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如何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完善征信體系建設?
楊濤:如何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完善征信體系建設?
來源:中新經緯APP
楊濤:如何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完善征信體系建設?
日前公布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這也表明中央對于征信體系發展的高度重視。
需要看到,當前我們的征信系統建設進展令人矚目。二代征信系統2020年正式上線運行,據統計,截至2020年12月底,征信系統共收錄超11億自然人、6092萬戶企業及其他組織。對比2015年末,當時隻收錄8.8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組織2120萬戶。同時,二代征信系統能夠解決循環貸、信用卡大額專項分期、共同借款人、企業爲個人擔保、個人爲企業擔保、逾期後還款信息等一代征信無法覆蓋的信息,有效應對“離婚式購房”“信用卡0賬單套利”等政策套利,提高了業務可拓展性,也實現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數據共享。
我們認爲,要進一步推動征信體系的完善,離不開生态與模式、新技術應用等要素,同時也需關注中央與地方的多層次征信協調發展。
首先就行業生态來看,中國征信體系的完善仍然在路上。一是,雖然現代規則逐漸“補位”,但在頂層設計與法律制度方面還有所不足。可以借鑒的是,美國征信體系雖市場化運作,但行業規範與制度建設卻成效顯著。通過《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催收法》《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銀行保密法》《信息自由法》《金融隐私權法》等衆多部法律,共同形成較全面的征信法律體系。
二是,數據與業務層面的規範性還需深入探讨。如美國征信行業監管者與協會共同制定了标準的征信數據采集格式Metro2,使得跨行業共享數據成爲可能。同時,關于金融數據與非金融數據、核心征信數據與替代數據的邊界,也需要進一步深入考量。世界銀行把借貸信息以外的征信數據定義爲替代數據,利用替代數據刻畫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是近年來興起的新趨勢,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财産、支付、消費、生産經營等大多屬于替代數據。在中國,以企業爲例,相關替代數據已經有包括工商登記信息、涉稅信息、用電數據、用水數據、海關數據、環保數據、用工數據獎懲數據、司法訴訟數據等。
三是在業務層面,爲了推動征信運行的高效安全,離不開幾方面的優化:拓寬和規範信用信息數據的采集機制、改善信用信息管理與評估評價模式、推動信用産品與服務的創新和完善。
其次,近年來人工智能、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快速發展和應用,對征信服務也帶來深刻影響。對此也需理性看待,應該根據征信業務的痛點,選擇新技術的應用。因爲新技術并非是萬能的,也不一定能夠對現有體系帶來“颠覆性”效果。同時,需重視綜合技術解決方案,實現不同技術的協調配合。應該說,技術應用的真正價值,是完善原有征信體系的功能不足。例如,可以運用AI更準确地評估用戶信用,AI可以查看消費者信用記錄中的某些數據點,計算其即将償還的概率,或者考慮那些過去一年基于特定原因沒有還款,但是在某個數據點卻償還所有款項的人群。
此外,人民銀行此前還表示會抓住戰略機遇,推動地方征信平台建設,完善“全國+地方”雙層發展體系。對此,地方征信平台和全國性征信系統完全可以相輔相成、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可以說,目前諸多城市都在積極進行地方征信平台的改革探索,通過把握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與共享,可以不斷總結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經驗,對于完善中國社會信用體系、提高全社會誠信水平、補充央行征信服務都有重要的價值。當然,要更好地發揮“央地互補”功能,還需注意幾方面的問題。一是需要進一步明确地方征信發展中的規則與邊界。目前也有許多地方“一哄而上”嘗試地方征信平台,然而在實踐中,地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沒有統一的标準,定義混亂模糊,不同部門的信息歸集與公開程度不一,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随意性較大,也是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二是在系統層面,是否需要、以及能否實現人民銀行數據庫與各地方信用數據庫的對接與共享,最大限度地發揮各地多層次信用數據體系的規模效應,也值得商榷和探讨。三是要實現功能的差異與互補,真正滿足不同層次需求與地方特色。例如,有的城市具有特定優勢産業,包括科技、綠色、海洋、農業等等,也有的城市民間資本豐富、民營企業發達,那麽其地方征信平台就應着重服務于地方優勢領域,起到助推與引領作用。也有的地方經濟金融發展相對落後,迫切需要補征信短闆,那麽則可以充分運用新技術、大數據,重點彌補現有征信系統難以覆蓋的領域。
最後,值得探讨的是中國征信市場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存在大量非法從事征信業務、侵害信息主體權益等問題,對此監管與制度建設也需要與時俱進,規範征信市場發展。一是從體制機制上,不斷完善不同層面的法律、法規、規則完善,持續優化多層次的監管協調機制;二是從監管程序上,注重梳理和完善事先、事中監督,事後懲戒與救濟;三是強調征信不能濫用,尤其不能替代信用與道德判斷;四是要有效甄别非法征信活動的邊界,因爲有的确實是“壞分子”,有的則是改革探索期、制度模糊期的有效創新嘗試。前者如監管者所關注的、提供征信服務中的諸多違法違規行爲,如:以欺騙、脅迫、誘導的方式;以向被采集的個人或企業收費的方式;從非法渠道采集;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後者則需更加謹慎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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