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全面解讀
2021-06-22 08:53:00
來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全面解讀 來源 :海南自由貿易港 6月2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超英、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叢亮、海南省人民政
來源 :海南自由貿易港
6月2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超英、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叢亮、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長馮飛、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光輝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進行了全面解讀!
Q:我們看到,自由貿易港法第55條規定,自貿港要建立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請問自貿港在風險防控方面已經采取或者即将采取哪些措施來保證有效的風險防控?我們談到全面放開投資準入的同時,如何能守住管理的紅線和底線?
海南省委省政府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風險防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始終堅持沒有風險防控就沒有改革開放,有多大的風險防控能力就有多大的改革開放空間,将“管得住”作爲“放得開”的底線,時刻緊繃風險防控這根弦。我們先後召開了六次省委自由貿易港工委會議,聽取風險防控工作情況的彙報,成立了15個由分管省領導牽頭的風險防控專項工作組,全面梳理和動态調整各個領域的各類風險,建立完善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堅決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風險防控行動方案,每一項政策和改革舉措都緊跟着一套“管得住”的工作機制和防控措施。到目前爲止,全省未發生和出現系統性重大風險。在這裏,我簡單點幾個重點領域的風險防控。
第一,高壓嚴打離島免稅套購走私行爲。成立了由4位省領導牽頭的打擊治理離島免稅套代購走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我們的原則是“打防結合,以防爲主,标本兼治,強化源頭,綜合治理”。從政策宣傳和警示教育入手,通過反走私系統和大數據手段,精準研判鎖定布控套購走私目标人員,精準推送警示教育短信,形成心理震懾。堅持露頭就打。2020年7月1日以來,聯合海關開展了12輪專項打擊行動,打掉套購團夥80個,對違規旅客實施三年内不得享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的“資格罰”,将嚴重失信主體錄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聯合懲戒,強化協同作戰,建立完善瓊粵桂反走私聯防聯控機制,加強與上海、杭州等地的異地執法協作機制。這兩個地方的互聯網、電子商務比較發達,要斬斷離島免稅商品違規銷售的渠道。對于正在陸續出台的“零關稅”政策,我們也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防控預案,社會管理信息化平台反走私系統和海關業務平台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全力防控“零關稅”商品的走私風險。
第二,堅決防範稅收風險。去年自貿港建設總體方案公布,部分優惠政策相繼出台,進入海南的
市場主體井噴式增長。應該說,企業類型繁雜,魚龍混珠,也有個别市場主體鑽空子。我們研判要從一開始就做好防範稅收風險的文章,堅決不讓海南自貿港成爲“避稅天堂”。爲此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強化源頭管控,把好登記注冊關,建立和完善風險識别和發現機制。從企業登記環節開始,建立風險識别指标體系,細化到行業、到市縣。在招商引資過程中,糾正急功近利等思想認識上的偏差,對招商引進的企業,既講清講透稅收優惠政策,也講清享受的門檻和條件。鑽空子的空殼公司一個都不要。二是把好政策制定關。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規範産業扶持财稅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确了一律不得簽訂或出台與企業繳納稅收直接挂鈎的扶持政策等事項。三是加強日常監管。建立完善預警機制,依托社會管理信息化平台和稅務信息化平台,對企業運營的一些苗頭問題及時預警。下一步,我們還将完善“雙随機一公開”監管和信用監管機制,完善信息共享,學習借鑒國際反避稅工作經驗,對相關行爲依法依規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三,嚴密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海南金融産業并不發達,金融創新也不多,金融風險總體平穩可控。但自貿港建設要擴大金融領域的開放水平,發展新型金融。要利用國際資本,越往後金融風險防控的壓力越大。省委省政府超前謀劃部署成立金融風險防控專班,在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建設自貿港資金流監測平台,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妥善化解個别企業債務風險,對有實力的持證金融機構給予更大支持,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下一步,海南省将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系統性總結自貿港風險防控經驗的基礎上,對标全島封關運作的要求,根據各項政策推出情況,以及監管模式的變化,不斷完善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持續加強風險研判,确保“管得住”。
Q:《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出台,進一步彰顯了我國擴大對外開放、推動經濟全球化的決心。請問國家發展改革委作爲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準備如何會同有關部門抓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具體落實和落地?
