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合规案例
外商直接投资合规案例
河北自律机制
案例解析
2019年4月,工商银行某客户接收境外母公司汇入投资资本金,该行在客户提交支付命令函后将全部款项转入结汇待支付账户。2019年11月30日,银行审核客户提交的资金支付命令函和销售合同后,划转合同总额80%支付给合同对手。2019年12月12日,银行审核客户提交的资金支付命令函、销售合同和承诺按时提供全额发票的情况说明后,将剩余款项划转至合同对手。因未按时完成特殊事项报告,而被记为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扣分问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规定: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规定,自律机制成员承诺加强自我约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并正确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及公约框架下相关文件。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服务质量,便利企业经营的同时,银行要充分履职尽责,提高从业人员水平,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在切实履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慎性审查职责的同时,也要按照报送时限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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