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方式升级 江苏印发QDLP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境外投資方式升級 江蘇印發QDLP對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
來源 :江蘇金融彙、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7月29日,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國家外彙局江蘇省分局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四部門聯合印發《江蘇省合格境内有限合夥人對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江蘇省合格境内有限合夥人對外投資試點工作實施細則》,我省合格境内有限合夥人(QDLP)對外投資試點進入實質性階段。
今年3月,經國家外彙管理局批複同意,江蘇成爲繼海南、重慶之後新一批開展QDLP對外投資試點工作的地區,試點額度爲50億美元。
QDLP對外投資試點是指經認定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夥人發起設立試點基金,并運用試點基金的自有資金開展對外投資業務。與此前QDII僅可投資于海外二級市場不同,QDLP投資标的更加豐富,包括境外非上市股權和債權、境外證券市場及其他經批準的投資業務等。
記者注意到,由于QDLP對外投資内容涉及多個部分,《辦法》中試點工作建立了跨部門聯席會議機制,其中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外彙局江蘇省分局、江蘇證監局爲主要成員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江蘇銀保監局等部門參加。
具體來看,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作爲聯席會議機制牽頭單位,主要承擔試點工作日常事務,負責受理試點申請材料及其他文件,召集成員單位聯合會商,根據會商情況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授予企業試點資格及發放試點額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外彙局江蘇省分局負責試點工作所涉外彙登記、跨境資金管理等事宜;江蘇證監局負責對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登記及試點基金的備案指導和日常監管;省發展改革和商務部門負責對試點基金的投資标的、方向等按國家政策規定進行指導把關;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及試點基金的登記注冊工作;江蘇銀保監局負責對銀行保險機構參與試點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對于試點基金管理企業,《辦法》對股東資質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給出明确準入條件。
根據要求,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出資方式僅限于貨币。如是外商投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事務合夥人中任一主體應爲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準從事投資管理業務,具備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件的金融企業;或具有良好投資業績、管理基金規模不低于10億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業。
内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事務合夥人中任一主體則應爲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持牌金融機構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級子公司;或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爲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完成至少一隻私募基金備案,具有良好投資業績、管理基金規模不低于10億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業。
對于試點基金,《辦法》要求初始募集規模應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投向則包括境外非上市企業的股權和債權;境外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債券;境外證券市場(包括境外證券市場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權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領域。
投資者準入方面,《辦法》指出試點基金的合格境内有限合夥人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别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隻試點基金的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境内自然人、機構投資者或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投資者,且需爲最近一年末淨資産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币的單位或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曆并滿足金融淨資産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币且金融資産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币、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币兩項條件之一的自然人。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表示,QDLP對外投資試點是對現有境外投資方式的升級,在投資主體、投資範圍等方面都有了進一步的放開。我省開展QDLP對外投資試點,有利于引入具有豐富對外投資經驗的機構、探索高淨值客戶資産跨境配置管理、提高對外投資質量和水平,有利于進一步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強化對“一帶一路”建設等國家戰略的支持、助力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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