制定和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爲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建設提供了原則性和基礎性的保障。辦公室将在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和海南省,認真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貫徹和落實工作,有力有序地推進各項政策的制定和落地,在法治的軌道上不斷推動自由貿易港建設取得新的成效。我們重點準備抓好三件事情:
一是抓好早期政策制度落地。爲确保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早期政策制度的落地和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定,在本法實施後、全島封關運行之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南省負責制定過渡性的具體辦法。據此,我們将積極推動有關單位,一方面加快已經出台的早期政策的落地和落實,我們早期的很多政策已經彙編成冊,努力發揮政策的最大效果。另一方面,協調推進其他早期政策的制定和出台,爲全島的封關運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是抓好法定配套文件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定,分步驟、分階段建立自由貿易港的政策和制度體系,實現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進出,運輸往來自由便利和數據安全有序流動。爲達到這個目标,法律提出了一系列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制定的配套文件。據此,我們将會同有關方面,積極推動這些配套文件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成熟一件、發布一件、實施一件。
三是抓好全島封關運作籌備。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全島封關運作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特殊監管特殊區域制度,我們将按照法律規定,結合自由貿易港建設進展情況,組織有關方面系統深入地研究口岸規劃建設、非設關地監管、人員設施配備、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等重大問題,抓緊制定任務清單,明确責任單位,設定完成時限,構建起“1+N”工作體系,形成封關準備的工作合力,确保海南自由貿易港如期順利封關。
Q: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貨物由内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有關規定退還已增收的增值稅、消費稅,請問這是出于什麽考慮?
全島封關運作以後,内地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将實行不同的稅制安排。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第二十七條規定,全島封關運作時,要将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進行簡并,然後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增收銷售稅。它是不同的一個稅制安排。屆時,如果貨物由内地進入到海南自由貿易港,不退還已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其價格中仍然含有這兩個稅,這些貨物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無論是直接的零售還是加工後再進入到零售環節,都将再次被征收消費稅,從而造成了重複征稅。這是第一點考慮,就是重複征稅的問題。
第二點考慮,這樣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内地貨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之後,與零關稅進口貨物以相同的不含稅價格公平競争,還有利于降低海南本地的生産生活成本。也就是說,這是公平競争方面的考慮。因此,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退還已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下一步,我們要按照自貿港法的要求,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好具體的辦法。
Q:貫徹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需要各有關方面制定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來細化配套,請問海南有什麽安排?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授權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我們将在全國人大支持指導下,用好用足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以及經濟特區法規制定權和地方性法規制定權。關于這三個法規制定權,剛才王超英先生作了相應的介紹,我們将重點抓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謀劃和構建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律法規體系。加強立法規劃,認真研究謀劃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律法規體系“四梁八柱”的構成内容,提出海南自由貿易港重要的法規清單,并分階段、分步驟組織實施。要盡快對自由貿易港封關前和封關後的配套法規制度做出安排,特别是在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進出、運輸來往自由便利和數據安全有序流動,财政稅收優惠、營商環境優化、生态環境保護、産業促進和人才支撐、風險防控等方面,提前謀劃儲備一批與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項目,并制定和實施好年度立法計劃。
二是盡快出台一批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急需的配套法規。加強立法項目統籌,急用先立,突出重點,我們正在抓緊組織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公平競争條例、破産條例、商事注銷條例、征收征用條例等一批配套法規的起草論證審查工作,争取盡快出台。
三是推進立法創新。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堅持“中國特色”,借鑒國際成功經驗,立足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實際,解放思想,大膽創新。進一步拓寬人大代表、企業、社會各界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充分聽取民意。加強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設,進一步暢通立法“直通車”。充分發揮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咨詢委員會委員和各方面專家學者的作用,推動智庫“外腦”爲立法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智力支撐。在立法形式上,更多關注一些“小切口”立法、“小快靈”立法、立“短條例”,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提升立法的質量和效率,使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工作有一個嶄新的面貌。
Q:海南已成爲萬商雲集的熱土,在發展中自然少不了海内外人才的支撐。請問,此次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在吸引國際人才方面有哪些着墨和亮點?
