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直接投資所涉結彙待支付賬戶的開立、使用和關閉
來源 :九江銀行企業金融
開戶
? 業務登記憑證(境内機構确有需要開立結彙待支付賬戶但無業務登記憑證的,經辦銀行可協商注冊地外彙局處理);
? 控制信息表;
? 單位基本情況表;
? 開立賬戶申請書、外彙賬戶管理協議,對賬協議;
? 營業執照或國家授權管理部門批準成立文件(根據《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商務部門退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和備案職能,不再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者《備案回執》,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即原工商管理部門依法辦理);
? 法定代表人直接辦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授權代理人辦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 開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 賬戶應以境内機構名義開立;
? 境内機構原則上應在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結彙待支付賬戶,用于存放資本項目外彙收入意願結彙所得人民币資金,并通過該賬戶辦理各類支付手續。境内機構在同一銀行網點開立的同名資本金賬戶、外債專用賬戶、境外上市專用賬戶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性質的資本項目賬戶,可共用一個結彙待支付賬戶。境内機構按支付結彙原則結彙所得人民币資金不得通過結彙待支付賬戶進行支付。
1.《資本項目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
2.賬戶收入範圍:由同名或開展境内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金賬戶、外債專用賬戶、境外上市專用賬戶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性質的資本項目外彙賬戶結彙劃入的資金,由同名或開展境内股權投資企業的結彙待支付賬戶劃入的資金,由本賬戶合規劃出後劃回的資金,因交易撤銷退回的資金,符合規定的人民币收入,賬戶利息收入,以及經外彙局(銀行)登記或外彙局核準的其他收入;
3.賬戶支出範圍:經營範圍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權投資資金和人民币保證金,劃往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同名結彙待支付賬戶,購付彙或直接對外償還外債,購付彙或直接彙往境外用于回購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國投資者減資、撤資資金購付彙或直接對外支付,爲境外機構代扣代繳境内稅費,代境内國有股東将國有股減持收入劃轉社保基金,購付彙或直接對外支付經常項目支出及經外彙局(銀行)登記或外彙局核準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
4.境内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彙收入及其結彙所得人民币資金,可用于自身經營範圍内的經常項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資本項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規定——
? 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 除另有明确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産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财;
? 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确許可的情形除外;
? 不得用于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産(房地産企業除外)。境内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範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得 超出該合同約定的範圍使用相關資金。
5.除原币劃轉股權投資款外,允許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其境内所投資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按實際投資規模将結彙待支付賬戶中的人民币資金(或結彙所得人民币資金)直接劃入被投資企業賬戶。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彙資金開展境内股權投資的,應由被投資企業先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境内再投資登記并開立相應結彙待支付賬戶,再由開展投資的企業按實際投資規模将結彙所得人民币 資金劃往被投資企業開立的結彙待支付賬戶。被投資企業繼續開展境内股權投資的,按上述原則辦理;
6.境内機構按支付結彙原則結彙所得人民币資金不得通過結彙待支付賬戶進行支付;
7.結彙待支付賬戶内的人民币資金不得購彙彙回資本項目賬戶。由結彙待支付賬戶劃出用于擔保或支付其他保證金的人民币資金,除因交易達成支付價款或因交易未達成需違約扣款外,其餘資金均須原路劃回結彙待支付賬戶。
外商投資企業因轉内資注銷外彙登記的,可待結彙待支付賬戶餘額使用完畢後關戶。境内機構名下各類資本項目賬戶已關閉情況下,結彙待支付賬戶可繼續使用,待使用完畢後再行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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