同时推动银行优化内部绩效考核设置。例如,可对科技金融事业部或科技支行绩效考核以三年或五年为一个周期,不考核无关业务指标,突出考核科技企业、私募股权投资(PE)和风险投资(VC)开户情况、投资基金存托管情况、科技贷款与表外授信情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等;科技客户、信贷、产品运用在考核中不低于50%,其他不高于50%,三年内允许亏损并对科技金融从业人员进行薪酬保护,不低于同级别行内人员收入;科技金融从业人员考核、招聘由事业部或支行自定,报总分行报备,制定科技金融从业人员专门晋升通道等等。
二是创新业务试点。建议对于科技企业较为集中的北上广深等地区,授权当地金融监管部门选择科技金融基础好的银行,对硬核科技(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业等)企业员工持股专项贷款和优质PE、投资公司的周转性融资需求如流动资金、跟投资金、过桥资金等提供信贷支持。银行开展业务前须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备、一事一议,信贷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确保流向硬核科技企业的研发与生产。
全国政协委员、佳都科技董事长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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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优化再融资政策 助力科技企业壮大发展
在再融资上可考虑与国际接轨试点“储架发行”制度。一是有利于减轻交易所的审核监管压力,提高审批效率;二是企业可在期限内灵活选择发行窗口期,根据市场形势和企业资金需要合理安排各阶段证券发行规模,“用多少发多少”,避免一段时期内过度融资,同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此外,分批发行可减轻限售股解禁后集中减持对市场造成股价波动压力,有利于二级市场的稳定和“慢牛”“长牛”行情。
针对创新型科技企业经营特点,提高募集资金用途的包容性。当前,中国正处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重要机遇期,而创新型科技行业公司的研发投入是其技术创新的重要支撑。因此,对于科技类企业的资金需求,可考虑优化再融资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提高资本性支出的包容性、允许一定比例的募集资金可用于费用化研发支出等,通过加大对科技类企业长期资金的支持,加速技术的突破和产业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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