人才問題對于自貿港建設是一個核心的問題,特别是海外人才的引入。大家去翻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六章“産業發展與人才支撐”,這裏作了專章的表述。第44條、45條、46條、47條都有詳細的表述。概括起來,有幾個方面:
第一,海外人才要能進得來。比如說,簽證的便利化問題,自由貿易港法有了具體的規定。實際
上,海南現在已經與59個國家實現了免簽證,我們還要進一步提高便利化水平,延長免簽停留的時間。
第二,進來的人才要用得好。進來的人要有好的幹事平台,要有能夠便利的工作許可。我們在探索對外國人的工作許可上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據我了解,在全球很少有國家對外國人的工作許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大多是實行正面清單管理,這項工作我們在加快研究和推進。
第三,對職業資格的确認。我們實行的是單項認可清單制度,也就是說在境外專業資格取得後,在海南單項認定。當然我們還要提供一些人才服務,包括工作和生活各方面的服務,我們已經制定了人才引入的若幹優惠政策。
Q:我們了解到,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授予了海南人大及其常委會更大的立法權限,能否具體介紹一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有哪些規章制定權?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10條賦予了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的權限。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變通性的規定,也可以涉及依法應當制定法律和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是實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試驗最高水平開放形态的重要實踐,需要全方位、大力度推進改革創新。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的核心是制度創新,推進各項制度創新落地實施,可能會遇到一些與現有體制機制的不适應和約束。爲了賦予海南更大的改革自主權,使得各項改革措施于法有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對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進行了專門設計,即對涉及中央專屬立法權的事項,在提出原則要求的同時,一方面盡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作出具體規定,或者授權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按照總體方案的分工方案制定具體辦法。另一方面,也授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給予進一步的立法授權。
根據立法法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10條的規定,現在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爲自由貿易港制定法規的權力可以分成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權。根據立法法第72條、第73條的規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海南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爲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針對地方性事務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二個層次,是經濟特區法規的制定權。1988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裏,對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也作了立法授權,就是經濟特區法規制定權。這個經濟特區法規制定權在立法法第74條也有相應規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制定法規,在海南經濟特區實施,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經濟特區的法規制定權可以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作出變通性的規定。但是如果是有變通性的規定,在備案的時候,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第三個層次,對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涉及法律保留事項,和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的權限。這是一個全新的制度設計,在以前的立法當中是從來沒有過的。海南省在制定自由貿易港法規的時候,涉及到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的事項,以及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海南可以根據自由貿易港的實踐需要,作出相應規定,并且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批準後生效。
應該說,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的實施範圍是有明确規定的,按照本法是在海南全島。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沒有先例可循,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必須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要貫徹立法法對我國各層級立法活動的原則要求。
Q:我們看到在海南自貿港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當中的一條條件是要求實質性的經營,想問如何清晰地界定實質性經營?
我來回答這個實質性運營的問題。這個問題很重要,同時也帶有一定的專業性。要求企業實質性運營,是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15%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前提條件之一。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當中,就明确了實質性運營的概念,指出所謂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自貿港,并對企業生産經營、人員、财務、财産等實施實質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爲了進一步細化實質性運營的判斷标準和管理要求,今年3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财政廳和海南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産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兩個層面,對實質性運營細化判定标準。這個判定我們分了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企業注冊在自貿港且在自貿港之外未設立分支機構。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實質性運營的條件是,居民企業的生産經營、人員、财務、資産在自貿港。換句話說,就是四要素當中任何一項不在自貿港,就不屬于實質性運營。在上面的四要素當中,生産經營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在自貿港有固定生産經營場所,且主要生産經營地點在自貿港,或者對生産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自貿港。人員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有滿足生産經營的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工作,并且與居民企業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财務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财務報告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自貿港,居民企業的主要銀行帳戶開設在自貿港。資産在自貿港是指居民企業擁有資産所有權或使用權,并實際使用的資産在自貿港,且與企業的生産經營相匹配。
第二種情況,企業注冊在自貿港且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這種情況屬于總機構在自貿港的跨自貿港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判定實質性運營,主要把握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能夠從生産經營、人員、财務、資産四個維度實施對各分支機構的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所謂實質性管理,是對各個分支機構的生産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所謂實質性控制是對各個分支的人财物具有最終決策權和控制權。
