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放款資金彙出
2021-08-23 18:04:00
境外放款資金彙出 來源:外彙局 審核資料 1.申請書,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資金彙出收款人、金額等。 2.業務登記憑證。 3.放款協議(如爲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
來源 :外彙局
1.申請書,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資金彙出收款人、金額等。
3.放款協議(如爲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申請人印章)。
8.跨境人民币結算付款說明,或能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币業務信息報送要求的紙質形式或電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
1.銀行辦理境内企業人民币境外放款業務,應嚴格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審核材料的規範性、完整性、真實性及材料之間的一緻性,履行盡職審查責任,确保客戶身份及業務背景真實、合規。
2.銀行應根據企業提供的業務登記憑證,在資本項目系統中查詢企業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情況、企業尚可彙出金額、境外放款餘額與約定利息尚未彙回金額等。境内企業申請彙出金額不得超過國家外彙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額度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彙出金額。
3.對境内企業人民币境外放款業務實行宏觀審慎管理。境内企業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還款額不再計入企業境外放款餘額。
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系數
企業境外放款餘額=∑本外币境外放款餘額+∑外币境外放款餘額×币種轉換因子。
其中,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爲0.5;币種轉換因子爲0.5。
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對宏觀審慎調節系數和币種轉換因子進行動态調整。
4.應重點審核人民币境外放款資金來源,放款人不得使用個人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債務融資爲境外放款提供資金來源。
5.放款利率須大于零,放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個月至5年内,放款期限超過5年的應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備案。
6.銀行應及時準确地向RCPMIS系統報送有關賬戶信息、跨境收支信息、跨境信貸融資信息,并在收支信息的交易附言中添加“人民币境外放款”字樣說明。
7.辦理境外放款資金彙出,銀行應進行國際收支及跨境人民币申報,并填報業務登記憑證中的業務編号。
8.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彙出境外。
9.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相關義務。
1.境外放款資金彙出超過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的,銀行應拒絕辦理業務。
2.境外收款人原則上應爲放款協議中的借款人,如不爲借款人,應要求客戶做合理解釋,客戶無法合理解釋的,應拒絕辦理業務。
3.對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及境外應用明顯存在可疑的交易,應謹慎辦理業務并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報告。核查資金來源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的對賬單、經審計的财務報表、承諾書等;審核境外資金運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資金使用的合同、發票、對賬單等。
4.對境外放款資金大額頻繁進出的,銀行應要求客戶作出合理解釋,對客戶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拒絕辦理。
5.對于“關注客戶”、交易背景存疑、大額高頻交易等異常情況和業務,應執行更嚴格的單證審核标準,強化盡職審查措施。
6.彙出資金的時間應在企業登記的境外放款到期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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