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項下彙票的三種背書方式
信用證項下彙票的三種背書方式
來源:離岸會
信用證項下涉及背書的單據共有三種,分别是彙票、海運提單、保險單。實務中經常會遇到這些單據如何背書,應該由誰來背書的問題。
信用證彙票背書是指将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爲。如果信用證項下的彙票的收款人就是受益人自己,則該彙票無需背書。如果是議付行對受益人做了議付,即議付行用自己的資金買下受益人的單據,并以議付行自己名義向開證行索款,則此時需要受益人轉讓彙票的收款權,即把彙票背書給議付行。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彙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信用證項下,彙票作爲提示付款的金融工具,由受益人進行簽發,付款人則爲信用證中規定的銀行。彙票的流通性是彙票的主要内容,而彙票的流通主要靠背書來實現,彙票的背書應該由收款人來進行背書。那麽信用證項下的彙票由誰來進行背書?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方式一:
受益人簽發彙票,彙票做成“Pay to order of ourselves”,且受益人并沒有在指定銀行融資的需求。此種情況下,受益人爲彙票的收款人,由受益人對彙票進行背書。
方式二:
受益人簽發彙票,彙票做成“Pay to order of ourselves”,且指定銀行對該彙票做議付,則受益人将該彙票項下的收款權轉給指定銀行,指定銀行成爲該彙票項下的收款人。在此種情況下,由受益人先對彙票進行背書,實現收款權的轉讓,再由指定銀行對彙票進行背書。在指定銀行爲受益人辦理議付的情況下,也經常會遇到指定銀行要求受益人直接将彙票做成“Pay to order of XX bank(指定銀行)”,即指定銀行作爲彙票的收款人。此時隻需要指定銀行對彙票進行背書。
方式三:
受益人簽發彙票,彙票做成“Pay to order of ourselves”,指定銀行未對彙票進行議付,但是受益人委托指定銀行或者寄單銀行進行收款。在此情況下,由受益人先對彙票進行背書,但此背書并不是轉讓性的背書,而是委托收款的背書,再由委托收款銀行進行背書,實現委托收款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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