第三種情況,企業注冊在自貿港外且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構。這種情況屬于總機構在自貿港外的跨自貿港經營彙總納稅的企業,判斷自貿港的分支機構實施實質性運營,主要強調分支機構具有生産經營的職能,具備與生産經營相匹配的軟硬件支撐條件,并開展相關業務。同時,從功能分析的角度強調,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的薪酬和資産總額,與企業生産經營職能相匹配。
第四種情況,非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機構、場所。這種情形與第三種情形的判斷标準相似,強調機構、場所具有生産經營職能。我剛才給你解釋的是比較專業性的,比較細一點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财政部總體的要求,我們細化了四種情形,對這四種情形來綜合判斷。我想,這裏面非常關鍵的就是要實現信息共享,比如稅收信息、财務信息、薪酬工資方面的信息、人員就業信息等等,在實現信息共享的基礎上作出綜合研判。
Q:此次生态環境保護作爲專章寫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且将實施最嚴格的生态環境保護制度。請問“最嚴格”将如何體現?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青山綠水、碧海藍天是海南發展的最強優勢和最大本錢,是大自然賜予海南的寶貴财富,必須倍加珍惜、精心呵護。海南是一個熱帶島嶼省份,生态資源獨一無二,環境質量優勢也非常明顯。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必須充分發揮生态環境優勢,牢固樹立和全面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生态優先、綠色發展,決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把生态環境保護單獨列一個專章,一方面彰顯了國家對加強海南生态環境保護的堅定決心,另一方面從法律高度對實行最嚴格的生态環境保護制度提出了剛性要求。
下一步,辦公室将會同有關部門和海南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法律要求,重點在三個方面開展工作:
在法治保障方面,我們将支持海南用好自由貿易港法賦予的法規制定權,在健全生态環境評價和監測制度、建立生态環境産品價值實現機制、實行環境保護目标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等方面,積極開展立法探索,健全完善配套法規。同時,支持海南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生态環保問責,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态環境。
在項目建設方面,我們将把海南生态環境保護修複作爲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持的重點,聚焦突出生态環境問題,積極開展礦山、濕地、河流和水源地生态修複,大力推動城鄉污水、垃圾處理等環保設施建設,加快補齊生态環保基礎設施短闆,爲做好海南生态環保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在推進機制方面,我們将在領導小組指導下,發揮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作用,推動部門與地方密切溝通,加強協同,形成生态環保工作合力。同時,組織有關方面,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采用衛星遙感技術和人機結合的方法,對海南生态環境狀況進行動态監測,及時發現并推動解決生态環保問題,确保海南生态環境隻能更好、不能變差。
Q:請問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在推動海南貿易自由化和投資便利化方面将發揮怎樣的作用?将給外商投資企業帶來哪些新機遇?
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是海南自貿港建設的重點。前一段時間,國家有關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推動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比如國家發改委牽頭制定的關于放寬市場準入若幹特别措施,再比如商務部牽頭制定的貿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幹措施等等。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則進一步将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上升到法律層面,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爲重點,進行了各項制度設計。我們翻看自由貿易港法第二章、第三章一共14條,對貿易投資自由便利作出了專章規定。時間關系,我不去解釋這個法律的條文。我想,對企業而言,特别是對外資企業而言,帶來什麽影響呢?主要是這麽幾條:
第一,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出台将進一步增強企業特别是外商投資企業長期深耕海南的決心和信心。應該說,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有利于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一流營商環境,有利于給市場主體提振信心,帶來穩定預期。在工作當中,我會接觸一些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家,他們最關心的是政策的穩定性。我想,法治化是最穩定、最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此外,我們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産權法院,爲知識産權保護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務,設立海南國際仲裁院,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仲裁規則等等。自由貿易港法的出台,必将推動海南法治建設駛入“快車道”。
第二,最短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将爲企業特别是外商投資企業帶來大量投資機會。自貿港法提出,推行極簡審批和以大幅放寬準入爲重點的投資自由便利制度。一是全面放開投資準入,除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态保護紅線、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實行準入管理的領域外,海南自貿港實行投資準入全面放開。二是外商投資享受國民待遇,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三是大幅放寬市場準入,實行以過程監管爲重點的投資便利措施,逐步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四是實行極簡審批,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建立市場主體設立便利、經營便利、注銷便利等制度,優化破産程序。
第三,極具競争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将爲投資企業帶來巨大的收益。自貿港法将零關稅、低稅率、對部分行業境外所得免稅、簡稅制等具有空前突破性的稅收創新舉措賦予法律效力。從簡稅制來說,在全島封關運作時,簡并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等稅費,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并在全島封關運作時進一步予以簡化。從零關稅來講,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後,海南自貿港對進口征稅商品實行目錄管理。除了征稅目錄以外的貨物,進入海南全部免關稅。對内地入島貨物,退還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我再通俗地講,零關稅目前是實行正面清單管理爲主的方式,列入到清單裏的免關稅,封關運作之後,采取負面清單管理方式。從低稅率來說,對注冊在海南自貿港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海南自貿港内符合條件的個人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目前,已經出台原輔料、交通工具及遊艇、自用生産設備三項零關稅政策,出台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我們通常講兩個15%,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産業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就是兩個15%的政策。同時,我建議企業和投資者持續留意後續稅收細化政策的出台,結合自身的情況和商業戰略,合理調整運營模式,切實享受海南自貿港的優惠和便利。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