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内保直貸(跨境直貸)業務 來源:天津自律機制華夏石家莊分行 内保直貸(内保外債)業務淺析 一、業務模式 内保直貸業務是企業占用自身外債額度,由境内銀行提供擔保,境外銀行據此向境
内保直貸業務是企業占用自身外債額度,由境内銀行提供擔保,境外銀行據此向境内企業放款的業務。本業務可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升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國際結算量、貿易融資投放量等多項指标完成率,同時不占用境内銀行信貸投放規模,其創利水平高于流動資金貸款。
自2016年以來,跨境政策在資金“擴流入”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突破,其中對于境内企業借用外債政策方面的放寬尤爲明顯。
2015年發改委将境内企業境外發行中長期外債由原先的審批制改爲事前備案制,2016年開始又推進了外債規模改革試點和對外轉讓債權等多個外債改革工作;其次,人民銀行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号),統一了國内企業的本外币外債管理,将原先在自貿區試點的全口徑跨境融資推廣到全國範圍内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所有國内企業(房地産企業與政府融資平台除外)都可以在不超過淨資産2倍的額度内自主開展本外币跨境融資;同時,對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産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收和預付)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本外币貿易融資不計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再次,外管局下發的《關于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彙管理政策的通知》(彙發〔2016〕16号),允許外債資金意願結彙,并放寬了資本項目資金的使用條件,對資本項下收入的使用實施統一的負面清單管理。
綜上,國家一系列政策組合拳旨在便利國内企業從國際資本市場上進行融資,擴展企業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目前,辦理内保直貸業務需嚴格遵循的主要外彙政策包括《跨境擔保外彙管理規定》(彙發〔2014〕29号)、《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彙發〔2013〕19号)、《關于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彙管理政策的通知》(彙發〔2016〕16号)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号)等相關管理規定。銀行要切實履行基礎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義務;對債務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加強對擔保履約傾向性的審查;加強對擔保項下境外資金用途、還款來源的審核;要按照穿透式管理原則對擔保品質量進行評估,詳盡調查擔保申請人保證金來源。
同時,根據29号文規定對于銀行辦理内保直貸業務,除有外管局另有明确規定外,不需到外管局辦理登記或備案,無需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數據,發生履約擔保的,銀行用自有資金償付境外債權人。内保直貸業務隻需要境内債務人到外管局進行外債備案、注銷登記。
(一)貿易背景真實性:嚴格審核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性和融資期限的合理性,确保基礎交易真實、合規。
(二)資金用途:确定債務人的融資用途,貸款資金用途需嚴格按照國家外債使用規定執行,并與貸款合同一緻。
(三)判斷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及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債務人主體資格需符合監管要求及境内銀行規章制度要求;明确債務人到期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債務人自身需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
在内保直貸業務中,由于債務人與保函申請人爲同一境内企業,境内銀行在授信審查中可以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融資需求、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作出判斷;境外銀行對債務人也會進行授信準入,對相關内容作出判斷,同時取得境内外銀行授信的客戶信用風險較低。債務人取得授信後需到外管局進行外債備案登記,并嚴格按照備案登記的用途使用外債資金,相當于債務人該筆擔保項下資金同時受外彙局、境内銀行、境外銀行(或境内銀行離岸部)的共同監管,違約風險進一步下降。
案例分析
A公司于1997年注冊成立,是國有大型獨資企業,同時也是中國建築工程行業的龍頭企業,代表着中國建築工程業的領先水平,具有較強的國際競争力,抗風險能力較強。出于自身生産經營需要,企業用跨境直貸模式開展境外融資。境外B銀行作爲美元貸款合作銀行,企業通過向境外B銀行開立融資性保函的模式引入境外低成本資金,保函金額1億元人民币,期限爲1年。
跨境直貸業務的辦理環節包括授信審批、開立賬戶、開立融資類保函、資金劃轉、監管信息報送、貸後管理等。
第一步,授信調查。重點對申請人和境内借款人主體資格、經營和财務狀況、反擔保措施、跨境融資資金用途、相關交易背景、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跨境融資金額與融資期限的合理性、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境内借款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等進行調查和審核。
第二步,開立賬戶。境内借款人按監管規定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根據監管規定及賬戶管理規定爲其開立相應跨境融資相關賬戶,包括但不限于:外債專用賬戶、一般存款賬戶、結彙待支付賬戶、還本付息賬戶等
第三步,開立融資類保函。融資類保函開立及注銷、修改、索賠、通知等操作按銀行跨境保函和備用信用證業務流程執行。
第四步,資金劃轉。根據賬戶管理、彙款業務等規定和監管規定爲境内借款人辦理跨境資金劃轉。
第五步,監管信息報送。需根據監管規定将相關跨境融資信息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彙管理局相關系統,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按監管機構規定執行。
第六步,貸後管理。嚴格按照授信貸後管理相關規定和監管要求開展貸後管理。在開出融資性保函後,銀行應監控跨境融資相關賬戶資金支用情況,并進行跟蹤檢查。
該産品的主要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擔保履約風險、彙率風險、合規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一)嚴格按照客戶準入條件規定選擇申請人,優先選擇境内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行業龍頭企業或其核心控股子公司作爲申請人,并強化反擔保措施,防範信用風險。
(二)跨境融資融入外币資金後在境内結彙的,可以爲境内借款人合理叙做遠期等外彙衍生産品,防範彙率風險。
(三)嚴格執行監管規定及相關管理規定,加強與當地監管機構溝通,嚴格審核業務背景和跨境融資用途,确保業務合規。嚴格審核、審查境内借款人的自身實力和還本付息能力,禁止擔保履約可能性較大或擔保履約确定發生的業務準入,防範擔保履約風險。
(四)嚴格執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管理要求,依據客戶的風險程度采取相應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加強對客戶賬戶資金流動的監測,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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